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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案例:政府违法强拆,决不可忍!!!历经行政复议、两案四审……终获确认政府强拆违法胜诉判决!!!

吴遵莲 法律福音 2020-08-21

本案曾让当事人倍感焦虑、失望、甚至绝望,京衡律师团队受托后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曾先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强拆行为报案材料,向嘉定区法院调取行政复议及案件材料,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嘉定区税务局申请完税证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等工作,然后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程序。上海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二审均辩称未实施过任何强制拆除行为,也未安排过石岗村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实施过拆除,要求驳回诉请。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令人欣慰。

本案的难点、疑点也是强拆中常见的问题:一、强拆主体确认问题;二、强拆的程序问题。

(拆除前的知诚公司照片) 

案情简要介绍 

    1995年,上海希望私营经济城对外招商引资,上海知诚塑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诚公司)在该经济城受让取得2.767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50年。同年在土地上建造了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约1804.83平方米)并使用至今。但由于各种原因,办公楼及厂房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因嘉定新城建设需要,对知诚公司的土地及厂房进行拆迁。2017年5月3日,嘉定区人民政府向该公司下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事先告知书》、《违法搭建法律后果告知单》、《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知诚公司的办公楼、厂房强制拆除。

2017年5月18日,知诚公司股东向马陆派出所报警称有100多名不明身份的人员来知诚公司,将公司厂房、办公楼拆除,派出所调查后告知是马陆镇政府的拆违行为,有问题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17年5月20日,知诚公司股东拍摄了强拆现场的照片,证明强拆现场的状况。

2017年12月18日对知诚公司厂房进行强拆时,嘉定区法院就知诚公司诉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案件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018年1月6日,股东再次向马陆派出所报案。马陆派出所经调查此强拆是石冈村民委员。

知诚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并启动了一审、二审行政诉讼均败诉,京衡律师介入后,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二审法院确认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12月18日的强拆行为违法。

(杨啸尘律师和吴遵莲律师)  

选择律师团队 

2017年12月18日,知诚公司总经理潘钦快在公司厂房、办公楼被拆除后,进行了报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自己申请了行政复议,并启动了一、二审程序,但是都没有达到效果。潘钦快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找到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杨啸尘律师和吴遵莲律师。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和充分沟通,京衡上海所接受了知诚公司的委托。接受委托后,由京衡上海所杨啸尘副主任、吴遵莲律师等组成了专门的办案团队,对案件现有证据等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出具书面代理方案,确定本案的关键点和办案思路:寻找承担强拆责任的主体,强拆程序违法的事实。

(拆除前的知诚公司会议室照片) 

律师主动调查 

一、行使律师调查取证权,取得了强拆主体的有力证据。

京衡律师确定办案思路后,京衡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曾先后向公安机关申请强拆行为报案材料,向嘉定区法院调取行政复议及案件材料,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嘉定区税务局申请完税证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搜集强拆现场的照片等等工作。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中,京衡律师帮助获得了以下关键证据:《关于知诚塑编企业违法建筑处理情况汇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马陆派出所出具的《不予立案告知书》、潘钦快的询问笔录等事实证据,为一审、二审法院确认强拆主体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调查搜集强拆主体的整个过程,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京衡律师为此不畏艰辛、全力以赴。

(知诚公司拆除后现场照片) 

律师全面审查 

二、律师审查强制拆除程序是否合法的关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通过审查,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8日对知诚公司厂房进行强拆时,嘉定区法院就知诚公司诉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违法决定书》案件尚未作出一审判决。找出确认违法的违法点,确认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

权力应止于权利,权力的行使必须是规范的,符合法定程序的。       (知诚公司拆除后现场照片) 

律师坚持博弈 

三、京衡律师历时一年多的坚持与博弈

取证难由于被拆迁人地位较为弱势,取证非常困难,因此有时候即便知道实施强拆的主体,却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律师的取证难度增加,但是京衡律师不畏艰难,将收集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立案难:律师将案件材料整理好立案时,立案法院已在2017年已经提起过行政诉讼,现在又起诉的行为属于重复起诉不予立案。律师坚持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知诚公司之前提起的诉讼为撤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马府城管限拆决字(2017)第17060328号《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嘉府复决字(2017)第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本案所提起的诉讼是确认被告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虽提起的两起诉讼的主体相同,但是诉求不同,最后在律师的坚持与沟通下立案成功。

争取异地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嘉定区政府,嘉定区法院不宜审理案件,本案管辖权法院应当为静安区人民法院。

庭审开启同步录音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出庭律师要求法庭检查法庭内配备固定或者移动的录音录像设备,并确认是否启用设备,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公开审理的全过程被记录。

充分准备庭审:被告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没有实施拆除行为,拆除行为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的,驳回起诉。对于马陆镇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杨啸尘、吴遵莲律师做了充分准备,针对被告镇政府的答辩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知诚公司拆除后现场照片)  

最终判决胜诉 

政府拆厂房玩金蝉脱壳,安排授意村委会去拆。当被告时又赖账,说房子不是我拆的,律师做了扎实认真的调查取证。证明村委会委托他人进行的强拆行为,都是镇政府组织安排授意的。上海两级法院釆信这些调查证据,判决镇政府违法。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18日对上海知诚塑编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人民政府违法强拆,知诚公司房屋内的设备、办公家具、办公用品等目前不知去向。代理律师表示该案仅是阶段胜诉,下一步知诚公司将继续委托杨啸尘、吴遵莲律师进行维权,希望大家持续关注。

本案胜诉的取得,同时要感谢京衡律师事务所陈有西主任的指导和章海鹰律师、齐艳艳律师的协助。

(终审胜诉判决书) 

京衡律师提醒

很多当事人在面临强拆时会碰到一些问题,由于绝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了解不多,因此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根本意识不到其中的法律风险,更别提规避其中的风险。强拆后,被拆迁人地位较为弱势,取证非常难。

因此,征地拆迁应注意收集以下违法证据:

1、 有效证件。例如: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等。

2、征收方下发的各类文件。例如:征收补偿决定、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等等。

3、房屋的面积证明。例如:分户评估报告、房屋测量登记表等。不少拆迁户都了解存在异议的评估报告和登记表不能随意签字,于是很多拆迁户在补偿不满意的时候会拒收、甚至撕毁评估报告。这些报告书上的数值记录将直接影响我们的拆迁补偿,无论是否存在异议,我们都应该妥善保存,找专业律师分析其中违法点。

4、房屋情况。例如:房屋内部结构,屋内财物等。不少拆迁户的房屋遭遇强拆前,都会有文书下达或是征收方上门协商的情况,及时对房屋情况进行录像记录。被强拆后申请赔偿需要有拆迁户举证自己的损失,财物被掩埋于废墟下进行清点非常困难,因此,这些都是证明自己权益最有效的证据。大家一定重视并保存起来,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否则极可能错过维权时效而被“合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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