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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法治·8.21--8.27】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法治资讯

2017-08-27 真强律师事务所




真强律所·周末法治

【2017.8.21--2017.8.27】

带您第一时间了解最新法治资讯


新法资讯

  • 网信办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昨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深入贯彻《网络安全法》精神,提高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 我国拟修订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加大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力度

国务院法制办24日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


  • 青海出台地方性法规:献血可享一天带薪休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室22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发言人介绍,《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将于9月1日施行。


法治要闻

  • 非法“占中”3人被判入狱 香港各界支持法院依法改判

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8月17日裁定,改判三名2014年非法“占中”分子黄之锋、罗冠聪及周永康入狱监禁6至8个月。原审中三人只被判进行社会服务或缓刑,无须入狱,香港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指出三人当日行为近乎“暴动”,应被判处监禁,遂向上诉庭提出刑期复核。此外,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上星期还审理了13名示威者冲击立法会案,全部被告也被改判监禁。


  • 国家旅游局:8月26日-30日暂停组团赴澳门旅游

据国家旅游局官网消息,8月23日,台风“天鸽”横扫澳门,造成巨大灾害,考虑到澳门目前的实际情况,应澳门特区政府旅游部门的请求,为支持特区政府风灾善后工作,国家旅游局紧急通知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26日至本月30日暂停组团赴澳。国家旅游局称,下一步将根据澳门特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灾情的进一步评估意见,做出相应安排。


  • 9月起全国4000家“月子中心”将实施统一标准

自今年9月1日起,目前全国4000多家月子护理机构即将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月子机构及其经营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簿等记录投诉的方式,在24小时内受理投诉,并在5个工作日内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顾客投诉。


  • 中国警方向美国遣返一名严重暴力犯罪红通逃犯

8月25日凌晨,应美国执法部门请求,中国警方在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将美籍严重暴力犯罪红通逃犯弗格森移交美方,由美国司法部法警局押解回国。这是继今年6月、8月美国分别向我遣返一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逃犯后,中美两国执法部门开展执法追逃合作取得的又一新成果。


  • 红通人员韩路被抓捕归案 潜逃20年涉案近3亿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在中央追逃办统筹指挥下,经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与湖南省密切协作,潜逃国外20年、涉案金额近3亿元的红通人员韩路被抓捕归案。8月24日晚上,在长沙黄花机场内,韩路在检察机关签发的逮捕证上按上了手印。这是湖南省今年从国外追回来的第3个国家工作人员潜逃犯。


  • 最高检公安部挂牌督办“8•25”特大电信诈骗案被公诉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今天依法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8.25”特大电信诈骗案提起公诉,该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包括徐维行、曾柏叡等41人,团伙幕后指挥及管理层均来自台湾,其诈骗窝点设在境外,诈骗对象涉及地域广,被骗人数众多,涉案金额达五千余万元人民币。


  • 四部门联手加强中央财政救灾资金管理 对违规追责

据国土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提出,如发现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追究相应责任。


  • 惩治“老赖”出新举措 10种金融失信行为上榜

近日,国家发改委透露,已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布了首批涉金融黑名单合计约300个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并推送给21个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企业与自然人在内的298例失信行为主体,涉及了严重失信债务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擅自发行股票、设立金融机构等10种失信行为。


  • 两部门: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违法

据国家食药监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食药监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新修订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同时,明确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 山西省委省政府通报和顺矿难事故:5人被撤职5人被免职

8月21日下午五点左右,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通报 晋能集团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 和顺吕鑫煤业公司边坡滑坡事故。通报中称,8月11号吕鑫煤业露天煤矿发生边坡滑坡事故后,矿方蓄意瞒报。对吕鑫煤业公司董事长游晓斌、矿长姚国庆、安全副矿长阴永亮、生产副矿长郝进武、总工程师赵振景等5人给予撤职。免去和顺县分管副县长冯乐天、县煤炭局长张瑞涛、县国土局长药江波、牛川乡乡长张晓瑞、李阳镇煤炭副镇长赵晓军等5人职务。


热案关注

  • 首都机场原总经理受贿157万被判3年 收购物卡被抓

曾担任民航局体改法规企管司企管处处长、运输司司长等职务的首都国际机场原总经理史博利,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家具等折合人民币157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史博利有期徒刑3年,史博利上诉到北京高院。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高院终审维持原判。


