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属委托的律师吴丹红在南昌会见劳荣枝受阻(参见《劳荣枝又失踪了?》),而且毫不意外地出现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参见《吕良彪|办案机关“拒绝律师”的十大套路》)此种情况下,可能的法援律师和受托的吴丹红律师,谁更有资格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服务?
劳荣枝申请法律援助有两种可能性:一是办案机关明确告知劳荣枝家里已为其聘请吴律师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劳仍坚持申请法律援助。二是办案机关只告诉劳荣枝有权聘请律师或申请法律援助,在劳荣枝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使其“自主”选择法援律师——由此让办案机关完全放心的律师介入,确保案件不出“问题”。显然,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吴丹红律师应当尊重劳荣枝本人的真实意愿退出本案辩护。而如果属于第二种情况,则是对劳荣枝辩护权的一种侵害,是一种自欺欺人的程序违法。
从形式上看,法援律师系劳荣枝本人同意而吴丹红律师系家属委托,似乎法援律师当优先于家属聘请律师,但此时劳荣枝申请法律援助未必是其完全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非常有必要确立起“聘请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的执业规范——即除非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家属委托律师,否则即应当推定家属所聘请之律师当优先于被指定的律师为劳荣枝提供法律服务。另一方面,律师行业亦当确立起“委托律师优先于指定律师”的职业伦理。而且,敏感案件在家庭有能力聘请律师的前提下,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参见《职业伦理|敏感案件律师最好不要接受指定》)
所以,笔者在此拜托我尊敬的江西同行:如果你们知道家属已经委托吴丹红律师为劳荣枝提供辩护后,最好不要再接受指定;即使接受了指定也敬请如实告知劳荣枝本人真实情况,由其本人进行理性选择。——律师是一个需要“体面”的职业,不如实告知当事人真实情况而定要介入案件尤其是所谓“当红案件”,对律师而言实在是件太不体面的事情。(参见《律师的面子》)
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