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意见: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为有效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共同建立快捷、高效的自然资源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工作原则、协作机制、案件移送、提前介入及联合执法、挂牌督办、其他事项等方面,内容全面、细致,作为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引性文件印发给各地参照执行。
《意见》规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对涉嫌土地、矿产、测绘等犯罪案件,依法移送、依法受理、依法立案、依法侦查、依法监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职责优势,公安机关发挥打击犯罪职能优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挥专业、信息及数据优势,在协作配合中实现优势互补、合作互促。注重以简便高效的方式实现协作配合,组织实施执法、司法办案互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工作机构、协调协作、信息共享、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建立业务交流机制、建立人员交流机制六大方面建立协作机制。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等违法案件中,发现违法事实的金额、情节、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调查终结后,应当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公安机关应在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以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录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等全流程进行了细化和分工。同时,引入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和办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开展立案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移、有案不立等现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有证据表明可能符合刑事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在提前介入调查中发现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法定管辖范围及时立案侦查。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某类自然资源犯罪案件高发、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等情形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组成联合工作组,按照“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原则,联合开展执法活动。
《意见》规定省级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对下列案件实施挂牌督办:
(一)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
(二)上级交办或督办的案件;
(三)省级以上领导批办的案件;
(四)涉黑涉恶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
(五)联合专项行动涉及的重大案件;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重大案件。
另外,《意见》从126项省、市、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项中梳理出35项涉嫌犯罪事项作为我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涵盖的罪名主要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职务侵占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等。
下一步,各地要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互相支持、互相配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将对下级部门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厅执法监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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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李璐
校对| 付慧英
初审| 冯建奎
点在看的人都特别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