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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标】《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公告

现发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作为公路工程行业标准,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同时废止。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管理权和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日常解释和管理工作由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负责。

请各有关单位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以便修订时研用。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15年4月20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3日印发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基本规定

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5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6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6.1 一般规定

6.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7 二、三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8 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8.1 一般规定

8.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9 桥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59

9.1 一般规定

9.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0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0.1 一般规定67

10.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1 平面交又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1.1 一般规定76

11.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2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4 特殊路段及特殊气象条件养护安全作业

附录A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图表

附录B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符号

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


附件《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条文说明

1 总则

3 基本规定

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5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6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7 二、三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8 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9 桥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0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1 平面交叉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2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4 特殊路段及特殊气象条件养护安全作业

前 言

根据交通运输部厅公路字(2010)132号《关于下达2010年度公路工程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的要求,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作为主编单位承担《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修订工作。

本规程是对《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以下简称“原规程”)的全面修订,经批准后以《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颁布实施。

本规程修订遵循布置合理、管控有效、安全可靠、便于实施的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公路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的安全,提高公路养护安全作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修订后的规程包括14章和两个附录,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1)増加了基本规定、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和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等3章

(2)将原规程特大桥桥面和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一章分为桥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和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两章,并分别作了修订。

(3)将原规程养护维修安全作业中的共性要求纳入基本规定一章,并将该章名称修改为特殊路段及特殊气象条件养护安全作业,细化了其相关规定。

(4)提出了按作业时间划分公路养护作业类型的方法。

(5)提出了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方法,修订了最终限速值。

(6)修订了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划分及各区段长度,增加了横向缓冲区。

(7)修订并补充了公路养护安全设施种类、功能及布设方法。

(8)引入了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两側差异化布置,修订并补充了、三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9)修订了平面交又、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本规程由王松根负责起草第1章和第3章,刘振清负责起草第2章和第7章,葛智负责起草第4章,高发亮负责起草第5章,李强负责起草第8章,毕玉峰负责起草第6章,沈忠仁负责起草第10章,杨红旗负责起草第9章,王文俊负责起草第12章,侯德藻负责起草第11章,钟连德负责起草第13章,刘开平负责起草第14章。

请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函告本规程日常管理组,联系人:刘振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邮政编码:100095;电话:010-82364010,传真:010-62375021;电子邮箱:81985179@qcom),以便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公路养护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学 上海市路政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 山西省公路局 

编:王松根

主要参编人员:刘振清 葛智 高发亮 李强 毕玉峰 沈忠仁 杨红旗 王文俊 侯德藻 钟连德 刘开平

参与审查人员:冯明怀 陈永耀 桂志敬 彭建国 侯晓明 张学志 董平如 郭忠印 王一如 刘东波 方靖 勘立军 罗幸平 贺玉龙 任瑞波 邓春林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养护安全作业,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的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各等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安全设施布设和安全作业管理。

1.0.3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与作业管理应遵循布置合理、管控有效、安全可靠便于实施的原则,应根据作业时间划分公路养护作业类型,并进行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保障养护安全作业,提高管控区域的通行效率。

1.0.4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长期养护作业 long-term maintenanee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241的各类养护作业

2.1.2 短期养护作业 short-term-maintenance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4h且小于或等于24h的各类养护作业。

2.1.3 临时养护作业 temporary maintenance work

定点作业时间大于30min且小于或等于4h的各类养护作

2.1.4 移动养护作业 mobile maintenance work

连续移动或停时间不超过30nmn的动态养护作业。移动养护作业分为机械移动养护作业和人工移动养护作业。

2.1.5 养护作业控制区 traffic control Zone for maintenance work

为公路养护安全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控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

2.1.6 警告区 advance

从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区域,用以警告驾驶人员已进入养护作业区域,按交通标志调整行车状态。

2.1.7 上游过渡区 upstream transition area

保证车辆从警告区终点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到缓冲区起点侧面非封闭车道之间的区域。

