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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周泽为何如此“难为”田文昌律师?

春秋吕释 2020-11-11

Editor's Note

若是法庭没法讲理辩护律师怎么办?实际上当下中国律师面临着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本文原标题《刑辩的技术与喊冤的艺术》,却是无法发出甚至连原文也被删除。不得已修改内容与标题——相信田老师和周泽兄均乃雅量高致之人,断不会介意我如此标题党。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吕示春秋 Author 吕良彪


“有冤你得喊出来!”

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题记‍





一、“周泽之问”


近来,周泽律师一则微博流传甚广:

【值得检讨的刑辩经验与刑辩技术】蒙郑川家属信任,给了我大量郑川案的材料,供我研究这个全国劳模的案件。我研究发现,这是一个事实不清,定罪证据严重不足,无罪辩护条件非常好,无罪理由非常充分,依法就应该判无罪的案件!一审辩护人、全国律协刑委会主任田文昌及同为京都所律师的邹佳铭,以及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的多位律师均为郑川作无罪辩护,结果当事人仍然被判重刑。其他律师不说,田文昌老师刑辩经验算丰富、刑辩技术算高明了吧!可辩护效果还是如此!不知那些四处传授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的大咖们,作何感想?会不会感觉自己讲的那些刑辩经验和刑辩技术有点自欺欺人?

 

我与周泽相识多年(当年他把我从江西的法院忽悠到北京来做律师,我忽悠他干脆自己直接全职做律师),深知他有三大特点:

一是君子之风侠义之道,蛮像“郭靖”——古道热肠的他,为客户鸣冤、为同行白谤奔走呼喊;

一是言语文章篇幅冗长,“啰嗦”无比——认真敬业的他,总试图通过详细文字说清所有问题;

一是公共表达言简意赅,刻意“偏颇”——媒体出身的他,深知标语式言语的效果及灵活运用。


他那宣传式语言的“简单粗暴”,在这条微博中充分展示出来。其实无论律师死磕还是技术性辩护,都需要争取一个“讲理的法庭”。近来听到不少律师反映在扫黑除恶案件中,审判人员态度或好或糟,但基本上都是说把律师意见带上去,让人无语——没有技术的死磕不行,没有死磕精神的技术也不过是缘木求鱼。至于律师的授课,稍不留神便容易整成“兄弟我多么牛逼”之类的故事会,当然也还是有很多对同行(尤其年轻律师)有帮助的东西——疫情期间拒绝了很多的讲课邀请,内心想法与周泽类似,谢绝理由则是朝阳律协有规定,不规范的讲课是违规要受处罚的——虽然我觉得这规定太过莫名其妙!



二、当下律师面临的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周泽其实讲到了一个核心问题:法庭不讲理,律师怎么办?所以,他的一贯主张和做法便是“有冤就要大声喊出来”!那么,有冤可以在哪喊出来,如何才能喊得出来?——其实,当下中国面临着三种法庭与三类博弈:

 

一是在法院里的审判庭,进行法律博弈

以当年的薄王重庆时期的李庄案为例,便是重庆的法院审判李庄的那一整套机制与“司法”活动:包括相当程度上“秉承上意”主持庭审并进行裁决的法官们,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与斯伟江、杨学林律师们,以及以么宁为代表的公诉人,乃至各种形形色色的证人、受害人及其他参与者们。——法庭上控辩审各方进行的是法律博弈,在审判独立、法庭讲理的情况下,这种博弈是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尽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是全社会的审视之下,进行法治博弈

面对李庄案出现的各种非正常情况,媒体、学界、律师界都保持着密切关注与高度警惕。面对重庆法庭里的种种不讲理,尤其当么宁抛出所谓“李庄嫖娼”论时,社会哗然。公众对李庄案件进行关注使其成为某种“公共事件”,公众持续的关注与发声引起更高层的重视,在体制内外各种力量的共同作用之下,重庆方面公共权力的滥用受到相当程度的有效制约——最终在李庄案第二季中,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便是通过媒体集合公众声音形成公众意志,从而约束权力的法治博弈——这便是周泽们有效喊冤的另一个舆论阵地,也是有司越来越严格限制律师进行此类公共表达原因。而当事人往往不到别无他途都不太愿意采取此种做法,骨子里还是生怕因此得罪权力。

