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期】对车辆改型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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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期
👤 从执法操作层面解答车辆改型为何处罚的驾驶人而不是车主。
一、对驾驶人处罚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下称非法改装),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非法改装行为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社会危害性,只有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被驾驶上道路行驶,才会导致交通安全风险,转化为社会危害。
因此,驾驶行为是非法改装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必要条件。车辆驾驶人在驾驶车辆前应当检查车的有关技术特征和外观特征,对有条件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存在非法改装的情形仍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符合罚过相当的原则。
二、对驾驶人处罚不会增加相对人的负担。对非法改装行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设定的法律责任是财产罚,即处以罚款。对驾驶人处以罚款,若客观上驾驶人不是非法改装的行为人,仍可以在民事上向具有过错的行为人追偿,理论上并不会减损其合法权益。
三、追究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有诸多弊端。交警在执勤执法中发现非法改装车辆,如不是处罚驾驶人,而是要追究实际行为人或车辆所有人,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弊端:
1.实际行为人难以确定。
2.推定处罚车辆所有人不合理。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没有规定对车辆非法改装的,可以推定处罚车辆所有人。反而推定实际占用、支配、控制车辆的人员,即驾驶人实施非法改装行为,更具合理性。
3.追究实际行为人或者车辆所有人,可能导致管辖混乱;车辆所有人不到案的,行政处罚将难以实施;车辆所有人为特定主体时,行政处罚将无从实施。
4.若不处罚驾驶人将可能导致更大利益损害,车辆驾驶人、所有人将受到更大损失、公安机关消耗大量资源调查取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助长违法行为,违背立法的初衷。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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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Apr.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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