2.1.8 纵向缓冲区 longitudinal buffer area

上游过渡区终点到工作区起点之间的安全缓冲区域。

2.1.9 横向缓冲区 transverse buffer area

布置于纵向缓冲区和工作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设备横向安全的区域。

2.1.10 工作区 activity area

从纵向缓冲区终点到下游过渡区起点之间的施工作业区域。

2.1.11 下游过渡区

downstream transition area

保证车辆从工作区终点非封闭车道平稳地横向过渡到终止区起点之间的区域。

2.1.12 终止区 termination area

设置于下游过渡区后调整车辆恢复到正常行车状态的区域。

2.1.13 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 stopping area for heavy truck

设置于桥梁搭板前或隧道入口前,控制大型载重汽车间歌放行或引导通行的停车区域。

2.1.14 逐级限速 Wariable speed linit

设置两块及以上限速标志,限速值按一定梯度递减的限速方法。

2.1.15 最终限速值 ultimate speed limit

逐级限速中最小的限速值。

2.1.16 封闭车道养护作业 maintenance work with closed lane

封闭一个或多个行车道的各类养护作业。

2.1.17 封闭路肩养护作业 maintenance work with closed shoulder

封闭硬路肩或土路肩的各类养护作业。


3

基本规定

3.0.1 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并应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订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3.0.2 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布置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0.3 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3.0.4 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3.0.5 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订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3.0.6 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当通航桥梁养护作业影响到航运安全时,应在养护作业前向有关部门通报。

3.07 公路养护作业开始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3.0.8 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3.0.9 养护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

2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时,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3.0.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3.0.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3.0.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用于夜间养护作业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3.0.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

3.0.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安全设施布设顺庁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3.0.15公路检测宜根据作业时间按相应的养护作业类型布置作业控制区,并应加强现场检测作业管理。


4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

4.0.1 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

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见图4.0.1-1和图4.0.1-2。

4.0.2 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

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志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二、三级公路养护作业基础上简化。各种工况养护作业的具体希置方法应接本規程第6章至第14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0.3 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

2 限速应采用逐绒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 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表4.0.3公路养护作业限速值

4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封闭路肩养护作业,表4.0.3中的最终限速值可提高10km/h或20km/h。

5 不满足超车视距的二、三级公路弯道或纵坡路段养护作业,最终限速值宜取20km/h。


5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

5.0.1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5.0.2 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

 2 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

 3 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

 4 “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教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5.0.3 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5.0.4 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武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

5.0.5 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2 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3 水马颜色应为橙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4 防撞墙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

 5 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5.0.6 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附录A 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

 2 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5.0.7 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附录A表A-3)。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加强警示的区域,宜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5.0.8 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附录A 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5.0.9 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附录A 表A-3),可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养护作业。

5.0.10 移动式护栏(附录A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下坡路段养护作业。

5.0.11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附录A 表A-3),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6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6.1 一般规定

6.1.1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凎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布设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6.1.2 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尚应增设限速标志。

 2 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6.1.3 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6.1.4 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浄距不宜小于10km。

6.1.5 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当工程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

6.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6.2.1 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1-1~图6.2.1-3。

6.2.2 六车道及以上公路养护作业封闭中间车道时,宜同时封闭相邻一侧车道,并应布置两个上游过渡区,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00m。在交通量大路段养护作业,不能同时封闭相邻车道时,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现场交通管控。以设计速度120km/h为例,

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2-1~图6.2.2-4。



7

二、三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7.1一般规定

7.1.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兼顾养护作业控制区是否交替通行、线形特征等因素。

7.1.2二、三级公路车道养护作业时,本向应布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对向应布置警告区和终止区。

7.1.3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及限速标志,车道封闭养护作业尚应布设改道标志;上游过渡区应布设交通锥、闪光箭头、交通引导人员等;上游过渡区和缓冲区交界处应布设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终止区应布设解除限速标志。

