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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为省心给新生儿喝安神口服液,雇主上诉为何败诉?

2017-09-08 真强律师事务所



为了照顾刚生产的产妇,越来越多人聘请月嫂为新生儿和产妇提供月子期间的护理服务。月嫂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行业的乱象也显露出来,相关纠纷层出不穷。

 


小叶生孩子前就打听到一个颇有名气的月嫂,据说她带的宝宝都特别乖巧。于是小叶早早地把这事定了下来。果然,刚出生的小宝宝很快就学会长时间睡觉,很少哭闹,小叶月子里休息得很不错。

 

有一天,小叶偶然在厨房的垃圾桶里发现了一个婴儿安神口服液的瓶子,想想宝宝一直都没有什么不适,就问月嫂。在小叶的逼问下,月嫂支支吾吾地说:“为了让宝宝变得“乖”,就喂口服液给宝宝”。


原来,月嫂在宝宝的奶粉里会倒半瓶安神口服液,这样宝宝吃了“加料奶粉”睡觉时间就会长,带起来更省心。



       小叶一怒之下将月嫂告上了法庭,但最后却因起诉证据不足被驳回。

 

后经了解,该月嫂并没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母婴护理师资格证》、《育婴师资格证书》等证件,不具备提供护理服务的专业能力。同时,小叶并没有和她签订服务合同,没有有效的约束,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所以小叶才会败诉。

 

可你以为签了合同就万无一失了吗?



高先生在妻子怀孕期间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选派方大姐为高先生的妻子和孩子提供产妇以及婴幼儿护理,服务期共42天,服务费为1.8万元。可在方大姐照顾孩子不久后,孩子就因病被送至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肺炎。


孩子病好后,高先生查询得知方大姐没有社保部门颁发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或《高级母婴护理师资格证书》,高先生就认为该公司派的月嫂方大姐不具备母婴护理的专业知识以及资质,因此起诉要求家政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孩子的医疗费等实际损失。


上诉后,法院以高先生并未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必须指派具有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等资质的母婴护理师为由,判决驳回高先生的索赔诉求。

 

所以,签合同时也是有讲究的,大家聘请月嫂一定要擦亮眼睛。

 


今天,真强律所就来教教大家在注意的法律风险的同时,如何在“一嫂难求”的市场中找到满意的月嫂↓



 


真强律所温馨提示:月嫂不比亲人,录用之前和录用期间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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