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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难|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

Editor's Note

近年来吕律师参与了一些反腐败与“扫黑除恶”案件的辩护,即使是那些经中纪委点名或公安部督办的“专案”,依然可以在办案过程中感受到或委婉或激烈、或注定发生或本可避免的侦辩冲突、诉辩冲突与审辩冲突。他总结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视与研究的问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春秋吕释 Author 吕良彪


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权利。

依法保护辩护权,当从莫要无端拒绝与强行指定律师做起。

——题记

第一部分:委托难——问题绝不仅限于“占坑式”辩护


"委托难"一般发生在侦查机关与律师之间,偶尔也发生在审判或检察机关与辩护人之间。近年来“委托难”时被披露且冲突日甚,主要发生在一些“敏感”案件——此类案件往往又分为两大类:一是高官辩护,基本都是办案机关指定或变相指定律师;一是诸如杭州保姆纵火案、杀人女魔头劳荣枝案、江苏女辅警案等等社会关注度高、证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相关办案机关为“稳妥”起见,往往会想方设法安排“值得信任”的法援律师担任辩护人,从而使当事人家属自己委托的律师很难或根本没有办法介入到案件当中,造成委托难。委托律师辩护权优于法援律师,原本是律师职业伦理和司法部相关规则规定很明确的东西。办案机关如此操作显然是为了避免办案“失控”,不希望作为公民权利代理人的律师对公权力办案过程中的行为予以约束和批评,但求把法律程序顺利走完。——此类做法被形象地称之为“占坑式”辩护——用“形式辩护”排斥作为当事人宪法权利与律师执业权利刑事辩护。(参见《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法援律师问题或成劳荣枝案重大程序违法》)

笔者结合办案经历对办案机关十类拒绝律师的手法和辩护律师的应对措施进行总结:


一、查无此人!

笔者曾有一名当事人先是因为持两张身份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结束行拘当日即被刑事拘留并化名就地继续羁押。家属委托律师前往会见并提供法律服务,却是总也无法找到当事人。事后得知因为当事人卷入某起国内知名的贿赂案件需要配合相关机关调查工作。直至相关贪腐案件审理结案,方才正常启动当事人的审理与辩护工作。


二、查无此案!


笔者曾有当事人系华北某地级市人大代表,被该省地方G安从深圳带回。但笔者持当事人家属所收到通知往相关公安机关联系时,却被告知查无此案,与市局的经侦、刑侦、监察、法制、相关分局逐一沟通都没有结果。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得已往相关人大交流,确定确由该公安机关把人带走,再与侦查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交涉——我们提出希望办案机关至少法律文书上的办案机关接收我们的委托手续,同时能够有具体工作人员可以对接,至少我们也要给委托人一个交待希望办案机关谅解。如此,亦可建立与办案机关的联系,有一个传递信息的途径。如此,才找到沟通的途径。



三、我们J委办案子,你们律师哪有资格介入?!


前述案件,我们往配合调查所在地要求会见时,调查机关同志理直气壮地质问我们:J委办案,你们律师依法无权介入!——回复他说:我们的当事人是G安机关以涉嫌串通投标为由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可以委托律师,会见也不应受到限制。这跟J委调查或留置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任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不准请律师!


曾经,笔者曾经历某地公安机关在莫名其妙的理由将案件列为设密案件进而排斥律师介入,为此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此举显然不符合《刑诉法》《保密法》相关规定,遂要求国家保密局对相关事项是否涉密进行认定,在其拒不作为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参见《起诉国家保密局!(点击即可阅读)》)最终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起案件,同时也就宣告案件并不涉密。


五、你已涉案,不能继续担任辩护律师!


笔者在办理江南某起涉黑案件过程中,因当地律师向检察机关反映公安机关非法不允许其会见的问题,公安机关遂以配合调查为由将该律师请到办案地点进行询问、调查取证,然后再以律师涉案为由排斥其继续担任辩护人——对此,笔者在法庭上将此作为案件程序违法事由提出,同时建议报请当地律协维权。

最为典型的,前有重庆李庄案、南昌熊昕律师案、北京四律师案......当下格外引人关注的,则是盘锦公安抓律师案——庭审中检察官所谓“收了钱不办事恰恰说明司法人员守住了底线”“笔录时间不一致恰恰说明了办案人员的严谨”“这里是盘锦不是一二线城市”之语雷翻公众,一年多之后当地公安直接抓捕辩护律师令人瞠目,随后辽宁省公安厅的所谓“警界鲁迅”、副厅级退休警官通过微信公众号透露案件信息公然抹黑律师、引导舆论......所幸涉事律师已重获自由,而误导舆论的所谓“警界鲁迅”瓜尔佳的微信公众号也被永久关闭。(参见《律师涉嫌职务犯罪的三个基本问题》)


六、当事人已书面表示侦查阶段不请律师!!


