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1部分:高速公路》GAT 1044.1-2012 (全文)
目 次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参考文献
前 言
GA/T 104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1部分:高速公路;
——第2部分:普通公路;
——第3部分:城市道路。
本部分为GA/T 104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山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周显臻、俞春俊、马庆、贾兴无、杨贵根、王军华、方学新、李小武、陆海峰。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第1部分:高速公路
1 范围
GA/T 1044的本部分规定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预警区的划定以及警示、防护设施的设置。
本部分适用于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城市快速路、高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415 锥形交通路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 caution area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在交通事故现场划定的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区域。
3.2 交通事故现场预警区 precaution area on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处于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对来车示警并限速行驶的区域。
4 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要求
4.1 一般要求
4.1.1 事故勘查警员接警后,出车前须穿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防护服,检查车内反光锥形交通路标、警示标志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
4.1.2 停车前应开启警灯、警报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车载显示屏。
4.1.3 车辆应停放在交通事故发生处上游50m以外或能见到事故发生处的相对安全位置,人员下车前应穿着防护服,仔细观察,确保安全后下车。
4.1.4 放置警示标志时应有专人负责现场观察,提示现场人员和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4.1.5 夜间、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使用主动发光式警示标志。
4.1.6 警示标志发光面、反光面应面向上游方向。
4.2 现场道路具备通行条件或者短暂处置后能够恢复交通的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作业要求
4.2.1 设置临时通行车道
在交通事故现场有通行条件的,应设置临时通行车道。在临时通行车道起始端应设置限速标志。
4.2.2 设置警戒区
应在事故现场周围使用警戒带或符合GA/T 415 反光锥形交通路标等设备,设置隔离警戒区域,警戒区内禁止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
4.2.3 设置预警区
为防止高速行驶的车辆闯入警戒区,应在警戒区上游一定距离设置预警标志,设定限速行驶的预警区。
4.3 警戒区设置
4.3.1 在警戒区前端从左侧(或右侧)护栏处至事故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沿约45 °斜线,每隔1.5m~2m放置1个锥形交通路标至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占用车道外侧车道分隔标线上应从来车方向起,每间隔10m~20m放置一个锥形交通路标,参见附录A中 图A.1~图A.6。
4.3.2 在交通事故现场锥形交通路标上由前至后,设置车辆闯入报警设备。
4.3.3 在警戒区前段,锥形交通路标后2m~3m处,面向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对临时通行车道限速。
4.3.4 警戒区设置见表1。
表1 警戒区设置
夜间、雨雪、雾霾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增大警戒区范围,降低临时通行车道车辆限速值,有条件的可以开启音响警示设备。
4.4 预警区设置
4.4.1 预警区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现场警戒区上游,预警区前方及警戒区上游100m处应设置预警标志,预警标志设置在预警区相应位置的应急车道内,面向来车方向,参见附录A中 图A.1~图A.6。
4.4.2 夜间(日落后15 min至日出前15 min)、雨雪、雾霾天气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预警标志应开启主动发光装置。
4.4.3 预警区设置见表2。
表2 预警区设置
夜间、雨雪、雾霾等能见度不良天气条件下,应增加预警路段长度,降低预警路段车辆限速值,有条件的可以开启音响警示设备。
4.5 交通事故现场交通中断情况的安全防护
在交通事故现场上游来车方向的就近匝道前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分流,引导车辆绕行。
4.6 危险物品车辆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
载有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剧毒、剧腐蚀、放射性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通知有关部门,并视情在距中心现场周围1000m外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双向封闭道路,严禁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因专业施救需要移动车辆或物品时,现场勘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做好标记,待险情消除后再勘查现场。严禁在险情未消除前进入现场。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1 直线路段
直线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1。
图A.1 直线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2 弯道路段
A.2.1 弯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2。
A.2.2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小于5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警戒区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A.2.3 当事故地点距弯道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且弯道区域视线不良时,预警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前方。
图A.2 弯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3 隧道路段
A.3.1 隧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3。
A.3.2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在隧道进口处立即封闭道路,避免更大事故发生。
A.3.3 隧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隧道入口醒目安全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图A.3 隧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4 匝道路段
A.4.1 匝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4。
A.4.2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封闭匝道时,应在匝道入口设置警示标志,并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
A.4.3 入口匝道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有条件开放通行车道时,应在进入收费站前设置警示标志提前告知并按相关要求限速通行。
图A.4 匝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5 坡道下坡路段
A.5.1 坡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5。
A.5.2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小于500m,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警戒区。
A.5.3 当事故地点距坡顶距离大于500m小于1000m, 应在坡顶前来车方向设置预警区。
图A.5 坡道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A.6 收费站路段
A.6.1 收费站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见图A.6。
A.6.2 当事故地点发生在驶出收费站分流过渡路段,应封闭相应及相邻收费口并在收费口前设置警示标志,并在相应收费口至高速公路入口范围内设立警戒区。
图A.6 收费站路段警戒区、预警区设置示意图
参考文献
[1] GB5678.2-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4]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规范
[6]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意见
[7] 道路作业安全交通标识
[8] 道路工程的照明、标志及防护工作守则(香港)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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