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 | 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
大岭导言: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创造性标准的区别,是实务中的争议热点。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两者在创造性判断标准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在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区别,这种区别体现在下述两个方面。
(1)现有技术的领域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不仅要考虑该发明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以及该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其中去寻找技术手段的其他技术领域。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2)现有技术的数量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可以引用一项、两项或者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 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上述规定中,如何把握“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是一个难点,本案非常好的阐释了这种情形,而且评述详尽合理,可谓是实用新型创造性评述的典范。
本案也显示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实质上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标准是相一致的。只要现有技术给出技术启示,就可以结合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一篇或多篇对比文件,来评述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这个观点,在大岭去年的一篇文章中进行了完整的评论。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拓特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拓特电子)的ZL201320826793.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分别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移动电源租售,即共享充电宝的相关技术。
共享充电宝是在“共享”风口上出现的细分行业,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新词语”。共享充电宝在2017年急剧增长后次年出现行业洗牌,多起专利无效和侵权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拓特电子的涉案专利申请于2013年,独家授权给深圳租电智能科技使用,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涉及共享充电宝的基本架构,故该专利权的存续与否会对后续的市场状况带来很大影响。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366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
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同一技术领域,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需要明确的技术启示才能用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
【案件解读】(后附无效决定摘录)
【无效决定摘录】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充电器租售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有机柜,机柜上设有一个以上的充电模块保管仓,在充电模块保管仓中存放有移动充电模块;在机柜上还设有支付管理模块、主控电路模块、电子阀门模块及电源模块;支付管理模块,识别管理用户支付的费用,并连接主控电路模块,向主控电路模块提供检测识别信号;主控电路模块,管理控制电子阀门模块;电子阀门模块,控制充电模块保管仓的开启,以及向主控电路模块提供移动充电模块是否放回充电模块保管仓的存放检测信号;电源模块,用于为支付管理模块、主控电路模块和电子阀门模块供电,同时为移动充电模块充电。
本专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解决市面上缺乏为手机、数码设备灵活充电设备技术的不足,使用户可以取走移动充电模块为手机、数码设备充电,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器租售机指的就是“移动充电模块租售机”,该移动充电模块可以为手机、数码设备充电。同时,结合权利要求1整体来看,支付管理模块所提供的“检测识别信号”指的是支付管理模块所识别的用户所支付的费用信息。
证据1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机柜,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1说明书第00240042段、0054段,图1-8):电池充电机柜包括机柜(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机柜)的柜体1,在所述柜体内部设置有若干个充电电池槽2(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模块保管仓),柜体1正面设置有控制操作面板3,柜体1内部还设置有强电控制部分和弱电控制部分,所述强电控制部分包括开关电源模块与各充电电池槽的充电电源控制模块,所述弱电控制部分包括充换电控制与管理系统,及与该系统连接并进行具体控制的环境监测与控制子系统,充电控制子系统和执行机构子系统。所述的充换电控制与管理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主控电路模块)通过系统的通信网络与其他子系统进行数据的交互,采集各子系统的状态,控制各子系统的协调运转,存储各子系统的状态、交易数据、电池数据和操作日志,通过外部的网络接口将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所述充电控制子系统包括充电控制单元和多个充电模块6,所述执行机构子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子阀门模块)包括电池槽开关控制模块和电池识别及处理模块;所述充换电控制与管理系统根据操作面板输入的要求信号,分配执行机构子系统开关相应电池槽进行换电处理或分配充电控制子系统对相应电池进行充电(同时,证据1中的电池充电机柜正常工作时,必然需要有相应的供电模块对弱电控制部分供电,由此,证据1中对相应电池进行充电的充电控制子系统和给弱电控制部分供电的供电模块共同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电源模块)。所述弱电控制部分还包括充电收费与交易子系统,该子系统也与所述充换电控制与管理系统连接,所述充电收费与交易子系统包括读卡器和/或POS 机。整个充电管理机柜的运转中,带有RFID读卡器,可以进行身份认证并安全可靠地完成收费或充值,能够打印相关的消费凭据。(充电收费与交易子系统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支付管理模块,且上述内容公开了支付管理模块识别管理用户支付的费用,并连接主控电路模块,向主控电路模块提供检测识别信号)。