7.1.4同一方向不同断面同时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应小于3km。

7.1.5不满足超车视距的弯道或纵坡路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提前布置警告区。

7.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7.2.1双向交替通行路段养护作业,除布设必要的安全设施外,尚宜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也可布设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以设计速度8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7.2.1。

7.2.2路肩施工保持双向通行路段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靠路肩的预留车道宽度应满足表4.0.3中的规定;当不满足规定时,应按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2 警告区可仅布设一块限速标志,工作区作业车辆上应配备警示频闪灯或反光标志。

  3 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

以设计速度8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7.2.2。



8

四级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8.1一般规定

8.1.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兼顾养护作业控制区交通组成特殊性、线形特征等因素。

8.1.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上游过渡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

8.1.3警告区内应布设施工标志、限速标志,上游过渡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应布设交通锥,上游过渡区内应布设交通引导人员,视距不良路段养护作业时应增设一名交通引导人员。

8.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8.2.1双车道四级公路封闭单车道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30km/h为例,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8.2.1-1、图8.2.1-2。

8.2.2单车道四级公路通行状态下的养护作业,应在工作区两端的错车台或平面交叉处各配备一名手持“停”标志的交通引导人员。以设计速度2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8.2.2-1、图8.2.2-2。

8.2.3四级公路全封闭车道养护作业,在作业控制区前后的交叉路口应布设道路封闭或改道标志;无法改道时,车辆等待时间不宜超过2h。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8.2.3。

8.2.4四级公路临时养护作业,应在工作区及前后两端布设标志及安全设施,可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8.2.4。

8.2.5四级公路移动养护作业应符合本规程第7.2.7条的有关规定。


9

桥涵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9.1一般规定

9.1.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兼顾养护作业控制区桥梁养护作业特点、养护作业位置、作业影响范围等因素。

9.1.2桥梁养护作业时应加强车辆限速、限宽和限载的通行控制。经批准允许通行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引导通过。

9.1.3当预判桥梁养护作业会出现车辆排队时,应利用桥梁检查站、收费站、正常路段或警告区布置大型载重汽车停靠区,并布设“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间隔放行

大型载重汽车,不得集中放行。

9.1.4立交桥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养护作业影响桥下净空时,应在立交桥下方公路上布设施工标志、限高及限宽标志,并不得向桥下抛投任何物品。

  2 养护作业占用下方公路路面时,立交桥下方公路应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

9.1.5桥梁养护作业影响桥下通航净空时,应按有关规定布设标志及安全设施。

9.1.6特大、大桥养护作业除应满足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的一般要求外,尚应符合该特大、大桥养护作业的特定技术要求。

9.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9.2.1桥梁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至第8章的有关规定。

9.2.2中、小桥和涵洞养护作业应封闭整条作业车道作为工作区,纵向缓冲区终点宜止于桥头。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9.2.2。


10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0.1 一般规定

10.1.1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除应符合本规程第6.1.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兼顾养护作业控制区隧道养护作业特点、养护作业位置等因素。

10.1.2 隧道养护作业时,当隧道养护作业影响原建筑限界时,应设置限高及限宽标志。

10.1.3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中交通锥的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缓冲区和工作区照明应满足养护作业照明要求

10.1.4 隧道养护作业人员应穿戴反光服装和安全帽,养护作业机械应配备反光标志,施工台架周围应布设防眩灯。

10.1.5 隧道养护作业宜在交通量较小时进行。

10.1.6 特长、长隧道养护作业应全时段配备交通引导人员,轮换时间不应超过4h。

10.1.7 特长、长隧道养护作业时,应间隔放行大型载重汽车。

10.2 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0.2.1 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至第8章的有关规定。

10.2.2 单洞双向隧道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一条车道双向交替通行时,隧道入口处应布设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或配备交通引导人员,上游过渡区应布置在隧道入口前。以设计速度6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0.2.2-1、图10.2.2-2。


11

平面交叉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1.1一般规定

11.1.1平面交叉养护作业的范围界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渠化的平面交叉养护作业的范围应包括平面交叉规刘及渠化范围。

