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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制定教师优待办法,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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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质量事关亿万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发展,事关民族未来。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这是党中央出台的第一个聚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纲领性文件。(点击此处,查看详细内容)


7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关于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


办好教育的第一资源是教师,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近些年来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去年中央出台了4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特别是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关心。


这次出台的《意见》依然把教师队伍建设问题摆在突出位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基础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也明确了一系列重要举措措施:


第一,通过改革培养体系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调以新时代教师素养要求和国家课程标准为依据,来改革加强师范教育,也就是源头上提高教师质量,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对现有的老师要加强新课程、新教材、新方法、新技术的全员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训过程中要更多地向乡村倾斜,特别是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倾斜,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使配置更加科学和均衡。


《意见》明确在做好编制总量核定的基础上,县级教育部门要发挥好统筹配置的作用,根据每个学校的班额情况,发挥好有效编制资源的最大效益,把编制用好用活。


同时严格把好教师队伍的入口关,制定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使招聘的老师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这个过程中充分发挥好教育部门和学校的作用,使他们能够参与其中,在遴选教师时发挥好把关审核的作用。


同时也加大城乡教师双向交流、定期轮岗力度,农村的老师和城里的老师都是合格老师,要加大教师交流力度,交流过程中更加重视向农村的流动,选派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三,强化条件保障,提高教师待遇。


要制定教师优待办法,这是文件的一个新亮点,也是第一次提出。我们讲尊师重教、师道尊严,首先全社会要形成这种风气。要保障教师的健康体检、休假、旅游、住房等方面的优待政策,也就是公共服务领域尽可能地给教师创造一些优待条件。


同时明确教育投入优先保障,并不断提高教师待遇。这次教师待遇问题上也有突破,首先要建立义务教育教师工资联动增长机制,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办法,把总量核好、核足,这个基础上完善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在分配上要体现倾斜和导向。绩效工资新的增量主要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也就是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奖励功能、绩效功能,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向教学一线和教学实绩突出的老师倾斜,鼓励老师教出风格、教出水平,把学生培养好。另一方面,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上,要向艰苦边远地区、乡村教师倾斜,特别是在津补贴补助办法上倾斜,这次特别提出,有条件的地区要给在乡村任教老师发放交通补贴等一系列举措。


关于教师教育惩戒权,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说:


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在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


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


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


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


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


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


文章来源:综合自“微言教育”“京城教育圈”“人民网”等

微信编辑:李中华

监    制: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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