执行机构由控制板控制:所述执行机构子系统的电池识别及处理模块包括执行机构控制板,所述电池槽开关控制模块与执行机构控制板电连接,所述执行机构子系统的电池槽开关控制模块包括各电池槽编号控制单元和设置在各电池槽后的电磁锁。电池槽内放置有充电电池后,将信号传送到执行机构控制板,然后对充电电池进行状态识别和放电或充电处理。抽屉打开时,电池槽内设有定位槽,保证电池放入后能准备定位,并通过抽屉式电池槽底部的连接器与抽屉式电池槽后面的接插件公头相连,实现信号的传递。抽屉式电池槽关闭后接插件结合,同时可以在电池槽内设置一组定位销闭合,保证抽屉式电池槽的准备定位。当电池槽推到一定位置,执行机构闭合,电池槽锁紧。执行机构的电磁锁部门与执行控制板相连,当中央控制板向执行控制板发出开锁命令后,执行控制板向对应的电磁锁发信号,电磁锁打开抽屉式电池槽弹出,实现换电(公开了电子阀门模块控制充电模块保管仓的开启)。如附图3和4所示,所述充电电池槽包括框架式电池仓8和抽拉式电池屉格9,每个电池屉格内有电池定位结构和电池连接器。 所述电池屉格内安装有接近开关,通过接近开关或通过电池的生命帧可以检测电池槽内电池的放入与取出并判断电池位置摆放是否正确(公开了电子阀门模块向主控电路模块提供电池是否放回充电模块保管仓的存放检测信号)。本实用新型的电池充电机柜采用高度集成的智能化设计,将充电、自动监测控制、环境控制、自动收费和网络通信等功能集于一体,实现无人值守式的电动车或电动小车的电池充换服务及收费。
通过对比可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给手机或数码设备充电的充电器(移动充电模块)的租售机,而证据1公开的是一种对电动车或电动小车的电池提供充换电服务及收费的电池充电机柜,但是证据1的电池充电机柜的整体架构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租售机的整体架构基本相同,均包括机柜、一个以上的充电模块保管仓、支付管理模块、主控电路模块、电子阀门模块及电源模块,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各模块的功能及连接关系也被证据1公开。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请求保护的主题不同,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充电器租售机,其中相应存放的是移动充电模块,可以对移动充电模块进行租售;而证据1中公开的是电池充换电机柜,其中相应存放的是电池,电池可以进行交换。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用户可以取走移动充电模块为手机、数码设备充电或供电、使用后还可归还(租模式),从而灵活、方便地对手机、数码设备充电或供电。
证据3公开了一种便携电源发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证据3中文译文第0034-0038段、0056段、0091段、0099-0105段,图1、13-14):提供了基于便携电源站上的广告和/或收费的基础提供电源的发表于网络以进行充电的便携电子设备的系统、方法、和装置。对便携电子设备进行充电,而不需要考虑设备的位置或者是否容易获得与设备相关联的充电设备。图1的电源发布系统包括服务器110、网络120以及发布便携电源站的集合130、140和150。每个电源站130、140和150位于不同于其他电源站的区域(例如,区域160、165、150和170)。电源站130、140和150在其不使用时被对接在一个对接站中。该对接站为电源站的电源供应或电池充电。当便携电子设备需要电源站对其充电时,电源站从对接站中移出并被连接到该设备。广告调度器540接收(在1030处)支付信息并处理(在1040处)支付信息。支付信息可以包括信用卡信息或用户登陆访问已有支付信息的现有账户。广告调度器540请求代码生成器530通过接口管理器510发送(在1050处)所生成的指定电源站的解锁代码到请求设备。用户在电源站230的输入端口上输入(在290处)解锁代码。电源站230开始(在295处)在特定的持续时长内,向设备210以及任何其他连接至充电接口的设备充电。图13示出了根据一些实施例的电源站131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移动充电模块)。电源站1310是从充电站1320中取出的。当电源站1310未被使用时,所述电源站1310位于所述充电站1320内。充电站1320包括通过充电槽1360(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充电模块保管仓)从墙上的插座向电源站1310的电池或电源供应器供电的电源线。来自充电站1320的电源向电源站1310电源供应充电使得电源站1310保持充电状态且准备好用于向其他便携电子设备供应电源。在一些实施例中,充电站1320包括10个充电槽1360以向10个不同的电源站充电。当用户希望为便携电子设备充电时,电源站从充电槽1360中滑出且被运送到用户所处的任何地方。当用户使用完电源站时,电源站被滑回其被充电的充电槽1360中。由此可见,证据3公开了一种移动充电模块(例如电源站1310)的付费租借系统,可以租借并取走移动充电模块为便携电子设备供电或充电,使用后可归还,从而能够灵活、方便地对便携电子设备供电或充电。
因此,证据3中给出了对移动充电模块进行租借的启示,在证据3给出的启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可以对证据1中的电池充换电机柜进行改造,在其中存放移动充电模块,从而实现对移动充电模块的租借,至于售卖则是在租借的基础上易于实现的常见的商业模式,对整体技术方案并未作出技术上的贡献。
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3具备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第一,关于证据1的领域问题,移动充电模块实质上是可充电电池加上电源管理功能模块而构成的组件,无论是电动车电池还是移动充电模块都是一种可再充电的、能够给其他设备供电的电源组件,从可充电电池的领域来看证据1和本专利至少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虽然通常给手机或其他便携设备供电的移动充电模块相对体积较小,但这也仅仅是因为电池容量不同所导致的,因此,在证据1公开了整个机柜以及相关各模块的整体架构的情况下,仅仅是存放的是电动车电池还是移动充电模块的不同并不能使整个方案具备创造性。
第二,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内容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本专利的主控电路模块无需对充电进行管理,即使本专利的主控电路模块无需对充电进行管理,但可充电电池的充电过程中通常是需要管理控制的,以便确定何时充满以及防止过充等,该管理要么放在主控电路模块上、要么放在充电模块上、要么放在电池端,这都是惯常使用的几种方式,整个系统的架构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因此即使本专利的主控电路模块不具备充电管理功能也不能使权利要求1整体具备创造性;同时,电子阀门模块缺少证据1中的功能也属于要素省略的发明创造,同样不能使权利要求1整体具备创造性。
第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电源模块是否与主控电路模块之间存在信号传输关系,且即使二者不存在信号传输关系,也是因为如前所述,充电管理未放置在主控电路模块上而是放置在电池端所导致的,在结合了证据3给出的启示而将证据1中的电池替换为移动充电模块的情况下,移动充电模块端设置充电管理功能从而电源模块与机柜的主控电路模块之间无信号传输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第四,关于证据1和证据3的结合启示,证据3的电源站可被取走给便携电子设备充电,其功能与本专利的移动充电模块完全相同,尽管证据3具体租借的过程和整体架构与本专利存在区别,但证据3已明确给出了可以租借移动充电模块的启示,在证据1公开的对可充电电池换电使用的机柜的整体架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使用该机柜来租借移动充电模块,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3无结合启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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