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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为企业家辩护尤其需要拓宽视野拓展辩点

法商CHANNEL gh_0f66da7a46d0 2023-02-09

【“非典型性刑事律师”的“另类”执业体验】



引子:律师首先要挣脱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


昨晚与同行交流办案思路:客户涉嫌传销被异地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在当地聘请了专业而敬业的刑辩律师。同行认真分析案件后按照传统思维提出关键要看客户在整个犯罪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尤其是否知晓“下面”人的具体操作。当即建议或许首先需要考虑客户交易所的商业模式本身是否违法违规、是否真的构成传销或其他犯罪,还是属于性质有待明确的互联网交易新模式。甚至有必要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对交易所的交易架构进行专业分析,必要时出具权威专业意见,同时尽可能争取到相关机构的支持——为企业家辩护,尤其涉及创新经营行为时,首先要从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式中挣脱出来......





导语:辩护词的核心在于辩点的“杀伤力”


企业家是社会财富生产最核心的组织者,社会最为稀缺的人力资源,其法律风险尤其刑事风险远超常人。近二十年来,笔者有幸帮助央企原董事长等多位副部级、厅局级国企老总进行有效辩护,更通过刑事辩护、投资并购、破产重整等多元方式帮助多位民营企业家最终被无罪释放。在此过程中,甚至促成原吉林纸业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借壳与重组——大部分刑事案件(风险)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审理之前。

所以在笔者看来,“辩护”绝非仅仅发生在在法庭审理阶段,而是每一次与与侦查(调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就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刑事处罚或根本不构成犯罪的程序性、实体性意见表达。有效的辩护,不应该是律师一个人在战斗,专家、媒体的意见都可能构成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自由在高处,功夫在诗外”。辩护意见没有权力加持,因此比表达艺术更重要是的意见本身的“分量”。企业家犯罪或“被犯罪”往往涉及相对复杂的经营行为,因此尤其需要创造性地找到有力“辩点”。




第一,解决问题的全新思路与解决方案,是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曾经,东北某地拟以虚假注册和抽逃出资(当时地方政府对付企业家的“口袋罪”名)抓捕我的当事人N某某。经了解,客户系当地唯一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面临被摘牌退市的风险或将影响当地官员政绩乃至地方稳定发生矛盾。该公司原系国企,改制后引进我的客户为战略投资人,后迅速成功上市。但其后数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地方政府与投资人之间产生纠纷,客户因不肯“配合”地方政府导致出现刑事风险。(*笔者曾经总结当时地方政府“收拾”不听话的投资人往往有“三板斧”:一是对投资人刑事立案;二是查封扣押投资人在当地的企业;三是追查当事人的关联公司。同时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法律正当性与道德正义性为中心、领导关心与媒体关注为两翼——的针对性策略。)

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在征得客户同意之后,建议地方政府对该上市公司启动司法破产程序,在依法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也对企业进行了有效保护,而且通过对债权债务及人员的处理,成功实现了上市公司的“净壳”与各方利益的平衡。在此过程中,我们协调了监管机关,联系了合适的新的战略投资人,最终成功实现了企业的破产重整与借壳上市,也消除了客户的刑事风险。

而在处理江南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原董事长B某某受贿一案中,辩护律师通过促成国内某著名企业集团收购该上市公司控股权,通过重组使该困境中的上市公司重获生机,股价迅速有了明显提升,也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终当事人因此获得轻判。——行胜于言: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显然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对证据的解读和观点的提出要能够震撼到合议庭、公诉人


例如,我们在为中原某省属重点国有企业原总裁P某某(正厅级)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被骗一案辩护中,提出不仅行贿人、受贿人对于近二十年前行贿、受贿的细节描绘惊人一致,而且受贿人的驾驶员对近二十年前平凡日子里随领导出行时帮领导搬取行李的细节都记得清清楚楚且于前二人描述完全一致,提出反腐败斗争既要依法,也要符合常理。同时,提交证人对此问题的说明,要求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一审认定我的客户构成所谓失职的重要理由与逻辑起点,便是当事人违反“三重一大”事项的规定,未经党政联系会议研究通过,即对投资人作出利润承诺,由此导致后续一亿元借款无法收回的事项承担刑事责任。我们对所谓利润承诺函本身进行认真研究,发现该承诺函只是一个原则性声明,既未承诺具体利润指标,更没有对未达到承诺事项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进行约定。对照国务院及省级政府要求,参照《公司法》等相应规定,并不属于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事先研究决定的事项,指控犯罪的逻辑基础存在重大缺陷。——辩护词旨在严谨立论说服法庭,也需要对公诉意见、一审判决的错误之处进行必要批驳。

