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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芥末、揪耳朵、打脑袋...老师竟如此虐待孩子,法律如何保护孩子?

2017-11-09 真强律师事务所

打不赢官司不要钱

执行回财产再收费



这两天看到两条孩子被幼儿园老师虐待的新闻。


第一件事,是南京爱德美幼儿园,老师连续 3 天殴打一名 3 岁男孩,孩子妈妈发现孩子身上有瘀伤,要求调监控,才发现老师对孩子拳打脚踢,往凳子上撞,最后还拖到看不见的角落里继续殴打。



另一件事,是携程自办的托管班,老师拉拽、推搡孩子,有家长说老师给好几个孩子强喂芥末。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e05017ezoai&width=500&height=375&aut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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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受是因为孩子还这么小,就遭受了这样的折磨;无奈是因为这样的事情实在太多,幼儿园喂药、虐打、扎针……随便搜索一下就能出来一大片。



家长会上,家长声泪俱下痛诉老师虐待行径,隔着屏幕我们都心疼孩子,抑制不住声讨老师的冲动。


下面的视频可能让您不适或者出离愤怒,请谨慎观看:“我们家17个半月大的宝宝…半个小时给宝宝喂了半管的芥末,一个小时拉了六次!”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k1327xpvgyo&width=500&height=375&auto=0


网友评价“哭有什么用,巴掌先甩起来再说

也有网友说“拳头很近、法律很远

但是真的是这样吗?

巴掌、拳头也许解的了一时愤怒😡,严重了却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我们的孩子被虐待了,凭什么我们来承担法律责任?

这责任,我们要犯错的人来背!

实际上,法律的制裁并不遥远


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官方微博截图


11月9日,媒体从上海警方了解到,11月8日上午,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向长宁警方反映称,发现其在办公楼内的携程亲子园存在工作人员疑似伤害在园幼儿身体的行为,警方立即派员到场控制涉事的四名工作人员(一名保洁人员、一名保育员、一位班主任和园长),现其中三人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刑事责任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教师、养老院工作人员等具有监护或者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此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该罪名的增设,改变了刑法之前的虐待罪主体只能由家庭成员构成的状况,将保姆及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养老院、社会福利院等场所内具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也纳入本罪主体。凡是上述主体对其所监护、看护的对象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均可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虐待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或者死亡的,则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经侦查机关调查,不构成虐待被看护、监护人罪的,家长可要求警方对其处以行政拘留。


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家长可以根据宝贝受伤程度、精神伤害程度,要求园方、教师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在此提醒广大家长朋友,要多跟孩子交流沟通,如有发现孩子举止异样,一定要仔细调查、询问,不要再让自己的孩子也成为受害者。同时也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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