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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国务院对《关于<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2008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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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政函〔2008〕39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应当如何理解的的请示》收悉。经与公安部共同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右方道路的来车”(以下简称右道车)与本道车的通行优先权问题,可以按照下列具体情形确定:
一、右道车直行,本道车直行或者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二、右道车转弯,本道车也转弯时,本道车让右道车先行;
三、右道车转弯,本道车直行时,右道车让本道车先行。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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