在为东南某省属重点国有外贸企业董事长Z某(正厅级)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一案二审辩护过程中,我们先从法理上论证所谓挪用是无法成立的。当事人的行为更似强令下属公司与其指定的企业进行合作或许涉嫌滥用职权(至少少涉嫌一个罪名),而我们对二十笔所谓挪用款项进行审计整理后发现不仅没有造成损失反倒略有盈余,因而也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那种无视当事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单单论证被告人不构成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犯罪常常是不够的,完全有必要同时说明不构成法院可能考虑的其他罪名。简单以所谓“辩护人不能充当第二公诉人”的口号式理由拒绝进行更深入些的阐述,恐怕未必妥当。




第三,专家权威意见成为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助攻无罪辩护


曾经,我们在江南某地承办了L某某非法倒卖国有土地案。L某某系江南某地产公司15%的股东,根据当时形势向当地民企老总X某某借款一亿余元收购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事后提前并连本带息归还了X某的借款,后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和自己开发的困难,将公司股权加价转让给当地有实力的企业家。X某某以诈骗、合同诈骗向当地公安报案未果,遂以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其基本逻辑在于委托L某某收购股权,但L某某未按约定将股权交由X某某处置而是私自高价转让获利)并被立案。后辩护律师向上级法院指出此案法院刑事立案的荒谬和不良后果,当地基层法院被迫撤案。但随后,检察机关又以“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倒卖土地”为由提起公诉。——针对此种现象,法制日报邀请法理学、刑法学、刑诉法学、民诉法学、土地法学、房地产行业协会人士、央企总法律顾问等专家就国企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地产项目、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的合法性、刑事措施的谦抑性等问题以本案及其他典型案件为例进行专题研究,相关意见占据了法制日报大半个版面。这些意见经律师引用,构成辩护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该案以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结案。

此外,在广东陈某某涉黑案中,著名刑法学专家的意见不仅给了我们极大的启发,也给了法官极大的触动——善用专家学者作为辩护律师的“外脑”开阔视野、作为辩护律师的‘外嘴“以提升表达的影响力,也是有效提升辩护词表达份量的重要思路。(点击阅读《吕良彪|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吕良彪|刑事诉讼基本架构及其失衡——公诉人十类过于强势的庭审习惯》)





第四,辩护意见要善于运用民商法及其他专业知识


2021年年底,我们承办的广东某企业家虚假诉讼案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该案的背景是两位亲戚之间因股权争议十几年来打了十几场官司,从基层法院一直打到最高院、最高检。2021年,一方当事人突然以对方证据系伪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居然立案并经检察机关批准决定逮捕当事人。该案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固然有着诸多原因,例如相关当事人民事争议真实存在而非杜撰,例如上级检察机关高度关注。但相当重要的一点,便是辩护人与专业鉴定机构合作,指出现有技术根本不足以得出本案中鉴定机关对关键证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使案件的关键证据无法成立。——我们在江西的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虽然同样运用民商法专业知识使二审法院撤销了虚假诉讼这一罪名的认定,但某种意义上运动式执法的氛围之下仍然无奈多多。

我们也曾承办了江南某市“最规范的国企改制案”所引发的刑事犯罪。当事人原系当地副处级官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通过MBO方式成为当地一家商业贸易公司的股东,而该商贸公司拥有某家上市公司近3%的股份。当时确定的国企改制基准日为2004年12月31日,2005年5月上市公司决定分红,480万元红利于次月付至改制后的商贸公司账上。后,地方政府以该笔款项系2004年分红款理应属于国有,一审认定当事人构成贪污并处刑十一年。一审辩护人的思路是该笔款项当事人已经向上级领导报告,同时上市公司分红款也是不可能被隐瞒的公共信息,但相关领导矢口否认被告人曾经向其报告。我们在二审中,提出该笔款项虽然名为所谓2004年度分红款,但相关权责却是发生在2005年5月,理当计入2005年收入由改制后的公司合法拥有,所以不应当构成贪污。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聘请了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同时,我们也提出了通俗的比喻:即使当事人在2005年5月公司决定分红的头一天收购上市公司股票,也有权取得相应的分红款而无需在意2004年何人持有该部分股票。——最终,该案经最高院指定省高院再审,认定当事人不构成贪污。辩护律师,仅仅精通刑事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善于援引类似案件权威判决与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法官处理意见


