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所谓“两票制”,就是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国家实施“两票制”,不仅可以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提高药品流通效率,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环节,防止药品价格虚高,而且使药品来源可追溯,防止假冒药品流入医院,保证用药安全。同时,“两票制”实施后,进一步压缩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间,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一些药企仍然冒险虚开,由此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2021年9月,某拟上市药企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该公司因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要求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该公司委托沈某负责X区域的产品市场策划及业务推广活动。由于药企原则上不与个人推广商开展业务合作,沈某便以S公司名义,与药企A公司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S公司完成推广服务并经过验收后,药企A公司便向S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并取得了由S公司向其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经查,S公司为虚假注册企业,且在纳税申报后直接走逃,遂认定A公司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因为A公司存在实际发生的市场推广服务成本,未被定性为偷税行为。我国出于保护、支持“三农”发展的目的,允许农产品的购买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或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该制度,即便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为零,下游企业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打上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意。2023年12月,国家药监局披露了某制药企业B公司虚开发票的案件。该公司主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经查,该药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800余万元,并对外虚开了42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严重违法违规。药企发票的取得和开具是否合法合规,一直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笔者提醒,广大药企应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票管控制度,明确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强化财务支付控制,坚决防范一些业务人员套取企业资金进行违法利益输送的行为。同时,药企应当选择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避免交易对方出现虚假注册、不申报、不纳税、走逃失联等使本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形。还要注意的是,企业须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例如,与对方签署的书面服务合同,银行转账的付款记录以及服务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单据、会议记录、市场走访明细台账、服务成果总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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