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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上高速案例三】未设置禁摩标志的认定违反禁令标志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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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某与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遵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与本案无关

裁判摘录


被告所举的照片第1、2、3张所载禁令标志,是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后才设置,从原告所举视听资料来看,从赤水市区进入到被告在赤水市设置的省级公安执法站所经路段,只有书写于道路旁边的“禁止行人和摩托车上高速”的标语,没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所设置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高速路段通行的禁令标志,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禁令标志的主要证据不足。

简要案情

2016年5月13日14时22分,原告邹某某持A2D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号普通摩托车由赤水市城区方向往贵阳方向行驶至蓉遵高速298公里100米处时,被被告执勤民警拦下,以违反摩托车不准上高速的禁令指示标志为由,适用简易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当场作出被诉520399180118971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原告邹某某处以罚款50元,并根据《机动车申领和使用规定》对原告记3分。

另查明: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高速大队现已更名为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遵赤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是设置交通标志的国家标准,根据该标准,设置禁令标志时除个别标志外,颜色为白底,红圈,红杠,黑图案,图案压杠;形状为圆形、八角形、顶角朝下的等边三角形。设置在需要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路段或者交叉口附近。

习水法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被告是蓉遵高速遵赤段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其有权作出被诉《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是设置交通标志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在设置交通禁令标志时,应当依据该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了摩托车禁止在高速路上通行的禁令标志,但被告所举的照片第1、2、3张所载禁令标志,是被告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后才设置,从原告所举视听资料来看,从赤水市区进入到被告在赤水市设置的省级公安执法站所经路段,只有书写于道路旁边的“禁止行人和摩托车上高速”的标语,没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所设置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高速路段通行的禁令标志,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禁令标志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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