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跳楼”事件最新进展:产妇是否有权签字实施剖宫产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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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凌晨1点左右,榆林一院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
8月31日,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孕妇马某跳楼自杀身亡,一尸两命。
▲产妇马芳。家属供图
▲马某丈夫出具的情况说明书。
这使得事情变得复杂,相关责任认定,有待依据进一步的事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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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跳楼事件监控视频首度曝光:疼痛难忍两次下跪
而就在今日凌晨1点左右,榆林一院又在微博上发布了《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
▲图片截取自榆林一院微博
文章当中,医院针对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给出了如下说明: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图片来自榆林市第一医院微博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图片来自榆林市第一医院微博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图片来自榆林市第一医院微博
▲图片来自榆林市第一医院微博
事件进展到此,产妇到底是因为什么跳楼的?
这应该由警方和卫生部门做出调查。至少可以说,在由医护人员严格监控下的病房,居然会发生产妇跳楼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说明医院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此外,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产妇做剖宫手术,是否必须要家属签字?
这也是个老问题了。早在2007年,孕妇李丽云因感冒在同居男友肖志军陪同下去北京朝阳医院就诊,当时院方建议做剖宫产手术,肖志军一再拒绝签字,导致手术一直没有进行,最终孕妇死亡。当年,李丽云事件就引发了对“手术必须家属签名”制度的全面反思。
之后,《侵权责任法》立法时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也就是说,不仅仅是家属不在场或者没有家属的情况下,而是当紧急情况发生,在没有获得病患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也得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0年新版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再次明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但是,个别医院及医护人员,对“手术签字”制度还是存在认识误区,以为签了字,院方就不用承担法律。殊不知,如果造成延误病情,反而给院方惹上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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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临盆手术,家属医院自己到底听谁的?
就这次事件来说,很多法律事实、医疗事件有待严肃查明:
到底是医院还是家属不同意剖宫手术?
在家属不签字的情况下,医生是否应该按医疗规范,认定属于“紧急治疗”行为,从而实施手术?
产妇的跳楼死亡,与家属不签字、医院没有实施剖宫手术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我们一起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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