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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君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禁止仿冒的对象不应局限于“标识” ——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反法第六条仿冒对象的界定
二、禁止仿冒条款演变成“未注册商业标识”保护规则的原因
三、巴黎公约以及德国法的考察
四、我国法院对反法第六条的适用已经超越了“标识”范畴
编辑:sha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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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对反法第六条仿冒对象的界定
二、禁止仿冒条款演变成“未注册商业标识”保护规则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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