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I外观设计的现有设计的确定和比对方法 | 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网站
“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江民新科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江民公司)就专利权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360公司)的ZL201430324283.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专利涉及带图形用户界面(GUI)的电脑。 360公司认为其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遭到侵犯,将江民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是自我国于2014年将涉及GUI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以来国内首例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江民公司被起诉后,遂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作为打响GUI专利保护的第一枪,涉案专利的无效和侵权纠纷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报道。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五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5196号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对比判断作出了详细分析认定,同时,对新颖性宽限期等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和适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案对创新主体的意义在于,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在提交GUI领域相关的外观专利申请时,应突出GUI设计、弱化作为载体的硬件设计,并清楚示出GUI设计的用途功能、人机交互、动态设计等内容,以期实现最大程度对GUI设计保护之初衷。
【案件解读】(后附无效决定摘录)
【无效决定摘录】
2.证据及相关事实认定
2.1关于证据1
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是北京市长安公证处(2016)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612号公证书复印件,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当庭提交证据1公证书原件及所附经公证处加盖印章的密封袋封存的光盘,合议组将公证书原件转给专利权人核实,同时将封存的光盘经双方确认封存完好无损后当庭拆封,并由专利权人复制一份光盘内容作核实,专利权人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该公证书存在明显瑕疵,据此合议组对证据1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公证事项为对互联网上浏览网页的过程及内容所作保全证据公证,具体内容涉及:通过百度搜索进入“卡饭论坛”,在该论坛“国内杀毒软件”栏中找到标题为“360安全卫士10下载地址”发帖,点击该帖子所列http://down.360safe.com/setup_10_priv.exe链接地址,下载文件“setup_10_priv.exe”(下文中所述“所述下载软件”如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该文件),通过百度搜索“7-zip”软件下载并安装,将“setup_10_priv.exe”文件通过安装好的“7-zip”软件提取到文件夹,点击所提取文件中的“360safe.exe”文件运行该软件,对相关运行界面作保全。
合议组针对该证据认定如下:
关于帖子真实性
卡饭论坛是国内知名的软件交流论坛,具有较高的信誉度,双方提交的证据未发现其网站管理、运行机制不规范之处,证据1对该论坛中的相关帖子作公证保全,专利权人认可所述帖子,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卡饭论坛网站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论坛中所述帖子应认定为真实记录,即对所述帖子真实性予以确认;基于论坛的基本属性,发帖人的发言时间是由系统自动生存并在帖子中记录显示,发帖人不能更改,因此可以认定,该帖子所显示的发帖时间2014年08月19日即为其真实发帖日期,帖子中记载的下载软件链接、跟帖人的发言内容在相应的记录时间亦为真实存在。
(2)关于能否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下载相关软件