此类情况多发生在当年的反贪阶段,因为当时依《刑诉法》嫌疑人是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不似现在这般明确调查尤其留置期间无权聘请律师介入。这项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措施或许法理上存在争议,但法律操作层面已经不再是问题。

此后某些敏感案件也出现当事人以这样的方式表示不接受家属聘请律师的情况。按常理与逻辑推断,在没有外界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接触并征求其本人意见的情况下,此类表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都是存在问题的:文件是否为嫌疑人本人签署?更重要的是否为其本人真实意愿?——笔者亦间多次接到此类表态,即向办案机关明确表示:当事人签署这样不合常理与人性的文件是不是正是违法办案的产物?!是不是恰恰正说明当事人急需外界支持?!需要有一个合理解释。这样的时候往往也正是最需要律师的时候。——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往往会让嫌疑人给家属做工作,然后再由家属转告辩护人当事人确实“自愿”暂不聘请律师。


七、用“赃款”支付的律师费,必须追回来!



前几年上海李姓女律师接受委托为江西某地一非法集资案件提供辩护,当地公安机关则以聘请律师的费用系涉案赃款为由要求律师及律所当款项退回——这也就从实质上拒绝了李律师的介入案件。货币本系一般等价物而非特定物,且没有任何证据表示律师、律所系明知款项为赃款,更重要的是如果这种做法被认同与推广,则以后任何涉及财产的犯罪聘请律师都可能面临这个问题:盗窃犯请律师的钱可能是偷来的、诈骗犯请律师的费用可能是骗来的、贪污犯的律师费可能是贪污来的、贪官请律师的钱恐怕是受贿所得......按这种逻辑,莫非必须等案件审结以后才能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或是任何辩护都得经过公安机关允许才可以?!


八、本案已有(两名)辩护律师!——传说中的“占坑式辩护”



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当下官方指定律师往往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不告知家属是否已为其聘请律师,直接为嫌疑人提供援助律师,如劳荣枝案、江苏女辅警案,乃至相当部分高官案;另一种则是办案机关给当事人提供若干“候选人名单”,由当事人在其中“自主”选择。——如前所述,聘请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或法援律师原本是律师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与司法部相关文件所明确要求,但占坑式辩护屡屡出现也总有其不讲法的历史背景与现实无奈。

律师是格外需要体面的职业。(参见《律师的面子》)“官方指定”的律师往往风光无限却又角色尴尬——有被指责为“形式辩护”走过场的,有被认为与官方沆瀣一气的……而事实上,他们可能确实在“忍辱负重”“认真履责”。——无论被指定的律师是何等的优秀与尽职尽责,既然接受指定介入公共事件可能因此赢得关注与声誉,甚至因此排除了原本应当优先的家属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就应当接受业界与公众的质疑乃至批评。虽然,能够被组织信任和指定是对律师的莫大认可,会给律师本人带来声誉和利益,绝大多数时候律师也是在“审时度势”甚至超水准发挥,但当辩护成为一种“正治任务”时,可能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只是,律师对此类指定几乎无从拒绝。所以,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律师开始做起(点击即可阅读)!


九、当事人已经解聘你了!



几年前,笔者接受聘请为一位厅局级体制内企业家提供辩护,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给办案机关及相关机关发函直言指出。不想办案机关居然将当事人配偶也是本案委托人(退休女教师)也当成犯罪嫌疑人给抓了进去,关押多日后写出书面材料来称解除对我的委托!——笔者回复办案机关:要解除委托请让我的委托人在获得自由后亲自来事务所解除委托,否则此种情况下的所谓解除我们不能判断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基于辩护律师的职责,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此案程序违法的监督。此后,家属终获自由。而即使解除委托也不妨碍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一个法律人对该案应有的关注与表达,最终该案的刑期相对合理,当事人也能够接受裁判结果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


十、委托人不来,我怎么知道你是不是他委托的律师?!



前几年迟夙生律师在明经国案开庭前赶到法院,被法院以无法核实委托文件真伪为由拒绝其出庭辩护。(参见《法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始》)而十年前笔者在江苏办理一起非法倒卖土地案和近期在某地高院承办一起二审受贿案件时同样被法院质疑:当事人没来,我们怎么能知道委托(或解除委托)的真实性呢?!但该省高院另一个质疑则是有道理的:先前的委托人是当事人妻子,也应由委托人解除此前委托。——核实委托人身份与委托手续真伪乃律师事务所职责所在,律师持所函、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往司法机关办案即可,正如法院收到检察机关公函即可是一个道理,否则便是职业歧视了。


欢迎补充......

 

【未完待续】

 

【参考阅读】

我反对!

律师的面子

起诉国家保密局!

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

法院拒绝迟夙生律师出庭始末

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

律师涉嫌职务犯罪的三个基本问题

法援律师问题或成劳荣枝案重大程序违法?!

吕良彪|辩护的技术与喊冤的艺术

吕良彪|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吕良彪|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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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刑案二审拒不开庭的六种原因及六类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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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律师开始做起!

吕良彪人民法院报: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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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民权与公权的中国式博弈——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

吕良彪|公正与效率的中国式平衡——值得反思的十项扫黑除恶办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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