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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疑】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洋柒郎霸羮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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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期

👤 如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车辆非法改装的专项整治工作。该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也存在如何理解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问题。我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均可依据上述两款对有关违法行为人进行没收、罚款等处罚,其中吊销营业执照及查封的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请答复。(某局2006年12月6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第103条(链接)


全国人大法工委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或者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根据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除对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明确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外,对没收、罚款、查封等措施没有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因此,仍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职能分工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实施。(2007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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