前述帖子列出了相关软件下载的链接地址,公证书显示在公证当日点击该链接可下载相关软件(即setup_10_priv.exe),专利权人认为该帖并未直接将相关软件上传保存于论坛帖子中,而是需要通过链接所指向的服务器下载,从而能否实际下载要受制于保存该软件的服务器,故不能证明在公证日之前的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任何人可以下载。
对此,合议组认为:前述帖子能够提供准确的下载地址链接及软件名称,公证内容证明按该链接地址确能下载相关软件,由此可说明该下载地址链接属实而并非发帖人当时随意虚构,依据常理可以确定在发帖当时2014年08月19日已有相关软件确保存于相应链接地址的服务器,从该链接地址指向360服务器,即专利权人公司的服务器,专利权人对此也予以认可,在此前提下,专利权人如认为该软件保存于其服务器相应下载地址后,当时并未立即提供下载服务,而是在过了半个月在专利申请日2014年09月03日之后才开通下载服务,不符合常理,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同时,前述帖子标记有27条回复,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和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7显示该帖至第23楼的回复看,其回复时间最晚为2014年09月01日,均在涉案专利申请之前,而这些回复中并未见反映不能通过链接下载软件,相反从多个不同跟帖人的回复中可看出已通过链接下载了软件。因此,通过证据1可认定任何人通过所述帖子列出的下载地址链接,即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下载链接所指向的相关软件。
专利权人主张其提交的反证2第85页第2楼、第86页第5楼、第87页第9及10楼、第109页第3楼等等以及请求人提交的证据2第58页第3楼、第67页第19楼等相关帖子中多处网友发言说明08月20日无相应安装包。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这些帖子与前述证据1中的帖子并非同一发帖,而是其他网友在另外帖子中发言求安装包、询问下载途径或称未找到安装包,与证据1中的帖子通过所述链接下载软件并不直接相关,因此不能否定前述结论。
(3)公证日所下载软件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下载软件是否一致
专利权人认为公证书中所下载软件为公证之日下载,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约两年,不足以证明与
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下载的软件一致。合议组认为,如专利权人所称,在互联网行业下载地址所指向的下载软件往往可能会改变,例如下载某款软件可在不同时间通过同一地址下载到其最新版本,但另一方面,通过同一下载地址链接不同的文件名指向特定的软件,即同一下载地址结合不同文件名指向唯一对应的软件,这也是通行做法;本案中,证据1公证书第40、41页记载了通过对所述下载软件setup_10_priv.exe点击右键属性操作显示的内容可知,其所示该软件数字签名时间为2014年08月19日,双方均认可该数字签名时间表示软件的完成时间,据此可确认所下载的该软件完成时间为2014年08月19日;由此可见,在公证日2016年07月07日之前该软件下载链接从未更新过2014年08月19日之后修改版本的软件。而另一方面如专利权人所主张本案中涉及的软件为不成熟的内测软件会经过很多修改,在此近两年期间通常会有一定数量的修改版本,但事实上并未将这些修改版本以所述相同的下载地址和相同的文件名上传服务器供下载,由此应通常认为本案证据1帖子中列出的软件下载链接采用的是以同一下载地址结合不同文件名指向唯一对应的软件这一通行做法,而非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情形;另外,根据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2第149页所示卡饭论坛2014年9月05日一条标题为“360安全卫士10.0抢先体验P5版【转帖】”的发帖,帖子中提示“P.S.之前已有体验码的用户依然可以体验第二版(本版本)。之前已有体验码的用户请点击此链接下载体验这个版本吧,下载链接:http://down.360safe.com/setup_10_priv5.exe”,其所列下载链接以文件名“setup_10_priv5.exe”与证据1中“setup_10_priv.exe”加以区分,由此可进一步印证360服务器采用的是同一下载地址结合不同文件名指向唯一对应的软件。因此,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特别是该软件下载指向的服务器为专利权人公司的服务器,专利权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应推定证据1帖子中列出的软件下载地址和文件名指向的软件为唯一对应的同一版本软件,证据1中公证日所下载的软件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可下载的软件是一致的。
专利权人主张,反证2的第108、110、111页所示发帖中公开的解压后的软件图形用户界面与请求人证明的界面不一致,界面的控件和显示状态不一样,界面不同说明二者不是一个版本。对此,合议组认为,所述帖子与前述证据1中的帖子并非同一发帖,而是其他网友在另外帖子贴出的内容,并未表明所示图形用户界面相关软件与证据1中所示链接下载软件来源相同,因此其界面不同可说明二者不是一个版本,但并不能证明证据1中下载链接所指向的软件存在不同版本。
(4)对所下载软件是否任何人都能正常安装使用