  • 广西体育局原副局长张冬梅贪污一审获刑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4日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自治区体育局原副局长、巡视员张冬梅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 养父多次强奸养女获刑13年

记者近日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强奸案,被告人余某利用与被害人养父女的身份关系,长期多次性侵养女,最终获刑十三年。


  • 大学辅导员欺骗58名学生网贷百万获刑12年

山东某大学原辅导员张某伙同他人,在短短1年时间内,先后骗取该校58名学生的信任,冒用受害者名义,从互联网平台零首付分期购买电子产品或借贷,涉案金额高达110多万。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校园贷”案件并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其退赔9家涉事公司78万余元。


  • "被劈腿"男子一时冲动持刀捅死女友 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因为“被劈腿”,柳州市柳江区的覃某帅持刀捅死女友,由柳江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覃某帅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近日,柳江区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覃某帅有期徒刑十五年。 


  • 删雇主网站源代码 北京一软件工程师获刑五年

软件工程师徐某离职后因公司未能如期结清工资,便利用其在所设计的网站中安插的后门文件将网站源代码全部删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


域外司法

  • 三星太子李在镕行贿被判5年 朴槿惠受贿刑罚料更重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昨日对三星电子副总裁李在镕(49岁)和三星集团四名前高管的行贿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李在镕的贿赂、贪污、伪证和海外洗钱等五项指控全部有罪,判处他五年有期徒刑。其他四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或缓刑。五年监禁是历来韩国商业领袖被判处的最长刑期之一。根据韩国法律,三年以上的刑期不得改判缓刑。在韩国,受贿者受到的惩罚通常会比行贿者重二至三倍,李在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预料涉嫌受贿的朴槿惠将受到更重的刑罚。


  • 英拉不知所踪渎职案宣判被迫延期 

泰国最高法院原定25日宣判的大米收购案,因被告、前总理英拉没有出庭而被迫推迟。原定上午9时开始的宣判,因被告席一直空着而无法进行。半个多小时后,英拉的律师告诉法官,英拉因中耳迷路积水导致头晕耳鸣,无法出庭。法官商议后认定对律师陈述不予采信,在对英拉发出逮捕令的同时,宣布将裁决推迟到9月27日。


典型案例

  •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与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案


  【基本案情】

  葡萄牙籍油轮“阿提哥”轮(77399总吨)于2005年4月3日在大连险礁岩(38º57.34'N,121º54.53'E)搁浅,船体破损泄漏原油,造成海洋污染。昂迪玛海运有限公司、博利塔尼亚汽船保险协会分别为该轮所有人、油污责任保险人。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05年5月23日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昂迪玛公司与保险协会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5907.6万元(含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人民币5647.6万元、调查估损鉴定费人民币260万元)。

  【裁判结果】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海洋与渔业局属于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是请求本案油污损害赔偿的适格主体;但海洋渔业局未能证明其于污染事故发生后实际采取恢复措施,相反,根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报告,溢油影响海域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已实际恢复,遂判决驳回海洋与渔业局的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海洋渔业局诉请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属于对海洋环境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在二审庭审中提供其已经支付了人民币50万元的评估监测费用的凭证,该费用属于合理费用,应由昂迪玛公司承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昂迪玛公司赔偿海洋渔业局评估监测损失人民币50万元;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海洋渔业局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系《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缔约国,一、二审判决适用该公约解决本案纠纷正确。根据该公约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当限于已经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该公约第三条第4项规定,除非符合该公约,否则不得向船舶所有人提出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海洋渔业局提出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取决于该损失是否属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范围。海洋渔业局并无证据证明其已经对受污染海域采取了实际恢复措施并产生费用,其虽根据损失评估报告主张污水处理费用人民币5520万元属于“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但是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及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司法鉴定所的检测结论,本案溢油事故发生25天后的2005年4月28日,溢油海域的水质未超过海水水质二类标准;到2005年10月,海洋环境已经恢复,海洋渔业局亦无证据证明对该海域进行污水处理的必要性,因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费用不属于公约规定的实际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海洋渔业局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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