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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四川3名检察官被表决承担司法责任,有省近日才成立

第一法商 2024年12月14日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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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实习记者 李霜霜)近日(12月12日),四川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一届第五次惩戒工作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由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主任夏黎阳主持,常务副主任张燕飞、副主任秦海等15名委员出席会议。
会议对省检察院提请的3件追责惩戒案件进行了审议,省检察院派员宣读提请惩戒审议意见书,与会委员围绕追责惩戒事项进行现场提问,经充分讨论、集中审议和记名表决,一致认为,3名办案检察官的履职行为违反检察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会议指出,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把责任落实、责任认定、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质性开展追责惩戒工作,倒逼和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案件的每一个环节。
要将本次惩戒审议的3起案件通报全省检察机关,深入剖析,总结反思,汲取教训,强化责任,坚决防止发生冤假错案。要加强检察办案内部监督体制机制建设,及时、规范、精准开展追责惩戒工作,促进检察机关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会议邀请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省委政法委纪律作风建设处、省高院督察室等有关同志列席会议。(转自:四川法治报)
阅读链接:12月12日,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
12月12日,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在省检察院召开。省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毅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建情况,宣读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聘任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由1名主任、3名副主任、7名内部委员和4名特邀委员等15名成员组成,张毅担任惩戒委员会主任,省委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徐冰,省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利军,省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涛担任惩戒委员会副主任。特邀委员由具有法学专家、律师身份的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省纪委监委驻省院纪检监察组副组长、省高院法官担任。会上,张毅代表省检察院为特邀委员颁发了聘书。

根据《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试行)》规定,海南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是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海南省检察官是否承担司法责任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有四项:一是制定和修订惩戒委员会章程及相关工作规定;二是根据调查和听证情况,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三是受理检察官对审查意见的异议申请,作出决定;四是审议决定检察官惩戒工作的其他相关事项。(转自:海南检察)

12月1日,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成立

12月1日,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黑龙江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在哈尔滨成立。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刘永志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代表省检察院向第一届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委员颁发了聘书。刘永志当选为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一届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章程》《黑龙江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章程》

黑龙江省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各有17名委员组成,包括检察官代表、其他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和有关方面代表,有着广泛代表性、专业权威性和社会中立性。

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负责初任检察官人选专业能力的审核。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检察职责的行为,提出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转自: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2起违反检察职责案件


近日(4月19日),广东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2起检察官涉嫌违反检察职责案件并作出审查意见,对推动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促进检察权依法公正行使、增强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惩戒委员会的审查意见,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已对当事检察官作出处理。
广东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于2023年7月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有关规定,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检察官是否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并提出审查意见。
全省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化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推动检察官惩戒工作常态规范开展,助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同时,坚持严肃追责与依法保护并重,鼓励检察官担当作为、依法履职。(转自:广东检察)

另:《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审议,认定当事检察官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经调查认定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司法责任追究处理决定。
当事检察人员干部管理权限不在检察机关的,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单位处理,并向其通报同一案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调查处理情况。
当事检察人员干部管理权限在检察机关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提出司法责任追究的处理建议,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意见后,经检察长批准,由当事检察人员所在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由人民检察院政工人事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
(二)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处分的,由人民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立案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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