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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昆山宝马男被反杀”投票|什么样的人民才可以当家做主

观鸟小队 2020-08-28

以下文章,可以直接点开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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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悲哀的是谁?

新野保法

 


 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http://m.shixunwang.net/article/1535793556287000/?from=timeline

 


 

我们每一个人,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

都是人民的一份子。

 

人民公仆,为人民服务。

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众。

为人民服务,是为……公众服务。

 

人民公仆,也是人民的一份子。

人人平等,是这一份子的平等,是生命安全,健康自在生活的平等。

 

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

因为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

但是,每一片叶子,都享受阳光空气大地和水。

 

或许有的人会质问,树顶上的享受阳光多一些。

但是……树底下的享受阴凉和水多一些,不是吗?

而且,每一片叶子都是这同一棵树上的。

每一片叶子,都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分工。

 

社会分工不同,责任与任务不同,待遇和福利也就不同。

所以……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

 

还有很重要的一点,

权利是靠自己主动争取的,

义务是必须承担的。

 

以本案为例,

反杀者,主动争取生命安全的权利,通过正当防卫,保全了自己的生命安全。

如果不防卫……后果我们不去想。

宝马男呢?

他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的生命安全权利。

不尊重,就要承担不尊重的责任——那就是……

 

我们这个社会里面的不少人,

怀疑自己是主人……

 

我要说,你一怀疑,你就已经不是主人了

主人的权利,为什么要争取?

就是因为好多人看着眼馋……

 

举例,

日本侵略中国……

就是看着中国的权利眼馋……

不争取,结果就会是……亡国奴!

 

大到国家,小到个人,中间是家庭、单位……

莫不如此。

权利要争取,也可以放弃——比如战时放弃国家主人的权利,可以成为汉奸走狗;和平时放弃国家主人权力就是被贪腐蹂躏;放弃自己生命就是自杀。

义务必须承担,不可以放弃——比如战时汉奸走狗(叛徒)要被……【此时权利与义务不可分割了】;贪腐者要被……

 

例子想必不用再举了。




投票,依旧可以继续……






【检察日报】检察院权威解读:为什么于海明反杀“宝马男”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致死?备受社会舆论关注的昆山市“8.27”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有了结果。

9月1日下午,昆山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相继发布通报,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经历了什么,有哪些你所不知的细节,为什么认定正当防卫,这里有江苏检察的意见和声音。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宝马轿车驾驶员持刀砍人反被杀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于当日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江苏省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及时派员进行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对此案表示关切。

公安机关查明,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87mg/100ml),载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行至昆山市震川路,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经双方同行人员劝解,交通争执基本平息,但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拿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追赶数米被同行人员拉阻,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刘海龙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二、认定于海明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分析意见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现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1.刘海龙挑起事端、过错在先。从该案的起因看,刘海龙醉酒驾车,违规变道,主动滋事,挑起事端;从事态发展看,刘海龙先是推搡,继而拳打脚踢,最后持刀击打,不法侵害步步升级。

2. 于海明正面临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本案系“正在进行的行凶”,刘海龙使用的双刃尖角刀系国家禁止的管制刀具,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凶器;其持凶器击打他人颈部等要害部位,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砍刀甩落在地后,其立即上前争夺,没有放弃迹象。刘海龙受伤起身后,立即跑向原放置砍刀的汽车——于海明无法排除其从车内取出其他“凶器”的可能性。砍刀虽然易手,危险并未消除,于海明的人身安全始终面临着紧迫而现实的危险。

3. 于海明抢刀反击的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于海明抢刀后,连续捅刺、砍击刘海龙5刀,所有伤情均在7秒内形成。面对不法侵害不断升级的紧急情况,一般人很难精准判断出自己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防卫强度。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所以刑法规定,面对行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检察机关认为,于海明面对挥舞的长刀,所做出的抢刀反击行为,属于情急下的正常反应,不能苛求他精准控制捅刺的力量和部位。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4. 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合法没有必要向不法让步”。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实践中,许多不法侵害是突然、急促的,防卫者在仓促、紧张状态下往往难以准确地判断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难以周全、慎重地选择相应的防卫手段。

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司法机关应充分考虑防卫者面临的紧急情况,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规定,保护防卫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良好的社会价值导向。本案是刘海龙交通违章在先,寻衅滋事在先,持刀攻击在先。于海明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

社会各界对这起案件给予了极大关注,尤其是广大网民、专家、学者、律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理性表达观点诉求,促进了案件的依法办理,江苏检察机关表示衷心感谢。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要求,面对来自不法行为的严重紧急危害,法律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坚持同不法侵害作斗争。司法应当负起倡导风尚、弘扬正气的责任,检察机关也将会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当防卫权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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