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两个体系”建设实施指南

2017-09-26 HSE不止步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内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或其独立生产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37/ 2883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

DB37/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

AQ/2050.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露天矿山实施指南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山东省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8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

《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

《关于严防十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4〕48号

《非煤矿山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安监总管一〔2016〕60号

3术语和定义

DB37/T2883-2016和DB37/T     -2017界定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 成立组织机构

4.1.1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有明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部门。

4.1.2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并督促落实;

——保证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至少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评审工作会议,推进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持续改进;

——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对其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4.1.3 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制定并督促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实施;

——组织编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清单的补充完善;

——负责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4.1.4 其他分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按照职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督促并检查分管职能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4.1.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或参与编制隐患排查项目清单;

——组织或者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工作;

    ——组织或参与拟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各部门、各岗位隐患排查责任制;

——负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督促整改,并组织验收实现闭环管理;

——督促并检查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管理,汇总隐患排查治理的数据信息及上报工作;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文件的修订、完善、优化。

4.1.6 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治理措施;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并检查治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资料;

——负责隐患排查信息的通报。

4.2 实施隐患排查培训

4.2.1 矿山企业应明确开展隐患排查培训的计划、方式和要求,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隐患排查治理知识。

4.2.2 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从业人员针对隐患排查治理的标准、程序、方法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培训及考试结果须保留记录。

4.3 编写体系文件

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和基础管理类)、隐患通知整改验收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文件。

5   隐患分级与分类

5.1  分级

5.1.1  基本要求

矿山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隐患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和影响范围,对隐患的等级进行认定。事故隐患可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5.1.2  一般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5.1.3  重大事故隐患

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无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应包括以下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及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而进行作业;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层或分台阶的方式进行开采;

——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柱、挂帮矿体;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封闭圈深度达到30m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没有按照设计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危险级排土场;

——200m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没有按照标准进行在线监测;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认定的。

5.2  分类

5.2.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生产现场类隐患。

5.2.2  基础管理类隐患

基础管理类隐患主要包括证照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记录文件、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卫生基础管理、风险分级管控、图纸技术资料、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5.2.3  生产现场类隐患

生产现场类隐患主要包括边坡、穿孔、爆破、铲装、运输、供电、检维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6  工作程序和内容

露天矿山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步骤包括:编制隐患排查依据、实施隐患排查、开展隐患治理、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等。

6.1编制排查项目清单

6.1.1基本要求

露天矿山企业应依据确定的各类风险的全部控制措施和基础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包含全部应该排查项目的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包括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和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的编制应以列表的形式体现,确保分类清晰、内容详实、系统全面。企业应每年至少对隐患排查项目清单进行一次补充完善。

露天矿山企业应编制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清单的“编制与使用说明”,排查方法、排查周期应在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中明确,并将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过程及结果纳入本单位奖惩考核制度中,确保落实到位。

6.1.2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依据基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等要求,逐项编制排查清单。至少应包括:基础管理名称、排查内容、排查标准、排查方法、排查周期、隐患级别判定等信息(参见附录A)。

6.1.3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企业各类风险点的管控措施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清单编制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查范围(风险点)、隐患排查内容与标准、排查周期、组织级别等(参见附录2)。

6.2  确定排查项目

6.2.1 基本要求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选择确定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排查项目,作为此次隐患排查的内容。隐患排查分为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或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两类隐患排查可同时进行。

6.2.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项目应依据基础管理资料实施,具体内容包括基本条件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

基本条件包括:证照情况、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伤保险、安全投入、应急管理、生产系统及其他方面。

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程序文件、安全生产记录、图纸资料、教育培训、外包单位管理等。

6.2.3 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

企业生产现场类隐患排查项目应依据生产现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实施,具体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采剥工程作业(采场、穿孔、爆破、铲装)、运输系统、排水系统、供电及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等方面。

6.3  组织实施排查

6.3.1  排查类型

排查类型主要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例行检查。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

日常隐患排查:以岗位员工为基础,全员参与,在日常作业活动过程中对身边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作业记录等不安全因素的排查。

综合性隐患排查:重点检查重大风险的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执行情况、有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其他有关情况,综合性隐患排查包含季节性检查。

专业检查包括:边坡、排土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紧急通讯系统、爆破器材存放点、油库、其他重要设备和装置等,应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专项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

例行检查包括: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会议召开情况、违章违纪情况等。

6.3.2  组织级别及排查周期

企业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周期。成立以矿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各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以全体员工为基础,以形成自上而下的组织保障。

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矿)级、部门级、车间级、班组级。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覆盖各部门、各单位、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责任体系。

6.3.2.1班组级

班组级隐患排查与日常隐患排查相结合,班组长采取巡回检查方式,对本班组所辖作业现场实施隐患排查,每班应认真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6.3.2.3 车间级

 各车间负责本车间内多个班组的隐患排查,由车间主任、副主任、车间安全员实施,每天至少一次对生产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认真填写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记录。

6.3.2.3 部门级

 安全部门负责全矿的安全隐患排查,由安全科的人员实施,每天至少(班)一次,每天(班)应认真填写管理人员隐患排查记录。安全科具有处罚权,可以对隐患所在单位实施处罚。

 财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安全隐患排查,如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否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至安全科。

专业性较强的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负责应依据专业检查表,每月一次落实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专项安全隐患排查,如:边坡、排土场、供电系统、排水系统、运输系统、其他重要设备和装置等。

其他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排查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上报至安全部门。

