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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校园 | 赵德馨教授与知网一案的著作权法问题——基于56份判决书的研究

落月摇 知产前沿 2023-08-26


继2019年2月8日某“博士”不识知网为何物之后,2021年,知网又引发公众关注。据各方媒体报道,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对中国知网擅自收录其100多篇论文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权且全部胜诉,累计获赔70多万元。各方媒体对知网的行为均持否定态度。

人民日报评论:“任何企业都必须知法懂法守法,知网知否”;央视网评亦表示:“老教授状告中国知网,‘借鸡生蛋’生意该改改了”;中国知识产权报则发文:“别因‘佯装不知’知识产权而‘凉凉’”。

不论是出于舆论压力,还是认识到自身错误,中国知网于12月10日晚在其官方微信公号发文《关于“赵德馨教授起诉中国知网获赔”相关问题的说明》,文中向赵德馨教授道歉。12月12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杨灿明,表示支持赵教授依法维权,并称“等退休有时间了,或许也会效仿赵教授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次事件引起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知识产权法问题,主要为著作权法;二为竞争法问题,主要讨论焦点为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当然二者之间可能有交叉地带。本文暂聚焦于前者,即事件涉及的著作权问题。

本文作者在北大法宝的公开法律文书数据库中,初步检索到赵德馨教授与学术数据库(主要为知网、万方)的诉讼案件:审结年份为2021年的,有36份判决书,审结年份为2020年的,有10份判决书;其他年份时间、其他身份的被告暂未统计。通过这56份判决文书的释法说理,已足以使我们更深入地学习著作权法。

原告方的主要工作流程为:寻找证据,固定证据,提起诉讼;被告方则针对原告的证据与诉求进行抗辩。虽然从原告的视角,此次事件可以归入批量维权案件,诉讼请求与工作模式基本相同,但是各个案件的权利基础不同,具体证据有所不同。被告的抗辩,法院的说理论证亦不尽相同。本文结合被告几类典型的抗辩与法院的说理,梳理层层递进的抗辩理由并分析否定其抗辩的相应原因。

 




法定许可抗辩

被告方主张其行为属于法定许可,不论是真心认为还是诉讼策略,主张其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的好处在于:不必单独取得作者同意
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定许可。其中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于学术数据库商,一方面,在应当担责时,自认为其行为应属于法定许可的情形;另一方面,却又并未依照法律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履行“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可以说不仅不尊重知识产权,亦无视商业道德
另外,据澎湃新闻报道,赵教授表示,知网甚至还曾在“《中国经济史辞典》电子化事件“中,冒用其名字开银行账户,假装支付报酬,实则自己并未收取到稿费,这其中是否还涉及其他违法行为,有待调查。
对于何为“转载”,最高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解释,其中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但是,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学术数据库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也就是说,被告“法定许可”的抗辩不能成立。




作者对杂志社的授权与杂志社对被告的授权

出于升学就业、评定职称、追求扩大学术影响力等原因,作者有向杂志社投稿的需求。而杂志社为扩大自身影响力等,亦有收稿、发表学术刊物的需求。但在发表需求大,而版面有限的情况下,杂志社一般居于谈判优势地位。而学术数据库若有巨大的传播影响力,则居于更优势地位。
此时,作者往往处于该链条的最底端。作者向杂志社投稿时,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相应授权部分著作权权能。作者与杂志社之间的著作权争议一般较少,或者说较少的作者会公然表示不满。
被告(学术数据库公司)主张其已经取得杂志社的合法授权,而杂志社也已取得原告(作者)的授权。基于此,认为其行为应当不属于侵权。但是,在此情境与逻辑下,直接得出著作权授权的延续传递性是值得商榷的。
法院认为,作者的文章是可以独立成篇的文字作品,无论其是否在整本杂志中,都单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学术数据库公司对作品的使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作品原作者的授权。
中国知网法务部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期刊也都做数字化出版。作者在投稿的时候肯定会看到期刊的官网里写的投稿须知,稿件被录用后,作者跟编辑部签版权协议,授权编辑部把文章上传到知网、万方等数据库。
关于此中各期刊、杂志社官网的投稿须知,主要有两种情况:
  • 一类是在投稿须知中笼统告知作者,其作品将进入某些数据库。
但是对于这些数据库将如何使用作品并未明确告知,更未向作者告知相关的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却是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法院认为,该类投稿须知中的条款“不能视为原告与杂志社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达成合意,该条款不产生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的效力。”
  • 另一类是在投稿须知中明确列明各事项,写明将授权的各项权能。
但是法院认为,此类版权协议从形式上看,系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从内容上看,杂志社通过此类协议受让了诸多著作权财产权,但却未体现权利受让的相应对价。从使用目的上看,杂志社通过该协议,在作者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即推定作者同意协议内容,以此获得行使相关著作财产权的权利。以上分析足以说明,上述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对作者多有不利,作者心有不满亦只能接受。应当属于无效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法律效力。
本系列案件中,即使有作者对杂志社的授权与杂志社对被告的授权,也并未有作者对被告的有效授权。被告现有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杂志社已经从原告处取得了涉案作品转授权的权利
综上几点,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被告在其经营的学术数据库网站、软件、APP上登载了原告的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当侵权责任。




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在具体案件中,侵权是否成立,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往往是两个可以分别考虑的问题。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为: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独创性程度、创作时间和市场价值;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法院将酌情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值得玩味的是,本文初步检索到的56份判决文书中,2020年审结的10件案件均为一审终审;2021年审结的36件案件,则均为二审终审,双方均对判赔金额提出异议。而法院最终均为驳回双方、维持原判。或许该系列案件的判赔数额,将为之后此类案件维权判赔金额确立参考基准。

本系列案件中,虽然赵教授最终累计获赔70余万元,但是如果单从每个具体案件来看,判赔金额并不算太高。而且其中还包括了公证费,文章的下载费,部分的律师费等。

2020年,赵德馨教授部分维权案件的获赔金额

 



结语

停止侵权是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之一。但是删除相关作品是否是停止侵权的唯一方式?比如以合理的价格寻求授权后,自然不算侵权,也就无所谓的停止侵权。
删除作品这一行为动作,究竟是该理解为自觉履行判决的良好表率,还是解读为对起诉者学术影响力的制裁?显然广大公众与学术数据库厂商已经有截然不同的理解。目前,知网赵德馨教授双方正在协商此案的后续处理问题。毕竟已有网友批评,虽然知网在官微与官网首页发布“情况说明”,但甚至不愿以“致歉”等词用于文件标题。
从著作权法的角度而言,赵教授以身释法,其他人从理论上或许可以维权成功。但在现实中,还有许多著作权法以外的问题,又有多少单独的个人作者敢和中国基础知识设施工程(CNKI)正面叫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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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落月摇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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