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账可以,不能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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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明欣|文
当警察看到十余个讨债人将于欢母子困在一室时,说完“要账可以,不能打人”,就离开了现场到院内去进一步了解情况。而之后发生的血案让两个家庭都陷入了绝境,最高检察院也启动了对相关警员的失职渎职调查程序。
警察违法了吗?
如果我们对照法律的具体规定,警察的做法存在明显的问题。十余人非法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警察应该对讨债人实施行政拘留和罚款。
即使警察没有意识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在听闻了当事人关于讨债人打人的控诉后(即使讨债人否认,即使当事人身上未见明显伤痕),也应该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冲突进一步升级,比如要求讨债者离开办公室、将两方分开等。对应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警察有预防违法行为的职责;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分析到这里,这似乎仅仅是个别警察的违法不作为问题。如果出警的警员认真负责、恪尽职守一些,也许血案就不会发生。然而,真的仅仅是这样吗?
这是警界的个例吗?
实际上,“要账可以,不能打人”这种思路,在警界并不是罕见的操作方法。对于民事争议,警察敬而远之,往往只有在明确发生了身体伤害后,才正式介入。网上亦有不少对警察此种处理方式的抱怨。
对此警方常常援引的法律依据是:《人民警察法》规定公民提出解决纠纷要求的,警察只是“给予帮助”,而没有义务去解决纠纷。此外,公安部发布的一系列规定,如《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都禁止警察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
一个同样非常触目惊心的案件是中国青年网在2016年8月3日报道的《河南方城:讨债公司住进家中7天不让睡 要么还钱要么死 男子最终跳楼》。多名讨债人强行住进了债务人李志国的家中,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警察也多次出警,还没收了讨债人带来的棍棒,但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最终,李志国跳楼自杀身亡。
此案中警察的态度也非常明确:你们是民间借贷争议,我们不干涉;除非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那才是治安管理案件,才是我们的管理范畴。
看到这里,我们可能都会有一些疑惑,虽然纠纷的起因是民事争议,双方也没有发生严重的暴力冲突,但是案件都确实已经升级到了违反治安管理的层面了——于欢案中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李志国案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为什么警察都无动于衷?为什么对于民间讨债中违法行为的包容,甚至可能是一种普遍现象?
为什么警察包容违法行为?
对于警察为什么包容这样的违法行为,大家有多种猜测,包括个别部门是否和高利贷集团、黑社会等有利益勾连。
而徐昕教授在他的《论私力救济》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更普适的解释:
(民间收债)纵然稍稍涉及暴力威胁或者轻微暴力,在可容忍的范围内——不存在严重违法或者导致社会秩序不稳定——国家也会默认。因为国家从中也得到了好处。比方说,民间收债不耗费国家资源,却能为其’摆平’许多纠纷,社会公正问题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公众对司法的不满更能得以吸收。国家禁止民间收债……增加了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成本,这显然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所以,国家对民间收债事实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换言之,讨债本身是民间的一种私力救济行为,能有效地自我消化掉一些民间矛盾。正如一些网友所说的,一些欠账的老赖你和他客气就拿不回钱来,法院也对他没有办法,但你跟他稍微动动粗,这钱可能很快就拿回来了。
在这种理论解释下,如果警察积极地介入制止民间讨债,一方面要投入更多的警力物力,另一方面还有可能让一些民间矛盾无法自我消化。
私力救济与公民权利
“民间纠纷只要没有发生严重暴力冲突,警察就不介入”若真的是一条警界的潜规则,那么我们就不仅仅需要考虑此次山东冠县警察失职案的处理,还需要重新讨论如何对待这条潜规则。
如果我们仍然接受这条潜规则的适用,那么今后于欢案仍然会发生——因为警察不可能在发生纠纷时具体地去判断讨债的人是债权人还是讨债公司的、欠的是高利贷还是普通借贷,钱是还了大部分还是一点儿都没有还、讨债中涉及的违法行为的灰色程度是多少,从而去准确预判后续暴力升级的可能性。只要还没有发生暴力冲突,警察就不会干涉。而基层民警也将继续面对这个困境:在日常执法中遵守潜规则,而在恶性事件发生后受到正式法律的审判。
而更可怕的是,我们的基本公民权利,包括人身自由、住宅安全,都会继续受到入侵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最终要靠自己的力量抵抗暴力的威胁。
如果我们拒绝这条潜规则,失去的可能是讨债时最“有用”的一些私力救济手段——当你被万恶的老赖欠了钱,想让对方及时还钱的手段会更加有限。
但是我们也可以因此更加放心,如果有一天有人要限制我们的人身自由或者私闯我们的房子时,警察可以在第一时间为我们提供安全的保障,不会因为任何原因离我们而去,不会让我们在危急时刻还要做“故意伤害、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选择题。
存在不代表合理。这个潜规则的存在,其实隐藏着公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入侵权的漠视。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不再停留在“不被打就可以”的阶段了,人身自由和住宅安全,事关人格尊严。而只有从潜规则回归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落实。这种保障不仅仅是普通公民所享受的,警察的执业风险也将下降。
当然,要真正实现规则的更迭,我们还需要做很多工作,包括加强民间纠纷司法救济的力度和便捷度,完善《110接处警工作规则》,更清晰地指导警察应如何处理涉及民事纠纷的治安案件,为警察充分发挥安保作用提供更坚实的政策和人力物力保障。
愿于欢案后,每一个警察都能认真对待公民的基本权利;愿于欢案后,法治让我们和这类悲剧永远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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