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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抱、强吻、强摸女下属被辞退,辩称:我是在追她!法院:该!

第一法商 2024年12月15日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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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劳动法库

赵一龙于2015年8月10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先担任活动经理,后担任融资顾问。

孙小妹是赵一龙的下属,孙小妹向公司实名举报赵一龙有诸多越矩的行为,如要求她去他房间,进行强抱、强吻等,并在会议室中强迫她进行身体接触,如强抱、强吻、强摸等。
2018年7月31日,公司向赵一龙送达《员工辞退通知书》,内容为:

员工辞退通知书

赵一龙:


鉴于您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本公司收到离职女员工实名举报和相关证据,本公司认为您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


有鉴于此,本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与您进行了当面沟通并当场作出辞退决定。本公司将于辞退决定作出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2018年7月应发工资(截止至2018 年 7月18日)支付至您的工资账户,并将为您缴纳社保、公积金至2018年7月31日。


另鉴于您在接到本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当场作出的辞退决定后,在钉钉群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全部佣金及员工激励股权,本公司因此不再向您支付与佣金或员工激励股权有关的任何款项。


请您于2018年8月10日前到本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并于该日前按照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工作交接手续。


2018年7月31日


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公司提供了员工孙小妹的举报信显示:

举报信


在工作期间对本人进行口头及肢体骚扰,给本人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作为个体,在交流过程中未尊重本人意愿和意志,长期让本人觉得人格遭受极大侮辱。在此人已有女朋友且订婚,我有稳定男朋友的情况下,仍对本人进行骚扰,实为道德缺憾。


简要择取微信及钉钉聊天记录如下,切勿外传:


自11月底加入医疗组以来,此人偶尔对我有拉手、拍背或者将头靠在我肩上等举动。当时我未视其严重性,口头进行劝告,无果。


2018年1月14日-1月18日三亚团建,期间让我去他房间,对我表白(有录音),我以以下两个理由进行了婉拒:1.我有男朋友2.不希望在工作场合发展除同事之外关系并影响正常工作。此后又多次要求我去他房间,并对我进行强抱、强吻等手段,多次拒绝,劝告无果。


回京之后,我再次试图用言语劝解,试图理解、体谅他的动因,并希望他能够尊重我的决定和意见,不暴力强迫我进行越矩的行为,多次劝告无果。工作期间,多次在公司要求我告知所在会议室,并在会议室中强迫我进行身体接触,如强抱、强吻、强摸”。


赵一龙主张其与孙小妹是自由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不存在强迫的行为。
赵一龙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赵一龙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7 675.62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还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裁决:一、公司为赵一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二、驳回赵一龙的仲裁请求。

赵一龙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答辩认为赵一龙性骚扰女下属,女下属实名举报,公司询问了孙小妹也问了其他员工,孙小妹提供了与赵一龙的聊天记录,赵一龙性骚扰对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

法院认为,2018年7月31日,公司向赵一龙送达《员工辞退通知书》,以赵一龙被员工投诉性骚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提交的案外人孙小妹的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赵一龙认可真实性。根据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确实存在案外人孙小妹举报赵一龙性骚扰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亦显示有赵一龙大量的言语不当行为。赵一龙主张与孙小妹系正常恋爱关系,不属于性骚扰,但根据举报信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与赵一龙主张不一致,本院对赵一龙的主张不予采信。

赵一龙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公司解除与赵一龙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本院对赵一龙关于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年休假,公司提交的考勤表赵一龙不认可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赵一龙2018年休了3天年休假,故公司应支付赵一龙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赵一龙提交的银行明细实发数额,本院对赵一龙的月工资标准为28 000元予以采信。

关于仲裁裁决的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双方均同意仲裁裁决,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赵一龙未休年休假工资12 873.56元;

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为原告赵一龙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三、驳回赵一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号:(2019)京0105民初36878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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