往往,最能打动法官的是类似案件中上级法院尤其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和与裁判逻辑。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不久,我们为某央企原董事长(副部级)提供辩护。当事人受贿超过三百万,但有自首和退赃情节。那么,能不能减轻而非仅仅从轻处罚?我们在辩护意见中专门提供了多份同等级别、涉案金额类似、有坦白或自首情节的都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在当时,这样的量刑是非常不容易的——虽然此类案件的量刑有着“全国一盘棋”式的综合考量,但合议庭与审判法院的意见依然是基础性的。




第六,程序性辩护意见格外重要,尤其需要勇气与智慧


笔者的当事人Y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案被河北警方从深圳抓捕归案。但笔者往执行抓捕的公安机关查询,却被告知根本没有这起案件。后笔者得及当事人系某市人大代表,遂前往该市人大常委会了解情况。在经过交涉确定当事人确由前述公安机关执行抓捕配合监委办案后再次前往公安机关交涉,终于得知当事人被监视居住在监委的办案点配合调查。我们与监委联系,被告知监委办的案件律师无权介入。我们当即提出,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由是串通投标而非重大贪腐,依法应当允许会见。反腐败斗争事关我们党的执政基础,更应该依法办事。当前形势下,企业家确实容易涉嫌犯罪,也容易“被犯罪”尤其“被行贿”——所幸经过不断交涉,当事人在被关押五十余天后终于获得自由。

针对所谓敏感案件,我们在接受委托之后的第一件事便是与办案机关沟通真正获得辩护的权利——在西北某国企老总(正厅级)受贿一案中,办案机关甚至将家属关押起来要求解除对我们的委托!——或是争取二审开庭审理,这也是有效出具辩护意见的前提。“律师会见如同将溺水窒息之人拉出水面透口气(点击即可阅读)”,如何排除种种困难坚持争取及时、定时会见当事人,疫情之下亦是极其困难又相当重要的一个问题。(参见《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个基本原因及其应对策略》《委托难|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每一次与办案机关的交涉,尤其书面法律意见的表达,其实都是不叫辩护的辩护。




结语:律师辩护需要把握好五个“度”


最高法院胡云腾大法官曾经提出裁判文书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学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据,令人信服——其实这也是对辩护意见的理想要求。律师的表达,旨在说服裁判者造福当事人,需要打动客户认同律师价值,乃至期待流传于世、流芳千古。建议注意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一是尽可能给辩护词加上个千锤百炼、一针见血的标题,总结提炼出金句——典型者如斯伟江律师那一句“正义虽然不在当下,但,我们等得到”让那篇原本平淡的辩护词变得光芒万丈——当然,此类“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顺势而为,“为赋新辞强说愁”反倒东施效颦了。

二是开门见山、突出重点,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话没有必要过于冗长地复述。核心问题尽可能放在前面重点论述,把理说透。尽可能不要遗漏辩点,但不宜本着“油多不坏菜”的原则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论述内容

三是言简意赅,表达适度。律师绝非讲得越多越好,辩护意见也并非越长越好。笔者往往整理出四、五万字的辩护内容,最终归纳出五千字以内的文字。其他内容确有必要,可以质证意见、专家意见、情况说明之类附属文件予以补充。表达适度,最重要的还有“分寸”把握的问题,需要给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处理留下甚至创造必要空间——有些中国式的“可意会难以言传”,也是辩护律师“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智慧担当。

四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曾经邓学平律师在张扣扣一案中文彩飞扬的辩护词引发关注与争论,后来才知道他是“第二辩护人”而不能重复前一位辩护人已经面面俱到的法律辩护意见。不同辩护人之间的分工合作,相当重要。——中国律师当相互辉映而非彼此拆台,刑事辩护尤其如此。

五是理性平实,平静从容。辩护词撰写当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饰词;围绕证据,论证严谨,表达清晰,有几分证据讲几分话;慎言,有据,有度;不强辩,不狡辩,不诡辩;庄重,平静,尊严。

六是把握好辩护的温度。这不仅体现在法庭上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应有的安抚,对当事人从言语、眼神、肢体语言等方面应有的支持,更体现为辩护词不是单纯驳斥更不是意气之争,我习惯于在辩词中尤其结尾处通过坦诚、入情入理的语言文字与法官、检察官形成某种共鸣,唤醒办案人员内心人性的善良与法治的坚守。律师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战胜乃至羞辱对手,而是相互尊重让大家都觉得曾经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记忆乃至夸耀的事情。(参见《律师的面子》)


当下中国,刑事律师既要擅长辩护的技术,也需要知晓喊冤的艺术:

遇见社会不公我们要有人敢喊出来——完全寄希望于泉力的自我反省与纠错基本不可能;面对社会不公我们还要有话好好说——正义之实现需要凝聚体制内外各种善意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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