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码】50370-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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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0-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 |
驾驶证记分 |
处罚种类 |
强制措施类型及依据 |
法条原文 1.《法》第22条第2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条例》第62条第7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行为; 3.《条例》第104条第3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
执法提示 |
所谓“过度疲劳”,是指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长时间驾车,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者睡眠不足,以致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情形。
一、疲劳驾驶 driver fatigue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22时至次日凌晨5时连续驾驶客运车辆超过2 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 min的,或者客运驾驶员24 h 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 h的交通违法行为。
二、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取证内容
(一)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应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号码;
b) 连续驾驶开始时间及地理坐标;
c) 连续驾驶结束时间及地理坐标;
d) 交通违法地点及违法日期;
e) 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号或监控平台序列号;
f) 行驶轨迹。
(二)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取证以下内容:
a) 号牌种类;
b) 车辆类型;
c) 驾驶证号;
d) 驾驶人特征信息。
一、本代码参考《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代码第31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分类与代码》GAT 16.31-2012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15〕35号),《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办法》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剧毒办法》指《剧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事故处理规定》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驾驶证规定》是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规定》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高速条例》指《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
二、强制措施依据及强制措施类型栏中:扣车指扣留机动车及扣留非机动车,扣证指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指拖移机动车,收缴指收缴物品,检验指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三、代码由5位数组成,第一位是行为分类,1是机动车通行,2是非机动车通行,3是行人和乘车人通行,4是高速公路通行,5、6是其他规定,7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8是各市(地区、自治州)的地方规定;第二位是记分分类,0是不记分,1是记1分,2是记2分,3是记3分,6是记6分,7是记12分;第三、四、五位是顺序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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