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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官适合自行聘请律师么?!

吕良彪 春秋吕释 2020-11-11



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保障辩护权利,当从不要指定律师开始。

——吕良彪

 

01

年前,金融行业某高官落马。

日前,该案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家人希望为其聘请律师,却被告知当事人已经“自主聘请”了两位——据了解,是检察机关让当事人在“组织推荐”的四人名单“自主选定”了两位。家属希望我们能为其协调其中一位律师退出,他们情愿照付律师费只是希望能有一个自己“信得过”的律师参与。


02

近年来接受聘请为多位副省部、厅局级官员提供辩护,也接触到更多家属为自行聘请律师进行的斗智斗勇和最终接受指定律师的结局。敏感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在接受聘请后第一关便是与办案机关交涉真正取得辩护人资格。前些日子将这些年的遭遇与见闻归纳总结出了《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点击即可阅读)》——辩护权是律师的职业权利,更是当事人的宪法权利。但现实中,敏感案件当事人聘请律师总要遭遇各种波折。


03

首先以高官案件为例:

第一,虽然法律上获得辩护权任何机关或个人都无权剥夺或变相剥夺,但现实中各级组织总是本能担心此类案件会“失控”,尤其辩护律师这块尤其让人不放心。此外,组织与公众或许都觉得,官当到了相当级别就应该把自己的一切都交给组织安排否则对案件处理也未必有好处——典型者如当年正部级官员刘方仁出事后讲“聘请律师辩护不就是对抗组织么?!”

第二,能够被指定的律师,业务能力和组织信任应该原则上都是没有问题。——之所以用“原则上”,是因为前些年某被指定为副部级官员辩护的律师在网上公然曝出法院为其出具的“表扬函”,表扬这位律师如何通过做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最终服从法院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云云,其重点同时也在于当事人的副部级身份自我炫一把吧。当然,这种行径因为违反律师基本职业伦理遭受到业界一致批判。(参见《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委托》)

第三,被指定担任辩护人是组织信任与抬举,除非律师健康原因实在不能胜任工作,否则自行退出无异于打组织的脸、辜负了组织信任。如果犯下此类政治错误,这律师以后咋混呢?!还有一点,这律师退出了,检察机关会继续提供范围让当事人在指定范围内“自主选择”——除非当事人坚定、明确而智慧地拒绝,否则自行聘请而非经组织指定的律师难以介入。甚至接受聘请以后,有关方面也会想方设法让你退出。(参见《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


04

此类情况在受媒体关注的案件和其他敏感案件中同样存在:

去年年底,家属委托的律师吴丹红在南昌会见劳荣枝受阻,而且毫不意外地出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劳荣枝申请法律援助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办案机关明确告知劳荣枝家里已为其聘请律师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劳仍坚持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办案机关告诉劳荣枝有权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在劳荣枝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自主”选择法援律师——由此让办案机关完全放心的律师介入,确保案件不出问题显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吴律师应当尊重劳荣枝本人的真实意愿退出本案辩护。而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则是对劳荣枝辩护权的一种侵害,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程序违法。至少,你得让当事人自己对着家属聘请的律师表个态说明是自己自愿而不是被逼着不要这律师的吧?!因此,非常有必要确立起“聘请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的执业规范。另一方面,律师行业亦当确立起“委托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的职业伦理。而且,敏感案件在家庭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前提下,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参见《谁更有资格为劳荣枝辩护?(点击即可阅读)》)

05

同样情况备受关注的还有2018年何兵律师会见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会见被告人受阻,理由是被告人从看守所里传出信儿来说:她要法院指定的律师,不要家属委托的何兵、党琳山等人。再早些时候,李律师和平被判三缓四,家属发视频强烈指对官方“指定辩护人”温姓律师,认为宣判后辩护律师对当事人家属态度甚至比官方更为恶劣。而某著名律师基于法院传递消息虽成功会见王律师全璋,但仍亦饱受非议并最终解除委托。笔者甚至经历过侦查机关将家属作为同案犯罪嫌疑人抓进来关上几个月,然后家属成为“同案犯”之后被迫转而在当地委托侦查机关变相指定的律师!


 06

律师是格外需要“体面”的职业。(参见《律师的面子》)“官方指定”的律师往往风光无限却又角色尴尬——有被指责为“形式辩护”走过场的,有被认为与官方沆瀣一气的……而事实上,他们可能确实在“忍辱负重”“认真履责”。——无论被指定的律师是何等的优秀与尽职尽责,既然接受指定介入公共事件可能因此赢得关注与声誉,甚至因此排除了原本应当优先的家属委托的律师的辩护权,就应当接受业界与公众的质疑乃至批评。虽然,能够被组织信任和指定是对律师的莫大认可,会给律师本人带来声誉和利益,绝大多数时候律师也是在“审时度势”甚至超水准发挥,但当辩护成为一种“正治任务”时,可能相当程度上背离了辩护制度的初衷只是律师对此类指定几乎无从拒绝,从根子上还是要相关组织从莫要强行推荐、变相指定律师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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