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区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通知》要求,属于2017-2019年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33个行业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其他现有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8月3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新建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排污单位应提前30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鼓励提前提交申请,确保按期持证排污。
办理程序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管理名录》、《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
排污许可证申领
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向普陀区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材料。我局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02排污信息登记
排污单位在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其他事项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依法持证、按证排污。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若因名录调整导致管理类别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3.《管理名录》、《通知》等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详见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www.mee.gov.cn)“业务工作”版块的“排污许可”栏目。
4.各街道、镇(工业园区)应配合做好排污许可发证和登记管理的宣传工作,做到通知到户,引导和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7月底之前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或登记排污信息。核实确认已关闭、停产的排污单位。
5.业务受理、咨询窗口地址:普陀区梅岭支路67号内环保协会,咨询电话:62548973;联系人:王昊文,13917175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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