 2 无渠化的平面交叉养护作业的范围距交叉入口不应超过停车视距范围。

11.1.2当工作区上游存在交叉,且其在养护作业控制区内时,可将警告区起点移至其出口处。

11.1.3平面交叉养护作业控制区的上游视距不良时,可在视距不良处增设施工标志。

11.1.4平面交叉入口或出口封闭车道改为双向通行时,应划出橙色临时标线;当车道宽度无法满足双向通行时,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引导车辆交替通行。

1.1.5平面交叉养护作业车辆应配备闪光箭头或车辆闪光灯,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

11.2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1.2.1十字交叉入口养护作业,应根据入口封闭情况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封闭且需借用对向车道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应布设临时交通信号灯。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1.2.1-1。

 2 入口封闭且需借用对向车道双向通行的养护作业,应在借用车道上布设车道渠化设施分隔双向交通。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1.2.1-2。

 3 入口单车道封闭且本向车道维持通行的养护作业,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1.2.1-3。


12

收费广场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3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

13.0.1护栏、防眩板和视线诱导标养护作业,可按封闭内侧车道或封闭路肩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交通锥宜布设在车道分隔标线内侧,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

13.0.2交通标志养护作业,根据其所在的位置,可按封闭路肩或封闭车道的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拆除交通标志时,必须保证原有标志的指示、警示等功能,可布设临时性标志。

13.0.3交通标线养护作业,应充分考虑施划标线的位置,按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布设移动式标志车,划线车辆应配备闪光箭头。施划标线后,应沿标线摆放交通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向车道分隔标线、车辆导向箭头、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的养护作业,应将移动式标志车布设在施工车辆后方20~30m处,移动式标志车尚应配备限速标志,限速值宜取20km/h。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3.0.3-1。

 2 双向通行车道分隔标线的养护作业,应将移动式标志车布设在施工车辆之前,并应在施划标线的路段起终点布设施工标志。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13.0.3-2。


14

特殊路段及特殊气象条件养护安全作业

14.0.1穿城区、村镇路段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相应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外,尚应布设车道渠化设施,并采取强制限速与行人控制措施。

14.0.2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傍山路段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相应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外,尚应设专人观察边坡险情。

14.0.3路侧险要路段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相应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外,尚应加强路侧安全防护。

14.0.4冬季除冰雪安全作业,除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外,作业人员及车辆尚应做好防滑措施,切实保障自身安全。对于人工除冰雪作业,尚应增设施工标志,且第一块施工标志与工作区净距应为50~100m。

14.0.5高温季节养护安全作业,除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外,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养护作业。

14.0.6雨季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加强作业现场管理,及时排除作业现场积水。

2 应在人行道上下坡挖步梯或铺沙,脚手板、斜道板、跳板上应采取防滑措施,加强对临时设施和土方工程的检査,防止倾斜和坍塌。

3 应对处于洪水可能淹没地带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做好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提前做好全面撤离的准备工作。

4 长时间在雨季中养护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遇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养护作业。

5 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漏雨等现象,应及时维修加固。暴雨台风天气除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严禁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14.0.7雾天及沙尘天气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严禁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2 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应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安全设施上应间隔布设黄色警示灯,相邻警示灯间距不应超过相邻交通锥间距的3倍。

14.0.8大风天气养护安全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应急抢险、抢修作业外,严禁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2 应急抢险、抢修作业时,应防范沿线架设各类设施的高空坠落。



附录A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图表


附录B

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及交通引导人员符号


·

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1本规程执行严格程度的用词,采用下列写法: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引用标准的用语采用下列写法

1)在标准总则中表述与相关标准的关系时,采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在标准条文及其他规定中,当引用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表述为应符合《x×××xx》(xx×)的有关规定”;

3)当引用本标准中的其他规定时,表述为“应符合本规程第×章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x节的有关规定”、“应符合本规程第×.×.×条的有关规”或“应按本规程第x.×.×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G H30-2015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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