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首例 | 杭州互联网法院颁发智能手机锁屏界面弹窗不正当竞争行为禁令
01/ 案情简介
本案的诞生不仅在智能软硬件结合的行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有利于厘清此行业生态的竞争边界,同时,本案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也提出了更多的期许。
02/ 案情简介
而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案中已明确提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更新发展很快,对其所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应当格外慎重,需要给市场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足空间。
而在同时,“互联网专条”却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特别是不能或很难被援引作为新类型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依据,令人唏嘘。在孔祥俊教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一书中,也表示互联网专条的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能够考虑到这一现实困境,将“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激活或修订,让“互联网专条”成为互联网竞争边界的最好诠释者。
附裁定书全文:
编辑:肖晋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www.pharmaip.cn)
(www.caiips.com)
(www.ipforefront.com)
RECOMMEND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