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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外贸也不是想象的那么神秘。但是万事开头难,当第一次操作的时候,任何一个小小的细节都会变成大大的阻碍。这是一个熟能生巧的过程,所以在最初的每一步操作,都要谨慎认真仔细再仔细。格式可以变通,但是必须包括商品详细的规格描述、产品的单件净重和毛重、产品的合计净重和毛重、小包装箱里的产品数量、产品的合计体积数、产品的合计箱数。
其中:提供的数据误差部分可以多报但不能少报,不然报关会有麻烦。(第一次看见发票两字,还以为invoice是指国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来才知道原来就是和形式发票类同的,用于报关和客户清关的单证依据之一。)格式可以与形式发票PI相同,但是发票的编号必须固定且和其他单证资料相吻合。如果操作的是信用证,那么可以直接信用证的号码备注上去就可以。有一次操作的是信用证,条款约定需要出具原产地证。但是却做了一份FORM A的产地证。幸好在给客户核对单证资料的时候,客户及时反馈了信息,并要求重新做正确的原产地证CO,赶在客户收货确认之前快递过去,避免银行审核单据时出现不符点拒付。那之后才知道,产地证还分好多种。而类似FORM A,FORM E产地证可以提供,但必须基于原产地证的前提下。所以检查时要看原产地证名称处应当确保没有FORM的字样出现。制作原产地证之前,要事先和客户确定EXPORTER 出口商名称和CONSIGNEE收货方名称。如果工厂自身没有进出口权,没有在贸促会或者商检局注册是无法制作原产地证的。这样就必须通过其他公司代做。如果客户要求在原产地证上显示工厂信息,就必须使用双抬头的原产地证。格式一般被默认为:其中VIA后面可以显示境外公司或境内公司,而OB后面只能显示境内公司。O/B=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说起提单,真是明白为啥外贸这么累。因为经手人越多,出错概率越大。尤其遇到不太负责仔细的货代。所以必须自己逐个逐个信息核对再核对再核对。因为一旦你确认了提单草稿件后,就意味着后期发现的错误都必须你自己承担后果。提单里的shipper发货人,要和客户事先约定好。如果工厂自身没有进出口权,需要代理出口。一般默认的shipper就是代理公司名称。如果客户要求shipper显示工厂名称。提单上也可以直接写工厂名称,但得确保提单上的shipper与其他单证资料里的shipper信息要统一、一致。提单里的CONSIGNEE(收货人)和NOTIFY PARTY(通知人)可以不同。但是在所有资料里,收货人名称必须一致而且以收货人为准。1. 巴西客户需要向他们海关申请进出口权。需要出口商提供生产工厂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确认的合同、形式发票以及后期的发票里也需要显示工厂信息。2. 在所有单证资料里,必须按客户要求显示巴西的海关编码(NCM number)、显示葡萄牙语的货物描述。3. 在提单上,必须同时显示产品的合计净重和毛重。4. 巴西客户的基本信息里,必须有正确的客户CNPJ税号、CEP邮政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