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
四川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工作指南
1 工作目标
煤矿企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至少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3) 制定重大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4) 全面治理事故隐患;
5)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或数据库;
6) 建立隐患排查信息管理系统;
7)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8) 遏制煤矿安全事故。
2 工作机制
2.1 职责分工
2.1.1 建立组织机构、明确职能部门
煤矿企业应以文件形式明确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管理层级,集团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应为安监局或安全部,煤矿隐患排查治理主管部门应为安全科。
2.1.2 建立工作责任体系
煤矿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
煤矿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体系,明确矿长、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各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煤矿企业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服务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其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煤矿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煤矿企业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煤矿企业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2.2 分级管理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煤矿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场所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煤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应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重大事故隐患之外的隐患即为一般事故隐患),并按照事故隐患等级明确相应层级的单位(部门)、人员负责治理、督办、验收。
煤矿矿长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矿级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负责。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制度建设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明确矿长、矿级副职、副总工程师、各有关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班组、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二)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事故隐患的标准、规范、规定,明确和细化事故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三)明确隐患判定程序,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对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做出判定。
(四)明确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的管理责任、处理措施及流程;
(五)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评估;
(六)组织开展相应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七)保障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已开展多年,各企业已有较成熟的工作经验,本工《指南》不再提供制度示例。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煤安监行管〔2017〕5号)有关要求,企业至少应建立:
1)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
2)隐患排查制度;
3)隐患整改制度;
4)隐患整改验收制度;
5)隐患治理分级管理制度;
6)重大隐患报告制度;
7)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制度;
8)隐患排查治理挂牌公示制度;
9)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及保障制度;
10)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制度;
11)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12)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13)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3 事故隐患排查
3.1 基础工作
编制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严格落实计划。
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地质(含水文、瓦斯地质等)、矿井灾害、生产系统布局、设施设备状况、采掘接替计划、劳动定员、管理水平及制度建设之实际,针对性的编制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并依据该计划按期组织实施。
矿井事故隐患年度排查计划应有排查地点、范围、排查时间、牵头部门及人员构成、排查责任人等。排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
3.2 周期范围
3.2.1 每月排查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3.2.2 每旬排查
矿级各分管负责人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 1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3.2.3 每天排查
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检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对隐患排查作出相应安排,预先设计的隐患排查表应能明确记录实施隐患排查的人员、排查的范围、排查的内容、排查方式、排查的时间、存在的问题。
3.2.4 作业过程排查
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管部门对岗位隐患排查要提出相应要求,预先设计的岗位隐患排查表应能明确记录作业时间、岗位名称、实施隐患排查的作业人员姓名、具体的隐患记录项。明确该记录表的处理流程。
3.3 登记上报
3.3.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
煤矿企业按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排查清单组织进行各级、各类、各周期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矿井为单位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台账,逐项登记排查出的事故隐
隐患类别 | 隐患项目 |
安全管理类(15小类) | 1.生产经营单位资质证照类;2.安全组织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类;3.安全生产责任制类;4.安全管理制度类;5.图纸管理类;6.作业(操作)规程类;7.隐患排查治理类;8.安全生产记录、台帐档案类;9.应急救援预案与实施类;10.矿山救护类;11.建设项目类;12.事故管理类;13.职业健康类;14.安全文化;15.其他安全管理类 |
从业人员类(4小类) | 1.从业人员资格资质类;2.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类;3.从业人员操作行为类;4.其他从业人员类 |
作业场所类(12小类) | 1.采掘布置类;2.顶板类;3.通风类;4.瓦斯类;5.粉尘类;6.防灭火类;7.防治水类;8.电气类;9.提升运输类;10.爆破作业类;11.安全标志类;12.其他作业场所类 |
设备设施类(14小类) | 1.采掘设备类;2.通风设施设备类;3.安全监控类;4.人员定位类;5.压风自救类;6.供水施救类;7.紧急避险类;8.提升运输类;9.排水设备类;10.电气设备类;11.爆破器材类;12.通信设备类; 13.个人防护用品类;14.其他设备设施类 |
患。事故隐患台账中将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分别登记。
为便于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事故隐患台账分类设置(如上表所示),有利于闭环管理。
3.3.2 重大事故隐患的报告与信息档案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岗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煤矿企业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重大事故隐患报送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隐患治理方案
已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煤矿企业应当通过信息系统报送前两款规定的内容。
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应载明隐患排查时间、排查人员、存在的地点、隐患类别、隐患特征、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发现后第一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的时间、采用的报告方式、报告与接受报告的经办人员、并应将书面报告存放于档案中。重大事故隐患的专项治理方案、安全措施、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上报备案情况、治理结果的验收责任单位、验收合格情况、是否销号等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流程所涉及的文字资料等事项也应一并存入档案中。
3.3.3 制作重大事故隐患电子分布图
煤矿企业应将排查的重大事故隐患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制作标示。重大事故隐患点位上应标注: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整改措施、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整改资金、预案;重大事故隐患上报情况等。
4 事故隐患治理
4.1 分级治理
4.1.1 基本要求
事故隐患治理应符合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 “五落实”要求。