证据1公证事项中在运行所下载的“360安全卫士10.0”即“setup_10_priv.exe”软件前,先下载并安装成功“7-zip”软件,之后对“setup_10_priv.exe”点击右键弹出的菜单中出现“7-zip”及其下级菜单“提取到‘setup_10_priv’”,点击操作后即提取若干文件到该文件夹,然后运行所提取的相关文件,从而安装成功“360安全卫士10.0”并正常使用。合议组认为,上述过程所使用的“7-zip”软件是一款通用的压缩解压软件,普通公众可以如证据1公证书所示搜索下载任意获得,并按常规方法安装成功;在安装完成“7-zip”软件后对“setup_10_priv.exe”文件提取操作也是以右键菜单形式对“7-zip”软件功能的常规操作方法;同时在证据1的前述发帖中第5楼有网友回复的形式提示了“7-zip解后压安装”的方法。可见,普通公众通过帖子链接下载“setup_10_priv.exe”软件后,按照该帖中网友提示的方法,通过安装通用的“7-zip” 压缩解压软件,并按常规操作方法对“setup_10_priv.exe”提取解压,即可安装成功并正常使用该软件,该过程并未利用特别软件或采用特殊手段,即任何非特定人对所述下载软件借助通用软件的通常操作都能实现正常安装使用。
针对双方对此争议的几方面焦点问题合议组进一步认定如下:
① 证据1公证过程中采用的7-Zip软件为2016年版本,专利权人认为该软件2014年版本并不一定具有2016年版本的功能,不能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前以2014年版本可以解压并正常安装前述“360安全卫士10.0”安装软件。合议组认为,“7-zip”软件作为一款通用的压缩解压软件,压缩和解压是其基本功能,任何版本都应当会具备,不同版本通常情况下其压缩文件的基本格式不会出现实质性改变,特别是从 2016年版本号为16.XX及2014年版本号为专利权人所述9.XX来看,应均为成熟版本,可解压缩的文件类型应基本固定,即2016年版本可解压的文件对于2014年版本通常也可解压;虽然其版本差异可能会在压缩和运行效率、附加功能、运行稳定性等方面有所有不同,但本案中采用的“提取到‘setup_10_priv’”实质为基本的解压功能,通常情况下所解压提取的文件不会因所述版本不同而不同。而且证据1所述发帖中以及专利权人提交的反证7所示该发帖中网友回复发言,均未见反映不能解压的情形,而专利权人列举的该帖子第16楼“试过了,被卡住了,有些啃爹”、第17楼“还有好多BUG,新版可能有好多改动之处”,所表明的是在安装软件后运行时出现了卡顿或不完善,并非完全不能安装和使用所述软件。特别是作为本案最终所要认定的是所述软件的图形用户界面是否被公开,与软件卡顿、BUG等涉及功能效果、运行效率方面并不直接相关,从而不会影响本案最终相关事实的认定。
②前述“360安全卫士10.0”安装软件如以自解压形式直接点击安装,会提示输入体验码,专利权人认为,该软件为已采取了加密措施的内测保密软件,因而通过7-Zip软件进行安装为破解行为,不是正常安装使用。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以自解压形式直接点击安装在没有体验码情况下确不能安装使用,但本案前述帖子中提示了另一种以7-Zip软件解压的安装方法,按照该方法,任何非特定人如前述借助通用软件的通常操作都能实现正常安装,即虽然前一种形式安装不能实现,但通过后一种形式客观上可实现任何人正常安装使用该软件;自解压文件是带有自解压功能的压缩包,虽然通常直接点击运行实现软件安装或解压,但通过解压和压缩软件进行解压提取文件,所采用的也是解压和压缩软件普通的解压缩功能的操作,而不涉及密码破解等特殊操作;虽然专利权人提及7-Zip软件为开源软件,但从证据1公证过程中7-Zip软件的下载来源及其运行看,均未见任何迹象表明已用到破解功能,故在无证据证明情况下应认为所下载的7-Zip软件为未经过第三方改编过的7-Zip普通解压和压缩软件,不涉及密码破解等特殊功能,因此应认为通过其解压可以实现正常安装使用所述“360安全卫士10.0”安装软件。
专利权人主张其提交的反证2第94页1楼、第96页8楼等等相关帖子中多处网友发言说明当时通过解压用不了软件。合议组认为,通过证据1及前述论证可证明公证日下载的所述软件可以解压并正常安装使用,而公证日下载的所述软件与所述发帖当日可下载的软件是一致的,由此已充分证明发帖当日可下载的软件亦可通过解压可正常安装使用,在此情况下仅凭其他发帖的个别发言不足以否定该充分证明的事实。另外,反证3中公证内容仅表明所述下载软件无验证码不能正常安装,并不涉及解压形式的安装,故也不影响上述认定。
(5)关于通过7-Zip软件解压缩安装所下载软件是否违法,由此取得的相关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
专利权人认为,证据1中公证下载的软件其安装过程是通过非正当途径进行的安装,其避开专利权利人设置的加密措施安装属于违法行为,并以反证5所示《软件加密与解密》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加以说明,主张这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前述法规规定了对著作权人的技术措施保护。