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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于 2020年11月11日 被检测为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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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升审判效率、避免庭审冲突的“武进模式”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上周,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参加了一起涉黑案件的审理。被控黑社会性质组织共十名成员,一百二十来本案卷。原定开庭五日,但法庭仅用四天便顺利完成了庭审,而且被告人、辩护人、公诉方都觉得相对充分地表达了各自的意见。

做到这一点的关键,在于经过为期两天的庭前会议“交锋”之后,公诉人坦诚地将其拟在庭审中展示的证据清单及具体内容发给了各位辩护人;对等的,各位律师也将自己的证据、基本辩护观点告知了公诉人——这些,原本就应该是庭前会议所应该解决的基本问题,从而使正式的法庭审理更具针对性、集中性,进而有效提升庭审的质量与效率——但现实中,公诉机关因种种原因往往不愿意将其从原始案卷中大量证据里摘取出来的“精华”部分在正式庭审之前告知辩护律师,这样无形中就可以在庭审中占据某种“主动”与“心理优势”。只是这样一来,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临时见到这些摘取出来的证据,就需要一个与原案卷核对核实的时间,而且这种情况下重要证据必须“一证一质”才可能符合法律要求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不仅庭审不流畅、质量受影响,而且无谓地延长庭审时间、审判效率大大降低,更重要的则是不利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甚至时常引发本可避免的控辩冲突、审辩冲突,造成恶劣社会效果。

“武进模式”中,公诉机关坦诚地将“庭审发言内容”作为法庭审理的内容而非公诉人占据优势地位的“底牌”向辩护人“和盘托出”;法庭就可以要求辩护律师就这些内容在庭前集中地、针对性地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庭审中,法庭原则上就可以一组一组地举证;即使重要证据一证一质,也可以先由辩护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再由各被告人进行补充,必要时辩护律师再行补充——这样一来,举证、质证的环节相对便会紧凑、集中、专业得多,庭审的质量与效率都要高得多。


近来,因为庭审中不能保障甚至野蛮剥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基本的合法权利,激烈的审辩冲突屡屡发生,典型者如李长青等律师在海口中院被轰出法庭(参见《海口这事远比王振华案更值得警惕与关注》)和徐昕律师在包头与那群法警的相互怒视(参见《充满职业勇气的那四张律师照片》)。在这样的当下,“表扬”法院、检察院的某些做法似乎不符合某种律师的“政治正确”,容易招致非议(参见《任何法律人都不必然代表正义》)——但,无论如何,这种有效提升庭审质量与效率、避免控辩冲突与审辩冲突的“武进模式”值得推广。

 



法庭上,辩护人除了询问被告人、证人、受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表质证、辩护意见,还对公诉人违规举证、不当插话、无端上纲上线乃至某些常识性错误以及法庭不应无谓打断律师、被告人发言,以及案件管辖问题、调查取证问题都给予了严肃批评,被批评者也能够接受并平和面对。

庭审间隙,辩护人有幸与各位法官、检察官交流各自的职业尊荣与诸多无奈,讲到“尊重法庭是控辩双方的基本操守、尊重法律则是全体法律人的共同底线”,强调“善意是相互的,难堪是大家的”——法官、检察官很感慨能够与辩护律师有这样的交流。我则调侃说:这是因为我遇见了你们这样的法官、检察官——至少司法礼仪上文明、严谨、相对克己、高素质。如果换成海口、包头那种情况我也绝对克制不住自己的愤怒。当然,我也讲到了这种“司法文明”表象之下我的如下个人隐忧。

近日,中国政法大学某位法学副教授感叹:扫黑除恶案件不是刑事诉讼,而是治罪的流水作业(点击即可阅读)。家属也深恐无论律师辩护多么有道理,办案机关都拒绝采纳——毕竟,脱离了公正的司法“文明”不过是效率更高、更具欺骗性的司法不公——诚如先贤所说:“对一个人(包括本案被告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本案被告人)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包括在座的每一位),无人能够保证自己可以幸免。”

 


 

下周一起,广东茂名某涉黑案件计划开庭四天,十七名被告人,仅仅六十来本案卷,虽经明确要求却至今未收到检察机关的举证材料甚至证据清单——该起案件的庭前会议上,我最后进行了这样的发言:扫黑除恶是一项伟大的政治任务;完成这一任务唯一正确的路径,只能是严格依法审理每一起案件,而断不可搞运云力化——运云力化的权力与社会注定会失控;而这种失控对国家、对民众造成的伤害,则是任何其他力量都无法比拟的......








【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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