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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民警推倒致伤为何不判袭警罪?法院:因为雨天路滑......

第一法商 2024年09月09日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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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苏0205刑初675号

裁判日期:2021年12月13日

案由:妨害公务罪

1

简要案情

2021年6月15日8时45分许,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东亭中队民警崔某带领辅警袁某、虞某在无锡市锡山区春鑫路东亭路路口执勤,袁某发现被告人陈燕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车,至执勤点附近发现有交警检查才带上的情况,遂在路口将其拦下等待接受处罚。被告人陈燕乘检查人员拦住其他违章车辆时,欲驾车逃离,被袁某拦下,陈燕随即用手殴打袁某头部,崔某、虞某上前制止,期间,陈燕又脚踹袁某、将袁拉倒在地,脚踹崔某、拉扯崔某衣裤,并拳击崔某头部,被崔某用手阻挡,后被崔某、虞某控制。后崔某等人见被告人陈燕不再剧烈反抗遂未再控制陈燕的行动,崔某向辖区派出所报案。不久,被告人陈燕继续与崔某争执,在崔某告诫其保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在该路口追逐崔某,并不顾崔某多次警告,推搡崔某、触碰崔某腰部,致崔某倒地,后被崔某、虞某控制上戒具。在此过程中,崔某左足踝软组织受伤、袁某头部外伤、左肘、左髋软组织受伤,崔某制服的肩章、裤子损坏。当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燕抓获,归案后,陈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

控方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燕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袭警罪判处被告人陈燕有期徒刑六个月。提请依法惩处。

3

辩方意见

被告人陈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予以认可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燕系初犯;2、陈燕有坦白情节;3、陈燕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陈燕从轻处罚。

4

综合评判

关于罪名的认定,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陈燕的供述、被害人崔某、袁某的陈述、证人虞某的证言以及现场监控录像共同证实,陈燕遇交警执行公务而不予配合,用手殴打、脚踢辅警袁某,后又追逐、推搡民警崔某,因雨天路滑,崔某在被推搡后跌倒在地,陈燕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伸手够触崔某装备警械的腰部的行为也尚不足以达到“抢夺民警警械”的暴力程度,故陈燕的行为依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燕犯袭警罪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陈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燕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5

判决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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