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24日版次:08 作者:叶永青 兰孟公司,作为我国最为普遍应用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法对其经营主体、法律事实、行为效力等作出判定或评价标准,构成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基础,进而形成了税法从行政法律关系角度对相关商事行为作出进一步评价的基础和前提。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多个方面都将对税收征管产生重要影响。我们挑选几个特别的角度抛砖引玉。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调整:“公司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则在税法上是否可以理解为,支持税务机关未来在对两个以上的纳税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安排时,有更大的自主权,可以重新界定交易的性质,比如对共同服务第三方的交易行为认定为关联交易进行重新调整。这是一个有趣的问题。在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公司存续期间所引发的税务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是否需要区分主体对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进行征管以及如何征管,现行法律法规层面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税收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的争议,也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新修订的公司法关于“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税务机关的税务征管提供了思路。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公司简易注销后,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就公司注销前的税务问题直接向公司股东做出税务处理,比如对公司股东发出立案检查、稽查通知、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因为公司法仅针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评价,并不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作出评价。理论上说,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在通过法定程序确认公司的历史税收责任,比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责任后,可以进而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公司股东是否仅对历史期间的补缴税款和截至注销登记之日的滞纳金承担责任,对于之后的滞纳金以及公司处罚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以上问题对税收征管影响较大,公司法的修订仍然有待进一步细节规则的出台,也期待税务规则在此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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