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IBS视界 | 戴新竹:数字时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的思考
导语
2022年1月8日,ZIBS DigiFin-Global学术年会分论坛在浙江大学国际校区多功能厅圆满举行。
本次论坛以“智启时代,数创未来:科技驱动商业与金融” (Digi-verse in a Nutshell: Tech-driven Business and Finance) 为主题,聚焦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监管、数字商业和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以数字、交叉、未来为重点,携手国内外大师探讨数字时代下中国企业创新发展的新思路。
现场照片
唯变不变
在分论坛下午场的“唯变不变”演讲环节,上海黄金交易所戴新竹博士带来了针对“数字时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的一些思考。以下为其发言集锦。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是为各类金融活动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系统和制度安排,其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居于枢纽地位,是金融市场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础性保障,也是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和强化风险防控的重要抓手。
进入数字时代,金融科技的蓬勃发展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但如何应对数字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与挑战成为了监管机构与市场参与者共同关注的话题。
现场照片
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概念,甚至没有意识到它们的存在。其实当我们使用支付宝或微信进行支付,又或是通过手机买卖股票时,支付系统、交易设施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都在背后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还需强调的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不仅仅是一个实体机构,也是所有市场参与者接受使用的一套通用制度规则、技术设施以及风险管理框架的集合。
图片来自戴新竹演讲材料
在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主要有五种类型:
- 支付系统(Payment System)
- 中央证券存款系统(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y)
- 证券结算系统(Securities Settlement System)
- 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
- 交易报告库(Trade Repository)
在我国,交易设施(例如交易所)和征信系统也被视为金融基础设施。
纵观过去一百年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从20世纪初的纸质股票报价系统,到20世纪80年代的电子化交易系统,再到最近兴起的基于金融科技的智能化交易系统,不难发现技术创新一直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最为关键的驱动力。
进入数字时代,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趋势:
传统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积极拥抱数字技术,新型基础设施服务不断涌现,例如基于分布式记账技术的服务与产品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测试与应用
监管科技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显著提高了其风险管理与合规管理能力
基于创新技术的“新型金融基础设施”的崛起,例如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等,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然而,数字技术创新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带来的挑战和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数字技术本身或技术服务提供者可能给基础设施带来潜在的系统性风险,尤其是在技术成为系统核心的情况下,金融科技服务平台与基础设施之间联系的紧密也增加了市场的脆弱性。
其次,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及集中化的基础设施服务容易催生具有高度系统重要性“too connected to fail”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BigFMIs),从而导致潜在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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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一系列创新数字服务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依然没有能够得到解决,例如,分布式记账系统里记录的虚拟资产以及近期很热门的元宇宙虚拟土地买卖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依然存在不确定性。
此外,目前国际监管合作还不够充分,各国的监管分割问题依然突出,未来如何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2008年金融危机后,全球范围内对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变得愈发重要。一系列国际标准的制定,特别是2012年CPMI和IOSCO发布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为各国监管机构提供了最佳参考蓝本。尽管其并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已经被越来越多的监管者接受和采用,成为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最重要的国际标准。
图片来自戴新竹演讲材料
在我国,党中央及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发展及监管问题,多次在高层会议及政府报告中作出要求与部署,相关监管实践也在过去十几年中逐步得到探索完善。
特别是央行、发改委等六部委于2020年3月联合发布的《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工作方案》为日后监管框架的构建夯实了基础。目前,针对金融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立法进程也在积极推进中。
图片来自戴新竹演讲材料
以英国、美国、新加坡为代表的发达市场已经建立起来具有各自特点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但中央银行在这些国家的FMI监管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也成为了这些国家重要的监管法律基础。对于数字技术带来的变革,以上国家的监管者一直保持审慎开放的心态。
为了更好应对数字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与挑战,首先应该夯实法律基础,持续推进FMI立法进程,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确定的、透明的且可执行的法律框架;
其次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进一步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走出去”和“引进来”以及金融基础设施之间互联互通提供更多支持;
最后应当拓展监管工具。目前金融基础设施传统监管工具已经非常丰富,包括保证金要求、损失分担制度、信息披露、恢复与处置等,应当充分利用监管科技(RegTech),探索更多有效监管工具。
戴新竹
经济学博士
管理学博士后
浙江大学国际联合商学院法律与金融研究室研究员,现任职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国际金融监管、税法等。
图文排版|徐凯伦
编辑| 陈槭丽莎
责编|沈莉、戴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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