一般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科、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及时组织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矿级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业务范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具体实施。
4.1.2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隐患治理的实施必须与方案一致。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质的落实;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4.1.3 需要一定时限的隐患治理
不能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治理责任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按照治理方案组织实施。
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含有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质的落实、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煤矿财产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1.4 能及时完成的事故隐患治理
能够立即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时间、地点、隐患的具体情况、治理消除措施、治理结果、治理的主要责任人等应一并填写在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中,记录要符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的要求。
4.2 安全措施
4.2.1 安全技术措施
事故隐患治理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落实到位。煤矿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隐患类别、治理方案、治理过程中存在风险、治理范围及附近环境等相适应,且安全技术措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可靠性。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安全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后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置措施和预防措施,及时处置。
4.2.2 现场管理
治理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作业现场要有专人指挥,并设置警示标识;安检员现场监督。
现场指挥人员、安检员、警示标识的设置地点、警示范围等内容应一并写入安全技术措施中,并落实到位。相关隐患治理记录文件中应留下痕迹备查。
5 监督管理
5.1 治理督办
5.1.1 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责任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明确哪些隐患治理需督办,由哪一级哪个部门(单位)负责督办,什么情况下需提级督办,什么情况下挂牌督办,督办责任如何落实,督办工作流程,相关工作要求。事故隐患治理督办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应按规定上报。隐患治理记录中应留下督办痕迹备查。
5.1.2 提级督办
对未按期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由上一管理层级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实施督办。
5.1.3 挂牌督办
企业要对自身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5.2 验收销号
5.2.1 自行排查的事故隐患
煤矿企业自行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验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煤矿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5.2.2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事故隐患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书面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因发现重大事故隐患而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煤矿企业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或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何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治理情况和评估报告等。
5.3 公示监督
5.3.1 按月通报
企业应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分布、治理进展情况。通报的形式、内容应与隐患排查治理挂牌公示制度相符,每月通报情况应留下备查资料。
5.3.2 重大事故隐患公示
无论是企业还是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煤矿的重大事故隐患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在井口(露天煤矿交接班室)或其他显著位置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地点、主要内容、治理时限、责任人、停产停工范围等内容。
5.3.3 事故隐患的举报奖励
煤矿企业要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事故隐患举报电 话,接受从业人员和社会监督。接到举报后对事故隐患的治理和相关人员的处理、奖励应留案被查,并将其装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中。
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是事故隐患排查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要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事故隐患或者排查治理不力的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管理
企业应保存好《隐患排查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和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建立有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企业,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统计、过程跟踪、逾期报警、信息上报的信息化管理。
未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领域10项技术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16〕63号)和项目建设方案的要求抓紧建设,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实现对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的记录、跟踪、统计、分析、治理、上报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将其作为事故隐患预警指标量化的基础。
6.2 改进完善
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事故隐患治理会议,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通报,分析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提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并编制月度事故隐患统计分析报告。
会议记录、通报文件、统计分析报告应留档备查。
6.3 资金保障
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资金有保障。
企业应根据矿井灾害情况,按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吨煤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2015〕80号文件规定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0元/吨,高瓦斯矿井30元/吨,低瓦斯矿井15元/吨),隐患治理投入可从安全费用中列支。
6.4 专项培训
煤矿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 1 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专项培训。
每年复产复工前,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专项培训应先准备好培训资料,特别是隐患排查清单、相关规程、规定、文件等都必须纳入到培训内容中。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培训可与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培训合并进行。专项培训应有计划、有记录,参加培训人员应有考勤签到表,培训的记录性文件应存档备查。
6.5 考核管理
6.5.1 日常检查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
日常检查制度应与企业管理层级、组织机构相适应,具有与本企业完全的符合性和可操作性;日常检查应留下记录备查。
6.5.2 绩效考核
检查结果纳入工作绩效考核。
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与职工收入、奖惩挂钩,将日常检查及其他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中,并在绩效考核分值中赋予较大的比重。
6.5.3 强化闭环管理
隐患排查治理的关键是要形成闭环的运行机制,从而保证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对现有的隐患治理工作流程进行持续改进,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号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7 形成企业常态化的双重预防机制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是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任务,而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常态化工作系统。要定期组织对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修正问题和偏差,不断循环往复,促进和提高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效性,确保双重预防机制不断完善,持续保持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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