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吕良彪: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制度思考
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才有价值与意义。
如何有效提高庭审效率、避免庭审冲突?最直接的就是在庭前会议制度中增加一项类似控辩双方“证据交换”的程序,原则上庭审中证据当以已交换证据为限。至少,在相关诉讼规则中规定公诉人应当在庭前向法庭和辩护人提供拟出示证据的清单。
——吕良彪
这一个月以来,几乎都在全国各地法院上午、下午甚至晚上连轴转的开庭——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在经历一个集中审判的时期,这个过程中遭遇很多值得思考的问题。李长青、徐昕律师们在海口、包头分别遭遇惨烈的控辩冲突与审辩冲突,甚至庭审程序也难以推进。原因何在?如何解决?
七月中旬在江苏常州经历的一起案件让我深有感慨:公诉人在庭前会议之后将其拟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都与辩护人进行了充分交换,法庭在此基础上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很好地提升了庭审的效率与质量,《人民法院报》对此予以了充分肯定(参见附图),我们也拟向最高检提出建议推广这种做法——这对控辩审各方以及被告人,都是一件有意义的好事(参见《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武进模式”》)——制度层面,最直接的就是在庭前会议制度中增加类似控辩双方“证据交换”的程序,原则上庭审中证据当以已交换证据为限。辩护律师庭前可以针对性地充分与被告人交流,质证意见亦可先由辩护律师理性表达再由被告人补充。至少,在相关诉讼规则中规定公诉人应当在庭前向法庭和辩护人提供拟出示证据的清单。
七月下旬在茂名参加一起涉黑案件的庭审,因为辩护人的坚持而且得到法庭的认可与支持,经当地律协与看守所沟通,当地所有被告人在视频开庭过程中不需要再身穿马甲出庭——毕竟,身着马甲是看守所的管理规则,但在开庭时则要遵守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而且,公诉人在庭前将拟上法庭上展示的证据清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人,也成为某种共识与实践——为此,笔者深感荣耀与感恩。
难能可贵的是:虽然在法庭上与公诉人激烈交锋甚至可能让他们难堪,但法庭之外则彼此坦诚交流——毕竟,法庭上怼得再狠也只是工作;与合议庭的交锋与交流,则更是应该彼此理解与相互的配合与制约。尊重法庭是控辩双方的基本职业伦理;尊重法律则是控辩审各方乃至所有法律人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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