6.3.2.4公司(矿)级

 ——公司(矿)级查隐患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实施。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每月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综合隐患排查。

——矿山企业分管负责人应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有针对性专业隐患排查。

 ——企业根据本单位隐患排查计划,结合生产实际,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专项或季节性隐患排查;

 ——企业应每年组织邀请相关专家对矿山所有系统进行一次“诊断式”检查;

 ——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及险情等事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进行事故类比隐患开展专项检查。

 ——矿山企业应将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6.3.3  治理建议

按照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各相关层级的部门和单位对照隐患排查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填写《隐患排查记录》。

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类别,提出治理建议,一般应包含:

——针对排查出的每项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经排查评估后,提出初步整改或处置建议;

——依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或严重程度,确定隐患治理期限。

6.4  隐患治理

6.4.1  基本要求

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治理、分类实施、重点处理、动态处理、综合处理的原则。主要包括岗位纠正、班组治理、车间治理、部门治理、公司治理等。

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保养和监测监控,防止事故发生。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矿山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6.4.2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

事故隐患治理流程包括:通报隐患信息、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实施隐患治理、治理情况反馈、验收等环节。

——通报隐患信息。在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将隐患名称、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隐患等级、治理期限及治理措施要求等信息向从业人员进行通报。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隐患排查组织部门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应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措施建议、完成期限等提出要求。

——实施隐患治理。隐患存在单位在实施隐患治理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可靠的治理措施,并按时限要求实施隐患治理。

——治理情况反馈。隐患治理后,隐患存在单位向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报告情况。

——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整改通知制发部门应当对隐患整改效果组织验收。

隐患治理流程应建立记录档案。

6.4.3  一般隐患治理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企业各级(公司、车间、班组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隐患排查组织部门要负责复查闭环。

6.4.3.1立即整改

  一般隐患中有些隐患如明显的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这属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式的一般隐患,排查人员一旦发现,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如实记录,以备对此类行为统计分析,确定是否为习惯性或群体性隐患。有些设备设施方面的简单的不安全状态如安全装置没有启用、现场混乱等物的不安全状态等一般隐患,也应要求现场立即整改。

 6.4.3.2限期整改

    一般隐患难以做到立即整改的,则应限期整改。由排查人员立即上报至班组、车间(部门)或公司,汇总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隐患难度大小,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

内容中需要明确列出如隐患情况的排查发现时间和地点、隐患情况的详细描述、隐患发生原因的分析、隐患整改责任的认定、隐患整改负责人、隐患整改的方法和要求、隐患整改完毕的时间要求等。

限期整改需要全过程监督管理,除对整改结果进行“闭环”确认外,也要在整改工作实施期间进行监督,以发现和解决可能临时出现的问题,保证按期整改完成。

6.4.4  重大隐患治理

经判定或评估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应当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影响范围和风险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矿山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6.4.5  隐患治理验收

隐患治理完成后,应根据隐患级别组织相关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实现闭环管理。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当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复查评估,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对政府督办的重大隐患,按有关规定执行。

6.4.6 告知

    企业应依据隐患危害和整改难度进行隐患等级判定,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将事故隐患以网络或宣传栏的形式,定期向从业人员通报或公示。

6.4.7  统计分析

    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应遵循以下原则:

    ——隐患排查是否覆盖了要求的范围和类别;

    ——隐患排查是否做到了“全面、抽样”的原则,是否做到了重点部门、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适当突出的原则;

    ——隐患排查发现:包括确定隐患清单、隐患级别以及分析隐患的分布(包括隐患所在单位和地点的分布、种类)等;

7 文件管理

企业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策划、实施及持续改进过程中,应完整保存体现隐患排查全过程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至少保存一年。档案至少应包括: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及整改销号审批表;

——隐患排查项目清单等内容的文件成果;

——涉及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其排查、评估记录,隐患整改复查验收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8 隐患排查的效果  

通过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企业应至少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风险控制措施全面持续有效;

——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和提升;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各级排查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

——员工隐患排查水平进一步提高;

——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对隐患频率较高的风险重新进行了评价、分级,并制定了控制措施。

9 考核与奖惩

9.1 矿山企业应成立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各层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一次考核。

9.2 隐患排查治理绩效考核结果应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9.3 矿山企业应制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考评的目的和用途;

——考评的原则;

——考评的内容和分值;

——考评的一般程序;

    ——考评的周期。

10持续改进

10.1  评审

企业应适时和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包括体系改进的可能性和对体系进行修改的需求。评审每年应不少于一次,当发生更新时应及时组织评审。应保存评审记录。

评审的实施可结合企业安委会或安全领导机构会议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或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也可结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或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评审一起进行。

评审结束后应当编制评审报告,企业应当根据评审报告要求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文件进行修订、完善和优化,确保隐患排查治理效果。

10.2  更新

企业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对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影响,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隐患等级和类别、隐患信息等内容,主要包括:

——法律法规及标准规程变化或更新;

——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新要求;

——企业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机制发生变化;

——企业生产工艺发生变化、设备设施增减、使用原辅材料变化等;

——企业自身提出更高要求;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应急预案演练结果反馈的需求;

——其它情形出现应当进行评审。

10.3  沟通

企业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风险管控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隐患信息,提高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企业应主动识别内部各级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培训需求,并纳入企业培训计划,组织相关培训。企业应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使其熟悉、掌握隐患排查的方法,消除各类隐患,有效控制岗位风险,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

 



源于网络,版权原作者所有

若有侵权,请联系,24小时内删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