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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哪些情况可以获得司法救助

2017-10-23 真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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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


1、在刑事诉讼中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

我国对于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实行刑事司法救助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来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指定辩护人的三种情况:

⑴被告人是盲、聋、哑;

⑵被告人是未成年人;

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对其进行了补充;第三十七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七种情况:

⑴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⑵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⑶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⑷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⑸具有外国国籍的;

⑹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⑺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2、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⑴当事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⑵当事人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的;

⑶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

⑷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

⑸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⑹当事人为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⑺当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⑻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⑼当事人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

⑽当事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⑾当事人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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