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 广东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和管制能力,为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丽广东提供有力保障。
《通知》对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任务、审批程序、时间安排等作出了明确的说明。具体有哪些内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通知》全文!
粤府函〔2019〕3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1+1+9”工作部署,立足主体功能区战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聚焦聚力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工作重点,注重历史文脉传承和人居环境改善,加快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全面提升国土空间治理和管制能力,为我省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建设美丽广东提供有力保障。
国土空间规划是对一定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全省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范围为相应行政区域内的陆域和海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期限至2035年,近期目标年为2025年,远景展望至2050年。
(一)抓紧编制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规范省域内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秩序、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编制下位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依据。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落实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为省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按照《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年)编制工作方案》,加快编制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省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略目标和总体格局,确定县(市、区)主体功能定位,分解下达各项规划指标,科学设计各类空间开发保护的指引与管控规则,引导国土空间适度有序开发。统筹省域各类自然资源要素的保护与利用,明确开发利用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加强全省国土空间生态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二)全面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落实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的主平台,是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具体安排,也是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和依据。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全力抓好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市、县域国土空间发展目标,逐级落实国家、省下达的规划指标和空间管控规则,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明确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修复格局。统筹基础设施布局和廊道控制要求,提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提出城乡景观风貌塑造、历史文脉传承、水系和绿地系统建设、“三旧”改造等的规划要求,安排好各类重大平台、重点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的规模、布局和时序。建立健全规划传导机制,明确国土空间分区准入、用途转换等管制规则,探索规划“留白”制度,为未来发展预留弹性空间。特大城市、超大城市要提出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建设要求。市县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行政区可不单独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同步建立县级国土空间规划数据库的基础上,可将相关成果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报批。
(三)因地制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是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细化落实,可因地制宜,将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并编制,也可以几个乡镇为单元共同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突出地方特色,明确乡镇国土空间发展目标,落实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根据国土空间本底条件,科学制定各类空间开发保护行为的指引与管控规则,作为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
(四)指导约束相关专项规划与详细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包括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海岸带、海岛、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等专项规划;经国务院及其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批复设立的新区、开发区,以及其他跨行政区域成片开发的特定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特定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要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统筹和综合平衡各相关专项规划的空间需求。相关专项规划的有关技术标准应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做好与有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一张图”的核对,不得违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复后纳入同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相关专项规划要相互协同,主要内容应纳入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以村庄规划为主的详细规划,有条件的地区可全域统一编制详细规划,实现详细规划全覆盖。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依据经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历史文化遗产、公共安全、城市设计以及土地权属等因素,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近期建设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者出让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详细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落实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居民点布局、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要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已编制的村庄规划应当及时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并优化完善。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包括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未列入目录清单的国土空间规划,原则上不得编制或批准实施。
(五)统筹推进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全省各级各类空间关联数据,完善各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统筹建设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市县根据需求进行适当功能拓展,实现全省自上而下“一个标准、一个体系、一个接口”,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服务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全过程,为实现可感知、能学习、善治理和自适应的智慧型国土空间规划提供信息化支撑。
(六)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批程序和内容。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东莞、中山市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地级以上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审批。单个乡镇编制或以几个乡镇为单元编制的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逐级报至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审批。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除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外,重点审查战略目标与空间格局、规划指标落实与分解传导、“三条控制线”划定与管控、规划分区与用途管制规则、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安排等内容,具体审查要点及其他技术要求由省自然资源厅另行制定。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明确规划编制审批内容。
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要求,按照中央有关文件执行。
(一)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成果编制,按程序于2020年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审批。
(二)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同步推进市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市县的统筹联动,确保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高效推进。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编制报批,具体安排如下:
1. 启动部署阶段(2019年11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根据本通知要求,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报告。召开动员部署会议,收集梳理基础资料,总结评估现有空间性规划,开展规划编制调研等工作。
2. 规划编制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8月)。确定规划编制承担技术单位,完成支撑规划成果的主要专题研究与规划成果编制,形成规划文本、图集和数据库,完成专家论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社会公示等各项程序后上报审批。
3. 审查审批阶段(2020年9月-12月)。省自然资源厅牵头完成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与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推进,并于2020年底前完成编制报批。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重大意义,落实政府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的主体责任,并参照省的做法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全面协调推进编制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和技术要求高质量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工作专班,及时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将规划编制工作和信息平台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推进协同联动。各地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主动对接落实国家和省的规划编制要求,及时报告专题研究、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政策制定等重要环节的阶段性成果。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在领导小组框架下完善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物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和成果沟通。实现省市县规划编制的密切联动,规划编制充分衔接地区发展诉求,并确保各级规划内容的精准衔接传导。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要选择水平高、信誉好、力量强的技术团队承担规划编制有关工作。要组建联合编制团队,城乡规划机构和土地规划机构联合编制规划,充分发挥多领域、多专业的技术融合优势,不要过于集中选择单一领域技术团队,要确保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时间投入。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专家咨询制度,积极发挥各领域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广泛参与规划编制、信息系统建设、政策制定、咨询论证等工作。加强培训指导,定期开展“规划公开课”等培训和工作交流,提高全省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和综合水平。指导加强国土空间规划行业自律建设。
(四)促进公众参与。各地要坚持“开门编规划”,建立多方协商,共谋、共建、共治的公众参与模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的重大意义和主要任务。在编制过程中真正做到知民情、聚民智,动员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规划编制工作,确保编出的规划合民意、得民心。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
(五)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一致性处理。对于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视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条件建设区管理,通过有条件建设区使用的方式调整建设用地布局。对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但未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空间布局原则和管制规则的基础上,市县通过对建设项目所在地块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城乡规划管理要求。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冲突。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2日
来源| 厅国土空间规划处
编辑| 郭婉华
审核| 黄华坤
广东自然资源全媒体团队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