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鸣镝 | 警惕!以搭讪之名,行偷拍之实


编辑 | 武雯婧
图源 | 网络 “女生们,以后要是被搭讪可要注意了!” 可能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 据报道,去年7月,小乐在北京三里屯逛街,被人搭讪。回家刷短视频时,她的朋友发现了一条偷拍她的视频,小乐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人偷拍了,而且视频平台配的文案还让人很不舒服。  
这并不是个案,天津的小杨也遇过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打开短视频网站,搜索“搭讪”,会发现有多个以搭讪为主题的账号,搭讪者均为男性,搭讪对象为年轻女性居多,搭讪内容以交朋友、要微信号为主。 

点击量可变现

让“搭讪视频”大行其道

 
无利不起早。这些不法分子之所以冒着犯法风险偷拍,目的极不单纯。 “大神街头撩妹”“成功和网友见面”“搭讪性感小姐姐”“趁着她男朋友不在”……从有关平台上这一个个搭讪视频,就足以看出不法分子的庸俗和恶趣味。
有点击量即可变现,这是搭讪视频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更有甚者,一个叫作“马爷搭讪研究所”的账号,甚至连高中生都搭讪,且做起培训生意。据报道,“马爷搭讪研究所”账号所有者告诉记者,传授搭讪技巧,收费是线上498元,可以加入微信群,有老师单独指导。线下5800元,四天搭讪实战。

偷拍“搭讪视频”是一种侵权式营销


未经他人同意偷拍“搭讪视频”并上网发布,显然属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侵犯了被搭讪者的肖像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这已经超越了不文明不礼貌的行为范畴,不仅仅是对个人情感的冒犯,而且侵犯了自然人的实质权益,踩踏了道德和法律双重底线。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而如果将“搭讪视频”用于商业目的,作为“搭讪教学”的资料,作为吸引学员的噱头,作为引流牟利的媒介,则构成了一种侵权式营销。
尽管被搭讪者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但从事搭讪教学的人却具有了经营者的属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短视频不是偷拍的“遮羞布” 

平台应负起把关责任


对于偷拍“搭讪视频”的行为,人们要增强警惕意识,能当场说“不”的就当场说“不”,且让对方关闭偷拍设备并删除相关偷拍信息,这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维权。
如果没有当场发现偷拍行为,被偷拍者还可以在事后发现相关视频信息后要求发布者或视频平台删除视频,并可要求发布者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直接沟通效果不佳,且视频传播范围较大,侵权情节严重,被偷拍者还可以走诉讼途径维权。
在呼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偷拍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正视一个现实问题,即有关平台该如何把关?
短视频平台等经营单位应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对“搭讪视频”以及其他类似视频的监督,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信息权的保护,积极受理、高效处置被偷拍者的投诉举报。
在确认投诉举报属实后,及时删除视频信息,并对视频拍摄发布者进行信用惩戒。必要时,可对相关账号进行发布限制或封号,将侵权者拉入黑名单。
据报道,“马爷搭讪研究所”账号所有者告诉记者,“被平台封号也不要紧,重新开一个就可以”。
这给平台提了醒,决不能简单地一封了之,还要加大审核力度,防止这类视频发布在平台上,更要防止被封的号改头换面继续在平台上兴风作浪。
偷拍,于法不容。因此,必须提升精准防范能力,让偷拍者不能偷拍。多管齐下,各尽其责,以搭讪为名义偷拍的空间就会越来越逼仄。
(参考:光明网、金台资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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