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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 | 杭州互联网法院颁发智能手机锁屏界面弹窗不正当竞争行为禁令

知产前沿 2020-10-29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东欢太科技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Y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被申请人Y公司立即停止在0PPO手机解除锁屏后弹出全屏页面、在用户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广告弹窗、在0PPO手机中模仿手机锁屏功能的行为。此案系全国首例基于智能手机屏幕劫持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涉互联网新型案件。

01/ 案情简介

在智能手机成为大众生活必备的当下,各类软件APP层出不穷,手机厂商为了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使用体验,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开发产品和服务,形成属于自己独特的产品模式,在为用户带来良好体验的同时,也为厂商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

本案的诞生不仅在智能软硬件结合的行业将产生重要的影响,有利于厘清此行业生态的竞争边界,同时,本案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也提出了更多的期许。

02/ 案情简介

03/ 案件评析
1.重新认识反法“互联网专条”中的“产品或者服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目前三条类型化条款主要是基于近年来司法个案的概括和归纳而制定,因此在适用时会有较大的场景不适应性。该条所规定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一般指称为一个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的界面运行范畴,以及在该类界面中相应的产品服务。
但是,随着互联网竞争局面的加剧,互联网产品的形态愈加丰富,而竞争的边界也愈加模糊。因此,越来越多的互联网竞争已经从单一产品和服务中跳脱,而形成生态型竞争,即在商业生态环境构筑者和商业生态参与者之间发生。在这类商业生态中,参与者既可能和构筑者之间缔结有合同关系(例如进入应用商店分发或通过预置app而投入),也可能和构筑者之间无直接关联(如由用户通过手机浏览器搜索后安装),其所谓的产品和服务已经不再“具像化”。在智能手机行业正是如此,智能手机从开机至关机的全过程操作界面,就构成了智能手机所提供的完整的产品及服务,而在此生态中,智能手机负有保障用户使用手机功能期待的责任,生态参与方负有不得妨碍干扰的义务。其商业核心在于,手机已经从传统的单纯销售手机硬件的一次买断商业模式,升级蜕变为互联网流量模式,用户可能基于多种因素而购买、使用手机,而用户最为看重的,仍然是用户实际使用手机的全过程中的功能交互体验度、美感享受度等手机功能。此全过程包括用户从开机伊始,到手机功能设置,到进入用户可操作的系统或功能控制界面,到用户使用各类应用程序界面,直至用户关闭手机电源退出使用,这构成了手机厂家一项不可分割的整体产品服务模式。而为了吸引更多的用户使用手机,手机厂商负有保障用户使用手机功能期待的义务,即用户在使用手机过程中不能存在不当干扰。2.“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的激活或修订。从目前来看,越来越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已经很少再继续援引“互联网专条”中第二款第(一)、(二)和(三)项类型化条款,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条款有其可得以适用的比较狭窄的场景,二是更多的互联网争议开始泛化并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一般条款进行“逃逸”。
而实际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应当保持一定的谦抑性。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民申字第1065号案中已明确提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条款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但同时应当注意严格把握适用条件,以避免不适当干预而阻碍市场自由竞争。凡是法律已经通过特别规定作出穷尽性保护的行为方式,不宜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规定予以管制。”尤其是互联网产业的技术和商业模式的更新发展很快,对其所涉不正当竞争的类型应当格外慎重,需要给市场自我调节和技术创新留足空间。
而在同时,“互联网专条”却被束之高阁无人问津,特别是不能或很难被援引作为新类型涉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依据,令人唏嘘。在孔祥俊教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原理》一书中,也表示互联网专条的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因此,我们建议立法机关能够考虑到这一现实困境,将“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进行激活或修订,让“互联网专条”成为互联网竞争边界的最好诠释者。

附裁定书全文:

编辑:肖晋

来源: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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