合议组认为,公众通过7-Zip软件解压缩安装所述下载软件是否违反上述法规规定,并不影响相关软件界面设计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认定,如果所述下载软件客观上处于任何人可下载安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事实状态,即可基于该事实状态直接认定相关设计构成现有设计,因而对于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证据1中所示公证机关以所述解压缩方法安装运行所述下载软件保全证据是否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参照2015年02月0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前述关于著作权人技术措施保护法规规定目的在于阻止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作品,比如通过设置密码等措施防止他人擅自安装软件、复制传播作品,从而阻止后续侵犯著作行为发生。本案中公证机构通过相关解压缩方法安装所述下载软件之后,仅依法定职责对所述下载软件运行过程作保全证明,主观上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故意,客观上不存在解压安装软件后后续侵犯著作权的可能,而是为了再现软件运行事实状态合理使用了借助通用软件解压缩的常规操作方法,因而不会造成严重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证据1不属于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6)专利权人主张所述下载软件是内测的保密软件、下载使用所述软件的体验用户需要高级别并承担保密义务,因而不构成向公众公开,并以指出的反证1至反证7中若干处内容证明和支持其主张。合议组认为,如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泄露保密内容导致技术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这些技术,这些技术也就构成了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专利权人通过反证2中多处内容证明体验用户高级别的限制,如前文所述由于事实上任何人均可下载并以解压缩形式安装使用该软件,故事实上并不起到限定作用,即本案中所述下载软件客观上已处于任何人可下载安装使用而为公众所知的事实状态,因此无论所述软件是否为保密软件、所称保密义务是否成立均不影响是否构成现有设计的认定。
综上所述,证据1可证明,任何人通过2014年08月19日卡饭论坛一则发帖中列出的下载地址,可以下载所称为“360安全卫士10”的安装软件,并借助7-Zip软件解压缩即可实现安装使用所述软件,该软件具体内容通过证据1公证当日下载的软件可予以证明,运行该软件时所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即处于能够为公众得知的状态,该发帖之日即为能够为公众得知的时间,其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14年09月03日),因此所述下载软件呈现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属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设计。
3.关于是否属于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
专利权人认为,请求人所主张的在先公开即使成立也属于专利法24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并提交了反证证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中所示发帖人未遵守专利权人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义务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所造成的公开,包括他人未遵守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信约而将发明创造的内容公开,也包括他人用威胁、欺诈或者间谍活动等手段从发明人或者申请人那里得知发明创造的内容而后造成的公开。合议组认为,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前述卡饭论坛帖子及下载链接页面均未见任何关于保密要求的信息,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所述下载软件的使用具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要求,具体理由如下:
(1)所述下载软件本身并未明示保密要求,相关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对体验用户具有保密约定。在对所述下载软件以自解压形式安装过程中,其安装界面仅提示“仅供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试用”,并提示输入体验码,可见,不存在明示的保密要求相关内容。专利权人指出反证2中多处发帖列出了进入体验中心的链接,通过链接进入体验中心页面可见领取体验码要求“保证在产品未正式发布之前不向外界泄露产品信息”,由此主张对体验用户具有明示的保密要求;合议组认为,所述发帖中列出的进入体验中心的链接地址分别有
“http://tiyan.i.360.cn/”(见公证书第2页,反证2)、
“http://tiyan.i.360.cn/detail/showdetail?id=17”(见公证书第84页,反证2)、
