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书】查获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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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参考
内容
查获经过
2018年×月×日×时×分,××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支队××大队民警王×、郭×在×××高速公路东往西××公里+××米处(××西收费站出口)例行检查时,发现湘K×××××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邹×(身份证号:43××××1969××××××××,住××省涟源市××××)无法出示驾驶证,经警务通现场查询,未发现邹×有办理机动车驾驶信息的记录,邹×现场主动承认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事实[1]。随后,民警王×、郭×口头告知了邹×违法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对此,邹×未提出申辩。民警开具了43××××500000×××号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邹×[2],并在出示人民警察证后口头传唤其至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
王×、郭×为我大队民警。
(办案单位印章)
执勤民警:王× 郭×
2018 年 × 月 ×日
[易错点[1]] 未描述具体的违法事实;《查获经过》中描述的与《询问笔录》中反映的事实相互矛盾未予合理排除的;未将所查处的全部违法事实一一罗列。
[易错点[2]] 未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况;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注明原因或作出说明。
制作及使用说明
1、《查获经过》作为特殊的证人证言,应由参与执行的民警书写。主要内容包括:民警的具体身份、根据何种指令(或在工作中)执行任务、一并执行任务的其他民警情况、现场查获情况、查获何人、如何查获、被查获人是否有抗拒抓捕、逃跑等情况、是否使用了武器警械、现场查获物品的具体情况等。
2、《查获经过》是以办案民警名义出具的,查获经过除民警签名外,还应在《查获经过》上注明:××为我队民警,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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