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金学子,期末考试的重要料来了!
待物莫如诚,诚真天下行。随着这学期进入尾声,期末考试也成了同学们当前的头等大事!
纵有考试分秋色,亦有诚信论英雄,学工君在此呼吁同学们,考试分数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诚信考试。
诚信应考,不急不躁,一切努力静载于行动之中!
让我们再来重温学校的
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广东金融学院
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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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学校、各教学单位具体组织的与考生学业有关的各种考试。本办法所称考试违规,主要指“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三种情形。
第三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考试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
(一)未按指定位置就座或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与指导,扰乱考场秩序的;
(二)不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至发试卷时仍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含电子辞典、掌上电脑、电子记事本、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通讯设备等,下同)留在座位或桌内的;
(四)考试前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考试前在桌内、座位上、桌面上发现有非监考人员所发的答题纸或草稿纸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七)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参加考试或者考试时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四)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
(一)在闭卷考试中携(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含书籍、讲义、笔记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题、答题册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五)交换试题、答题册、草稿纸的;
(六)故意销毁试题、答题册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八)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九)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否则,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考生发生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之一的,监考及巡视人员应当当场予以纠正,并由考试办公室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考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必修课取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考生发生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必修课取消该科目(课程)正常补考机会,必需重修,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发生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建议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的相应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一旦有人实名举报,且查有实证,则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十四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非本校人员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其所在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是本校人员的,学校开除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学籍。
第四章 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违纪行为”、“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发现考试违规的人员(如监考教师、考场巡视员、考风考纪督导员等)签字确认,并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六条 发现考生违规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主管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中,出现不遵守考试纪律行为的,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违纪行为的,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及考生所在二级单位联合做出处理决定;出现考试作弊行为的,由教学单位签署意见,教务处报送校学生处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保卫处会同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在对考试违规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考生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出具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考生的姓名、所在二级单位、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申诉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考生。
第二十二条 考生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三条 受理复核申请后,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四条 考生对复核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从处理决定或者复核决定送交之日起,考生在上述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考生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考试违规真实案例
根据我校的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如果学生考试违规了,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理处分呢?学工君现在结合一些真实案例带大家看看!
案例一:携带文字材料进行作弊
A同学没有认真准备考试,考试前准备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小抄,并将小抄藏在裤兜带入考场。答题时发现有题目与准备的小抄内容相关,所以偷偷拿出小抄救急,被监考老师当场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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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此行为违反《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闭卷考试中携(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含书籍、讲义、笔记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或纸条等)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考生发生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必修课取消该科目(课程)正常补考机会,必需重修,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A同学将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二: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B同学和C同学平日里关系要好,考试前,B同学找到C同学,希望C同学能代替自己参加考试,C同学碍于情面,答应了B同学。开考后,监考老师再次核对考生信息时,发现C同学冒名代替B同学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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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同学由他人冒名参加考试,此行为违反《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C同学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此行为违反《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款规定“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是本校人员的,学校开除替考人和被替考人的学籍”,B同学和C同学都将被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案例三:扰乱考场秩序
在期末考试中,D同学很早完成全部试题后,四处张望,骚扰其他同学,制造噪音。严重影响了考场的严肃氛围,被监考老师制止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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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同学扰乱考场秩序,此行为违反《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全日制学生考试违规认定与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考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必修课取消补考机会,必须重修,同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D同学将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备考建议
端正态度,积极备考
正确看待考试,思想上要重视,不要过于紧张或放松。努力调整自我心态,以积极的态度投入复习,以愉快的心态迎接考试。充分激发动力、理性化解压力,消除紧张、松懈、畏惧情绪。养成良好习惯和健康的心理状态,做到稳定发挥。同时及时总结学习经验,适时调整下一阶段学习策略,聚焦全方面发展。
学会计划,科学备考
列出自己的期末任务,把大任务具体分散到每天,有计划、高效率地进行复习。在复习过程中,回归课本笔记内容,归纳重要的知识点,系统梳理知识导图,全面掌握知识要点,利用最后的时间查漏补缺,夯实基础知识,积极备战考试,凭借自身实力考出优异的成绩。
严守考纪,诚信应考
在考试过程中,严守考试纪律,不投机取巧,不随波逐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坚持慎独自律,坚决对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说“不”。同学之间应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以诚信考试为荣,以违纪作弊为耻,尊重监考老师,遵守考试纪律。同学们要自觉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每一场考试,施展自己的真才实学,以诚信展现良好学风。
考试注意事项
01
考试前准备好身份证或者学生证以及考试必备用品,切记请勿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带入考场。
02
考试前确认考试的地点、时间和座位,考试时要注意考试时间,并合理分配做题时间。
03
在发放试卷后,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是否完整,一定要在老师允许作答后再开始作答。
04
交卷前,请务必检查好自己的学号和姓名是否填写正确。
认真备考、诚信考试,相信我们都能收获一份满意的答卷,衷心祝愿每一位广金学子都能在接下来的各科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编辑 | 周美婷 李静妍
审校 | 容志豪 林佳涵
出品 | 校易班学生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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