“http://tiyan.i.360.cn/cms/guard.html” (见公证书第151、168、189页,反证2),但公证书记载的点击上述链接所进入的体验中心网页地址均实际为“http://tiyan.vip.360.cn”,即所述发帖中的链接地址与公证书中所示进入的体验中心网页地址不相符,且所述不同链接地址均指向该相同地址的网页,专利权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或证明,因而在此情况下不足以证明所述发帖中相关链接在发帖当时所实际指向的为公证书所中所示体验中心网页;进一步结合反证4可见,所述链接地址实际均指向了约两年后反证4公证当时的360体验中心网页,该网页地址显示为专利权人自身服务器,网页内容是否修改过完全受控于专利权人,因此专利权人以该网页内容证明前述发帖当时对体验用户有相关保密要求不能成立。
(2)设置体验码不能证明对软件试用具有保密要求。所述下载软件以自解压形式直接安装时会要求输入体验码,正如专利权人提交反证5及反证2中 “软件注册码破解案例教程”所述,该体验码与计算机软件设置安装注册码的目的相同,通常而言在于防止非经开发者许可使用该软件,防止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其与保密要求并不直接相关,而事实上软件开发者往往不会反对有权用户向他人宣传展示软件,甚至乐见其成,例如常见的Microsoft Office办公软件及免费杀毒软等,因此本案中对所述安装软件设置体验码不能证明对该软件试用具有保密要求。
(3)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体验试用软件的用户负有保密义务,也不足以证明其为行业惯例。反证4是对地址为“http://tiyan.vip.360.cn”的网页的保全公证,具体显示为360体验中心网页,专利权人同样以网页显示领取体验码要求“保证在产品未正式发布之前不向外界泄露产品信息”主张对体验用户具有明示的保密要求。合议组组认为,由于该网页地址显示为专利权人自身服务器,网页内容是否修改过完全受控于专利权人,鉴于与本案的直接利害关系,其能够证明公证当时360体验中心网页相关内容,而不足以证明在此之前的相关内容,即不足以证明本案中涉及的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对体验试用软件的用户有相关保密约定。反证1、反证2列举了江民、小米平板、金山毒霸、搜狗输入法等软件内测的保密要求,以此主张参加内测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为行业通常观念和习惯。合议组组认为,这些为对不同类型软件在内测阶段相关保密要求的分别列举,软件所处不同开发阶段、不同行业领域以及不同内容、不同商业获利模式的软件其是否有保密要求以及保密目的并不一定相同,比如对于不通过售卖软件本身营利的免费软件,出于商业需要也存在在正式发布之前默示广泛传播展示的可能,故这些列举并不足以说明软件内测人员不能展示宣传相关软件内容为通常应遵守的行业惯例保密义务;况且本案所述下载软件在安装界面显示“仅供获得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试用”,以及即便按专利权人主张的360体验中心网页内容看,体验用户可以对该中心提供的大量尚未对外发布的产品及功能拥有优先体验权,对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可以反馈,这些内容按通常理解并不能直接认为体验用户就是对处于内测阶段的软件承担内测任务;专利权人列举反证2相关帖子及网友发言称软件在督导内测,仅凭这些网友发言也不足以证明所述下载软件确处于内测阶段;专利权人通过提交的反证2还列举了针对360杀毒软件测试对督导的内测保密要求或约定,其也不能对应于本案所述下载软件“优先体验资格的用户”以及如前述是否处于内测阶段尚不确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试用者对本案所述下载软件的体验试用负有保密义务,因此所述下载软件的公开不属于专利法24条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情形。
4.关于专利法第23条第2款
4.3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3所示现有设计组合对比
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与证据1、证据3分别所示图形用户界面和电脑设计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涉案专利产品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所述电脑实质上为电脑和电脑显示设备的一体机,证据3所示为“液晶显示器背光一体机”(即对比设计2),简要说明记载也可用作电脑显示设备,即涉案专利产品包含了与证据3产品相同的主要用途,因此二者为相近种类产品。涉案专利中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证据1所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即对比设计1)均为电脑安全检测的软件界面,检测过程中均有显示电脑安全检测的过程、进度、检测状态数值功能,均能逐行显示每一种类型的检测项,均可操作实现停止检测的功能,因此二者图形用户界面各部分对应功能均相同,属于相同用途的图形用户界面。
