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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关于2017年度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执行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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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公布的2016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法院2017年度下半年至2018年度上半年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352元;
2016年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82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6年度山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6993元;
2016年度山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029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日误工费计算标准×误工天数。
(四)丧葬费标准为27487.5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二、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执行标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标的额限额为16000元。
山西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山西调查总队公布上一年度统计数据的时间一般在5月底前,我省法院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按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确定人身损害赔偿和小额诉讼执行标准。
上述执行标准供各级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来源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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