 

三是社会发展进程当中,进行历史博弈

典型者如李庄案不仅影响着李庄本人及相关人员的命运,甚至改变着薄王等人的ZZ命运,深刻影响着历史的进程。呼格案、聂树斌案,尤其张文中案的彻底平反与顾雏军案的部分改判,当年的“反右”、“严打”与事后的平反,甚至包括当下的扫黑除恶与未来可能的重新审视,其实也都属于不同历史条件之下的需要与博弈。

 


三、有效辩护需要三个基本条件


有效辩护不等于无罪判决,更不等于替当事人脱罪。有效辩护可以概括为:通过辩护使无罪之人获得清白;罪轻之人依法减轻其罪责;确有重罪的人罚当其罪;同时被告人的基本HUMAN权得到保护,司法权力受到有效监督。有效辩护绝非仅限于程序问题,而是包括程序性保障、科学性辩护以及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三个层面的法律性问题、法治性问题。辩护是否有效取决于三个因素:


一是“有话可以说”的程序性保障

即当事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公检法应有之尊重与保障。具体则表现为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会见权;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阅卷权、表达权;审判阶段的审判公开权、律师辩护权......依法接受公开的审判,是当事人的基本人权。侦查的依法进行和审判的依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当下各地以疫情之名对律师会见和开庭审理的种种限制,暴露出太多问题。


二是“有话好好说”的科学性辩护

即律师的工作涵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内容要精准科学。具体表现为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刑事风险的预警与防范,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表现为侦查阶段辩护人对当事人权利的充分保护,无论是心理上的抚慰、知识上的帮助还是合法权利的有效维护,例如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对刑讯逼供进行有效的制止与控告;表现为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的充分沟通,对有利于当事人证据要求检察机关充分关注;表现为审判阶段法庭上有理有据有节的辩护,法庭外为制止司法权滥用的必要努力。有效辩护还表现为辩护律师化解当事人刑事风险的多元视角与解决方案。


三是“说了不白说”的制度性约束

即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证据、意见不被漠视或“贪污”,防止司法权力滥用——这需要平衡独立审判与体制内的权力制约、体制外的民权制约。当下“司法专横”有三个基本成因:一是司法权受其他权力干扰缺乏应有之独立性;二是司法体系内部运行的不合理和司法人员的素质堪忧;三是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乃至媒体、民众等对司法专横缺乏有效的制约。——真正的有效辩护必须是在权力受到有效制约的司法环境下方才可能实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庭审直播、法律文书上网等司法公开措施格外重要。毫不夸张地说:能否充分保障作为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辩护人的律师执业权利,是衡量司法改革成功与否的最核心标准。因为权力来源于民众,服务于民众,受制于民众,不受民众及其代理人、代言人有效制约的POWER都是耍流氓。



曾经在法庭上多次强调:法治不彰,司法不公,任何人都不会安全。“对一个人(包括被告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这种不公所体现的是制度的逻辑,而这种制度逻辑完全可能适用在任何一个人(包括各位法官、检察官)身上,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一定可以幸免。”(孟德斯鸠语)为聂树斌、佘祥林们争取权利便是为我们自己争取权利,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受错误的刑事追究,他们身受刑讯而无力辩白的昨天,很可能就是我们同样身受刑讯而无力辩白的明天。——正义“等”不来,你我当为权利而斗争!





【参考阅读】


我反对|中国当代律师论纲

吕良彪|胆战心惊做律师

吕良彪|律师为何专为坏人说好话?

吕良彪|辩护的技术与喊冤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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