对比设计1为电脑安全检测软件界面设计,对比设计2涉及电脑显示设备设计,电脑软件本身通过电脑运行使用,软件运行过程中其界面呈现于电脑显示设备显示屏即实现二者设计结合一体,可见电脑软件界面与电脑显示设备具有当然的结合关系,故将对比设计1、2进行组合具有当然的组合启示。作为电脑软件其界面可在任何电脑显示设备显示,界面以众所周知的屏幕显示形式在显示屏上呈现,虽然有全屏或部分屏显示的差异,以及部分屏显示时在屏幕不同位置差异,但这些通常均为默认的众所周知的显示形式,故将二者以这些众所周知的显示形式结合一体,其在设计上的具体组合采用的是常规的组合方式。并且,软件界面在电脑显示设备上直接呈现,二者组合为不需要对各自作任何调整变化的直接叠加。因此,基于上述,以一般消费者通常的认知能力和一般常识,将对比设计1软件界面呈现于对比设计2电脑显示设备显示屏上的组合,可以无疑义地直接确定该组合后的具体设计。
合议组认为,将涉案专利与两项现有设计的组合作对比判断时,如果两项现有设计具有组合启示,并且具体组合采用该类产品常规组合方式,同时不需对各自作任何调整变化而直接叠加,基于此以一般消费者通常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无疑义地直接确定该组合后的具体设计,则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所述两项现有设计的组合视为该组合后的一项具体设计,并直接将涉案专利与组合后的该具体设计作对比,并通过判断其差别对整体视觉效果是否具有显著影响,得出是否具有明显区别的结论。本案中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2的组合对比即属于此情形,合议组由此作出如下对比判断。
将对比设计1所示软件界面在对比设计2显示屏中部以通常的非全屏形式显示,即得到一项二者组合设计。该组合设计的软件界面、显示设备设计分别与对比设计1、对比设计2相同,软件界面位于显示屏中部,距离显示屏边界区域上下较窄、左右较宽。
将涉案专利设计1与前述组合设计(以下简称对比设计)相比较,鉴于涉案专利设计1软件界面设计与对比设计对应的软件界面仅涉及对比设计1附图图1、图2所示界面及相关视频,故不考虑对比设计1附图图3、图4所示界面及相关视频。二者相同设计主要在于:软件界面设计上初始界面整体划分布局、主要图标及文字展示排列、主要图标整体外形及比例关系均基本相同;界面动态设计均为逐行显示每一种类型的检测项,在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检测结束后,当前行图标下移,并在上方依次显示另一种类型的检测项文字及对应图标和文字,在检测项之间出现虚线划分,在检测过程中进度条以粗线从左至右逐渐延长示出相应检测进度,均设有相应变化的检测状态数值。电脑或显示设备均包括机身和支座且其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机身正面显示器外形及边框设计基本相同,机身背面均有凸出设计,底座均包括薄底板和弯曲支柱设计。软件界面在显示屏上的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二者不同设计主要在于:软件界面设计上包括(1)进度条设计涉案专利以粗直线条、对比设计以螺旋式花纹粗线条表示进度,二者进度变化快慢也有所不同;(2)图标和图形文字设计上,涉案专利“取消体检”图标有类似跑道形外框,对比设计无,各检测项图标具体图形有所不相同,图标数量不同,对比设计在上部分左上角有返回图标、下部分检测项区域最右侧有滚动条和展开操作箭头符号,涉案专利无相应设计,对比设计在上部分中间一行较大文字下并排一行细小文字,涉案专利无该行细小文字;(3)动态设计上,涉案专利每一类型检测项图标移动后,另一类型检测项先出现文字、再出现图标设,对比设计未示出二者先后出现,即未示出与涉案专设计1变化状态图3对应的界面下部分左上角先单独出现检测项文字的动态效果;对比设计也无与涉案专利变化状态图2对应的变化界面。显示设备包括(4)机身正面涉案专利有按钮设计,对比设计2无;(5)机身背面凸出设计区域和具体形状不同;(6)底座的薄底板和弯曲支柱具体形状不同。
合议组认为:
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由所示电脑设计和软件运行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共同确定,在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应将二者均予以考虑作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判断二者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时,同样应基于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结合现有设计状况、各考虑因素等综合确定。同时应考虑电脑软件图形用户界面自身特点,其可在任何电脑上运行使用,具有通用性;通常不依附于电脑硬件设备外观设计而独立作出,在设计上不存在与电脑硬件设备特定的对应组合关系,通过在电脑设备上显示实现二者设计上的常规叠加结合,但在视觉上二者通常不存在相互协调、呼应等影响而融为浑然一体效果,可见电脑软件界面相对于硬件设备具有独立性;电脑软件界面得以显示的脑显示屏通常占据电脑设备正面绝大部分区域,呈现于显示屏的软件界面通常为电脑显示设备正面的主体设计内容。基于电脑软件界面的这些特点,如果所示电脑硬件部分为常见设计或即便不能确定为常见设计但相对于现有设计并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并结合简要说明记载亦指明其设计要点主要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可以认定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内容在于所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图形用户界面是与实现产品功能直接相关的操作界面,其界面设计不是单纯体现视觉效果,而是同时具备一定功能和用途,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一般消费者应结合相应功能、用途的图形用户界面现有设计状况综合考虑。
