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滳慧干货 | ​最高法: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先后进行两次股权转让的关系认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必赢股权 Author 毕宝胜律师团队

作者 | 毕宝胜律师团队




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先后进行两次股权转让的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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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两次股权转让的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交易各方通常会常基于一些原因在前次转让未进行股权变更而直接进行后续转让的情形。此时名义上的交易方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代前次交易股东出面的事实,同时也无法证明后续股权受让方明知原股东为名义转让方的事实,发生争议时原股东的责任是无法逃脱的。原股东不仅无法摆脱对后续受让人的责任,同时中间受让人的权利可能也很难实现,甚至还要承担不履行前次股权转让合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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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风险提示】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两次股权转让

【案例要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未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转让方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转让方关于第二次股权转让系根据受让方的安排的主张,如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认定。
【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455号民事判决书2.当事人原告(上诉人):符瀚文原告(上诉人):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山公司)被告(被上诉人):王官耀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欣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达公司)被告(被上诉人):海南美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瑞公司)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宝庄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庄公司)
【基本案情】金川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26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金川公司原股东为符瀚文占股79.5%,同山公司占股20.5%。
2010年2月10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海南源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6月3日更名为欣达公司)、美瑞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合同主要内容为:4、甲方将金川公司8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15日,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欣达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符瀚文作为丙方,美瑞公司作为丁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20.5%的股权以5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3月24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1、甲方将其在金川公司所占的全部股权暂作价3亿元转让给乙方……”
2011年3月25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作为甲方(转让方)与宝庄公司作为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符瀚文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79.5%股权中的69.5%作价139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20.5%股权作价410万元转让给宝庄公司。2011年3月25日,符瀚文作为甲方与王官耀作为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金川公司10%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官耀。
2011年4月1日,金川公司股东由符瀚文和同山公司变更登记为宝庄公司占股90%,王官耀占股10%。
2014年9月15日,符瀚文、同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王官耀、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及宝庄公司向符瀚文、同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价款3650万元并赔偿损失657万元。2、判决上述王官耀、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及宝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王官耀、欣达公司辩称,欣达公司与符瀚文、同山公司、美瑞公司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后符瀚文、同山公司将股权另行转让给了宝庄公司,其向欣达公司主张股权转让款,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从上述合同的履行情况看,金川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实际上履行的是3月24日《股权转让合同》。因此符瀚文、同山公司、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分别于2010年2月10日、2011年3月15日签署的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在符瀚文、同山公司与宝庄公司签订并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后已无法履行。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符瀚文、同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2010年2月10日,符瀚文、同山公司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符瀚文、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80%股权以4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和美瑞公司,但双方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11年3月13日同山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同山公司将所持有的金川公司20.5%股权以51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欣达公司。同年3月15日,金川公司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同山公司将所持有的金川公司20.5%股权以512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欣达公司。同日,同山公司与欣达公司、符瀚文、美瑞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同山公司将其持有的金川公司20.5%的股权以51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欣达公司,本协议条款若与四方于2010年2月10日《股权转让协议书》有冲突或抵触的,以本协议之约定为准。该《股权转让协议书》签订后,双方仍未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符瀚文、同山公司虽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就金川公司80%股权签订转让合同,同山公司亦与欣达公司就金川公司20.5%股权签订转让合同,但均未依法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直至2011年3月24日宝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金川公司企业机读档案备案登记资料仍然显示符瀚文、同山公司持有金川公司100%股权,因此宝庄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交易对象应为符瀚文与同山公司,符瀚文、同山公司关于已与欣达公司、美瑞公司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金川公司股权已经转移的主张并不能对抗宝庄公司。
【裁判】一审判决:驳回符瀚文、海口同山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操建议】在现实中应尽量避免两次转让行为的发生,如果确需进行二次转让的操作时,必须解决证明中间受让人后续受让人明知实质交易对象的事实,并取得二者豁免原股东责任的承诺,同时要做到“留痕”,有效保全证据。


毕宝胜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滳慧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

股权争议法律事务部主任


基本信息

深耕公司法领域近15年,坚持理论与实务交叉研究,是中国解决公司股权争议的资深律师和法律谈判专家。担任多家央企、民企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并多次接受CCTV-12《道德观察》、《法治中国》、北京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检察日报》、《人民网》、《澎湃新闻》等栏目专访。


毕宝胜律师团队


团队信息

这支团队由毕宝胜律师建立,专注于重大疑难股权争议、对赌协议研究、公司治理、建筑工程纠纷等诉讼领域的专业团队。团队现有成员十一名,均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部分成员具有银行、法院、政府等部门的工作经历,团队依托互联网大数据、诉讼可视化、智能办公系统,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高效的法律服务。


典型客户

恒大地产集团、北京未来科技城、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北京地铁、北京博雅英杰科技股份公司、中国食品报网、北京城建远东集团等。


执业理念做最诚信和最敬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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