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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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第4章(除4.2、4.6外)和第6章(除表1中特殊规定栏外)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本标准与GB12268-2005的差异为:
一一采用GB6944-2012对危险货物进行分类;
——对危险货物品名表结构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增加“特殊规定”栏;
——取消“备注”栏;
——参照《关于角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对原标准中危险货物进行了当调整;
——删除附录中“爆炸品配装组划分方法和爆炸品危险性项別与配装组的组合”和“危险货物危险性的先后顺序”等内容;
——将“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危险货物”和“适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质的特殊规定”等内容作为规范性附录列出
一一增加索引。
本标准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恃殊赧定和外的技术内容一致。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1)归口。
本标淮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水运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顾慧丽、陈荣吕、陈正オ、褚家成、吴维平。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122681990;
——GB12268-2005。
引言
危险货物的编号和正式名称按其危险性类别和组成确定。
危险货物品名表(以下称品名表)列入了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等过程中最常见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力求在可行的范围内列入具有商业重要性的所有危险物质和物品。
品名表没有列入那些特别危险非经批准禁止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的危险货物。另外,随着新产品不断出现,品名表也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没有列入品名表的某些危险货物并不表明不受到特别限即可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危险货物品名表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一般要求、结构和危险货物品名表。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用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试验和标准手册(第5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和GB694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规定
4.1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按照GB6944分为9类、有些类再分成项别,判据见GB6914。类别和项别分列如下:
第1类:爆炸品
1.1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2项:有迸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3项:有燃烧危险并有局部爆炸危险或局部迸射危睑或这两种危险都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项:不呈现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5项:有整体爆炸危险的非常不敏物质;
1.6项: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端不敏感物品。
第2类:气体
2.1项:易燃气体;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2.3项:毒性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态退敏爆炸品;
4.2项:易于自然的物质;
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5.1项:氧化性物质;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
6.1项:毒性物质;
6.2项:感染性物质。
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8类:腐蚀性物质
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
4.2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每个条目都对应一个编号,该编号采用联合国编号(以下简称UN号)。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条目包括以下四类:
a)“单一”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UN1090 丙酮
UN1194 亚硝酸乙酯溶液
b)“类属”条目适用于意义明确的一组物质或物品
示例:UN1133 黏合剂,含易燃液体
UN1266 香料制品,含有易燃溶剂
UN2757 固态氨基甲酸酯农药,毒性
UN3101 液态B型有机过氧化物
c)“"未另作规定的”特定条目适用于一组具有某一特定化学性质或特定技术性质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UN1477 无机硝酸盐,未另作期定的
UIN1987 醇类,未另作规定的
d)“未另作规定的”一般条目适用于一组符合一个或多个类别或项别标准的物质或物品
示例:UN1325 有机易燃固体,未另作规定的
UN1993 易燃液体,未另作规定的
4.3 危险货物应按照品名表中适合该物质或物品的名称标示。
4.3.1 构成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可能含有杂质(例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杂质),或为了稳定或其他目的使用了不影响其分类的添加剂。当这些杂质或添加剂影响到其分类时,该危险货物应视为混合物或溶液。
4.3.2 混合物或溶液,其单一主要成分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出名称的一种物质,另有一种或多种物质未列人危险货物品名表,或含有微量的一种或多种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列出名称的物质,该混合物或溶液应按照其主要成分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名称进行标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
a)该混合物或溶液在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已具体列出名称;
b)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物质的名称和说明专门指出该条目仅适用于纯物质;
c)该混合物或溶液的危险性类别或项别、次要危险性、包装类別或物理状态等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物质不同;
d)该混合物或溶液的特性和属性要求釆取的应急措施,与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所列物质的要求不同。
在上述其他情况下,a)中所述者除外,应把混合物或溶液当作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具体列出名称的危险物质处理。
4.3.3 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没有列出名称的由两种或以上危险货物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应按照能够最准确说明该混合物或溶液的正式运输名称,说明、危险类或项、次要危险性和包装类别进行标示。
4.3.4 未列出其体名称的危险货物,使用“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条目标示,这些危险货物应在其危险性质确定,并使用表1中最恰当的描述该危险货物的名称后方可运输、储存、经销及相关活动。类属或未另作规定的危险货物见附录A。
4.4 多数危险货物具有多种危险性,具有一种以上危险性的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按GB6944确定。
4.5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与其固有的不稳定性有关。对大多数危险货物来说,这种不稳定性能够通过正确的包装、稀释、稳定、添加抑制剂、冷冻或其他预防措施加以控制。
4.6 危险货物在其数量、物理状态、包装、运输条件等不同的情况下危险性有所不同。适用于某些危险货物的特殊规定见附录B。
5 危脸货物品名表结构
危险货物品名表分为7栏
第1栏“联合国编号”——即危险货物编号,是根据联合国分类制度给危险货物划定的系列编号;
第2栏“名称和说明”——危险货物的中文正式名称,用黑体字(加上构成名称一部分的数字、希腊字母、“另”、“特”、间、正、邻、对等)表示;地可附加中文说明,用宋体字表示(其中“%”符号代表:a)如果是固体或液体混合物以及溶液和用液体湿润的固体,为根据混合物、溶液或湿润固体的总质量计算的质量分数,单位为10-2;b)如果是压缩气体混合物,按压力装载时,用占气体混合物总体积的体积分数表示,单位为10-2;或按质量装载时,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c)如果是液化气体混合物和加压溶解的气体,用占混合物总质量的质量分数表示,单位为10-2);
第3栏“英文名称”——危险货物的英文正式名称,用大写字母表示;附加说明用小写字母表示;
第4栏“类別或项别”——危险货物的主要危险性,其中第1类危险货物还包括其所属的配装组,危险货物的类别或项别以及爆炸品配装组別分按GB6944确定;
第5栏“次要危险性”——除危险货物主要危险性以外的其他危险的类别或项别,按GB6944确定;
第6栏“包装类別”——按照联合国包装类别给危险货物划定的包装类别号码,按GB6944确定;
第7栏“特殊规定”——与物品或物质有关的任何特殊规定,其适用于允许用于特定物质或物品的所有包装类别。
6危险货物品名表
危险货物品名表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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