本案中,涉案专利电脑设计在正面为常见的窄边框矩形设计,附以局部细小按钮设计,其底座近似长方形薄板和弯曲支柱设计相对于一般消费者所知晓的该类产品常规设计并未有显著变化,其机身背面的曲面凸起设计作为使用状态下不易见面也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简要说明中也声明涉案专利计要点在于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在此情况下,涉案专利区别于电脑安全检测用途这类界面常规设计的软件界面设计,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会引起特别关注;双方在口头审理中也均认可涉案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在于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因此,涉案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在于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
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为电脑安全检测的软件界面,从界面功能用途而言,为实现相应安全检测的控件设置及直接相关的界面、图标、动态效果等会引起一般消费者关注;从视觉效果而言,在排除常规设计的前提下,界面的整体划分布局涉及界面整体设计,主要图标及文字的展示排列涉及显著设计特征内容,变化状态图示出的动态效果在该软件操作运行中占据了主要过程,这些方面的设计会引起一般消费者重点关注。因此,涉案专利图形用户界面前述几个方面的设计对界面的整体视觉效果均具有显著影响。
涉案专利设计1与对比设计存在前述相同和不同设计,在二者不同设计中:关于第(1)点进度条不同,二者均是在相同位置采用粗细区分表示检测进度的线条式进度条,动态过程均是粗线从左至右逐渐延长示出进度,由此形成整体上较为接近的进度表示效果,在此基础上其粗线条螺旋式花纹设计相对而言属于细微变化,况且涉案专利对应的粗直线条设计更为常见也不易受到一般消费者关注;至于二者进度变化快慢不同通常而言与所检测的不同脑设备涉及的检测项多少等因素相关,且其不同也是不易觉察到的细微变化。关于第(2)点不同,在涉案专利涉及安全检测的主要控件设置及直接相关的界面、图标排列、动态效果与对比设计1相对应整体基本一致情况下,具体图标和图形文字差异在界面整体视觉果上通常属于细节变化;而涉案专利在“取消体检”图标上多出类似跑道形外框、对比设计的多出返回图标、滚动条和展开操作箭头符号及一行细小文字等这些设计的取舍考虑是否设置及所示这些具体设计均为常规设计;各检测项图标具体图形有所不同,但其整体均为圆形图标,图标内的图形为较为细节设计,且图标呈现随具体检测项中检测对象不同而不同,故其差异不易受到关注;关于底行图标数量不同,由于其通常由检测项中检测对象的数量而随机确定,故其差异不予考虑,况且所示六个和七个图标的数量不同基于一般注意力也不易觉察到。关于第(3)点不同,虽然对比设计未示出与涉案专利变化状态图2对应的变化界面,但结合视频可见对比设计已示出与涉案专利对应的当前行的各个检测项图标及文字整体下移的动态效果,二者整体动态效果基本一致,在此情况下,对于对比设计未示出变化状态图3对应的界面下部分左上角先单独出现检测项文字的动态效果,在动态变化连续呈现时,仅所述检测项文字、图标是否同时出现的差异并不明显,特别是对于检测速度较快时涉案专利的分先后出现效果更不易被觉察到。关于第(4)至(6)点所示二者电脑或显示设备的差异,在二者各部分位置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机身正面显示器外形及边框设计基本相同,底座均包括薄底板和弯曲支柱设计情况下,所涉及的正面按钮设计、底座薄板类似长形和梯形及细微突起设计、弯曲支柱为圆柱或长椭圆形柱这些设计并未形成显著变化,而背面凸出设计不同也是使用状态下不易见且未作出独特的引人瞩目的变化,再将硬件设备同软件界面整体考虑,如前述涉案专利对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的设计内容主要在于其图形用户界面设计,故二者所述差异不易受到一般消费者关注,其硬件设备的不同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综上,在二者界面设计如前述功能用途相同,界面整体划分布局、主要图标及文字展示排列、主要图标整体外形及比例关系均基本相同,界面动态效果基本相同情况下,这些相同或相近设计形成了二者软件界面设计基本相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前述差异一般消费者不易关注及属于细微变化或常规设计变化,同时二者所述硬件设备的差异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设计1与对比设计1、2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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