7月刚开始,这5名律师就被司法部通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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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平静地过去了,司法部没有律师类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通报 。
就在7月的第一天,司法部就发布了5名律师的处罚通报,其中广东执业律师4名,天津执业律师1名。
1.广东罗永盛律师因私自收费被处警告
2015年4月,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向律所委派的罗永盛律师的私人账户打了律师费。后来在2015年12月,当事人又和律所解除了委托,而直到2017年7月,罗永盛律师才将律师费交到律所,开具发票,构成私自收费。
私自收费是所有处罚通报中最多的事由,也说明这种现象在律师行业非常常见。究其原因,无非就是为了避税,或者为一些见不得光的费用做掩护,比如差旅费、公关费等等,这些不能正常写在委托合同里,只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一旦被当事人投诉,律师本人和律所都免不了受处分,所以还是按规则办事的好。
2.广东卢庆方律师因会见时违规传递物品文件被处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2018年10月22日,卢庆方律师在中山市看所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私自将烟纸两捆、打火机3个、U盘1个、烟丝2包、信件2封交给该犯罪嫌疑人。尽管最终信件内容证实为家书,U盘存着13部电影视频,没有涉及案件内容,但这种行为明显违法,构成会见时违规传递物品文件。
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这是律师会见的禁忌。再说了,看守所有什么条件可以插U盘看视频?传递打火机,万一在监所里点火烧起来怎么办?
律师会见另一个经常犯的禁忌是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当然,也有地方将会见时的违法行为认定为“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进行处罚。
3.广东杨成安律师因违规代理法律事务被处停止执业二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
2013年6月18日,杨成安从电白法院(审判员)辞职,同年7月1日进入律所实习,2014年12月25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执业至今。期间,从2013年11月到2018年12月,杨成安律师一直承办原任职法院案件。
《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一条定: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也就是说,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辞去公职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当辩护人和代理人,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律师,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并且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的辩护人,但是监护人、亲属除外。
4.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及该所负责人因疏于管理分别被处警告
因违反规定接受案件,指派上述杨成安律师,在其离任法官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承办诉讼案件31宗,并多次承办原任职法院办理过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
5.天津朱米娜律师因未按时出庭参加庭审诉讼被处警告
在未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朱米娜律师开庭事宜,朱米娜律师未按照出庭参加诉讼。
律师的时间管理很重要。准时是一种美德,更是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开庭这件无论于己于人都非常重要的事来说,别说错过开庭,就连开庭迟到几乎是一个不能原谅的错误,更何况当事人还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律师行业形象。
当事人委托律师,律师未按时出庭诉讼,这样的法律后果可是很严重的,必须要为自己的错误、失误买单。
文章来源:法律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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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四 月
审核 | 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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