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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拿归案!浙江一律师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获刑3年半

第一法商 2023-02-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浙江法治在线 Author 冯伟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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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商观察

10 August  2019

 前言 

浙江省台州市一名叫项毅敏的律师,伙同他人一起经营游艺厅过程中,为牟取利益,经共谋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近日,项毅敏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案犯陈时源因同样的罪名被处以同样的刑罚。

律师与他人合伙开赌场,获刑3年半

浙江省台州市一名叫项毅敏的律师,伙同他人一起经营游艺厅过程中,为牟取利益,经共谋后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近日,项毅敏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玉环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同案犯陈时源因同样的罪名被处以同样的刑罚。

今年53岁的项毅敏,案发前系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2011年6月,邱炎华(2015年9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台州市椒江区开设奇迹游艺厅,后项毅敏、陈时源(个体经营)相继入股,邱炎华占股60%、项毅敏、陈时源各占股20%。因游艺厅生意冷清,为牟取利益,邱炎华和项毅敏、陈时源共同商量决定在游艺厅内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他们将法定代表人由邱炎华的妻子陈某变更为朱某,并伪造了转让协议。

2013年10月左右,游艺厅内相继购入海洋之星、快乐捕鱼机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摆放在游艺厅内供他人赌博。他们三个人作了分工,赌场由邱炎华负责经营管理,项毅敏负责提供社会关系保障和法律咨询,陈时源提供资金。赌场雇佣阮某、叶某、伍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赌场服务,聚集徐某、李某、康某等人参与赌博。

2014年8月14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被查扣海洋之星等游戏机6台以及监控主机3台等物。经鉴定,上述扣押的6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从购置赌博机到被警方查获的10个月时间里,赌场非法获利120余万元。

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项毅敏、陈时源为逃避打击,与邱炎华相互串通口供,约定由邱炎华揽下所有股份,隐瞒项毅敏、陈时源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邱炎华被判刑后所缴纳的退赃款和罚金,由项毅敏、陈时源按照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向邱炎华支付。

2016年1月20日,项毅敏主动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投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但他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2月17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终止侦查,两天后对项毅敏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8年5月22日,项毅敏在台州市椒江区海洋广场14楼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浙江的办公室内被公安民警依法传唤到案。2018年5月23日,他被玉环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16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12月26日,陈时源在宁波国际机场主动向宁波机场边检站投案,当天即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但他归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8年1月25日,陈时源被取保候审,后经玉环市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依法逮捕。

归案后,项毅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陈时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名。

不久前,玉环市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犯开设赌场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2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项毅敏在公安机关侦办其他案件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发挥了一定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当庭认罪,有退赃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决定对被告人项毅敏、陈时源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曾因私自收费,两次受处罚

早年,项毅敏因存在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先后两次受到台州市司法局的行政处罚。

项毅敏曾经是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2005年4月,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阮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项毅敏律师担任阮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审判阶段的辩护人。项毅敏在担任辩护人期间,私自收受委托人5000元费用。他的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2006年9月29日,台州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项毅敏作出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这一事件发生后,项毅敏转所到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

2007年4月,项毅敏接受委托担任葛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代理人,委托人交了律师代理费5000元,项毅敏将其中的3000元交到所里,将其余的2000元占为己有;同年6月,项毅敏再次收取委托人10000元用于“疏通关系”。后因双方发生矛盾,经委托人多次催讨,项毅敏分别于同年7月3日、11日将上述款项归还委托人。2007年11月4日,台州市司法局依法给予项毅敏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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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浙江法治在线

编辑 | 四 月 
审核 | 郁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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