滳慧干货 | 最高法: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先后进行两次股权转让的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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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毕宝胜律师团队
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先后进行两次股权转让的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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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两次股权转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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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第二次股权转让系根据受让方的安排的主张,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2.当事人原告(上诉人):符瀚文原告(上诉人):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山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王官耀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美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宝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庄公司)
【基本案情】金川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金川公司原股东为符瀚文占股79.5%,同山公司占股20.5%。
2010年2月10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海南源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6月3日更名为欣达公司)、美瑞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为:4、甲方将金川公司8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15日,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欣达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符瀚文作为丙方,美瑞公司作为丁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20.5%的股权以5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24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甲方将其在金川公司所占的全部股权暂作价3亿元转让给乙方……”
2011年3月25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符瀚文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79.5%股权中的69.5%作价139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20.5%股权作价41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2011年3月25日,符瀚文作为甲方与王官耀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金川公司10%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官耀。
2011年4月1日,金川公司股东由符瀚文和同山公司变更登记为宝庄公司占股90%,王官耀占股10%。
2014年9月15日,符瀚文、同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王官耀、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及宝庄公司向符瀚文、同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650万元并赔偿损失657万元。2、判决上述王官耀、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及宝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官耀、欣达公司辩称,欣达公司与符瀚文、同山公司、美瑞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后符瀚文、同山公司将股权另行转让给了宝庄公司,其向欣达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从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看,金川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实际上履行的是3月24日《股权转让合同》。因此符瀚文、同山公司、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3月15日签署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在符瀚文、同山公司与宝庄公司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已无法履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符瀚文、同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10年2月10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符瀚文、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8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和美瑞公司,但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3月13日同山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同山公司将所持有的金川公司20.5%股权以51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欣达公司。同年3月15日,金川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同山公司将所持有的金川公司20.5%股权以51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欣达公司。同日,同山公司与欣达公司、符瀚文、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20.5%的股权以5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本协议条款若与四方于2010年2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书》有冲突或抵触的,以本协议之约定为准。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仍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瀚文、同山公司虽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就金川公司80%股权签订转让合同,同山公司亦与欣达公司就金川公司20.5%股权签订转让合同,但均未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2011年3月24日宝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金川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备案登记资料仍然显示符瀚文、同山公司持有金川公司100%股权,因此宝庄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交易对象应为符瀚文与同山公司,符瀚文、同山公司关于已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金川公司股权已经转移的主张并不能对抗宝庄公司。
【裁判】一审判决:驳回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操建议】在现实中应尽量避免两次转让行为的发生,如果确需进行二次转让的操作时,必须解决证明中间受让人后续受让人明知实质交易对象的事实,并取得二者豁免原股东责任的承诺,同时要做到“留痕”,有效保全证据。
毕宝胜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
股权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
基本信息
深耕公司法领域近15年,坚持理论与实务交叉研究,是中国解决公司股权争议的资深律师和法律谈判专家。担任多家央企、民企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接受CCTV-12《道德观察》、《法治中国》、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检察日报》、《人民网》、《澎湃新闻》等栏目专访。
毕宝胜律师团队
团队信息
这支团队由毕宝胜律师建立,专注于重大疑难股权争议、对赌协议研究、公司治理、建筑工程纠纷等诉讼领域的专业团队。团队现有成员十一名,均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部分成员具有银行、法院、政府等部门的工作经历,团队依托互联网大数据、诉讼可视化、智能办公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客户
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北京地铁、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公司、中国食品报网、北京城建远东集团等。
执业理念:做最诚信和最敬业的律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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