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GA∕T1162-2014(全文)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法医检验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6)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
本标准起草人:刘冰、孙辉、陈松、严红、季安全。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目 录
前言
1 范围
2 术语和定义
3 基本原则
4 检材的提取
4.1 斑迹类检材的提取
4.2 液体类检材的提取
4.3 毛发的提取
4.4 软、硬组织的提取
4.5 脱落细胞的提取
4.6 其他检材的提取
4.7 比对样本的提取
5 检材的包装
6 检材的保存
7 检材的送检
本标准规定了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法医生物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下列木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法医生物检材 forensic biologic sample
来源于案(事)件现场,并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从而能为侦查提供线索、为法庭提供证据的生物样本,或含有、承载可进行法医物证、DNA检验的生物样品的物品。
示例:法医遗传学检材一般包括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脱落细胞、阴道内容物(斑)、人体组织、分泌物、排泄物以及烟头、果核、口杯、口香糖等。
2.2 污染 contamination
在提取、保存和送检过程中,混杂入原始检材中,导致法医遗传学检验结果异常的外源性生物物质。
2.3 对照样本 control sample
从生物样品在载体上的附着部位附近空白处提取的样品。
2.4 比对样本 reference sample
已知来源的,在法医物证、DNA等检验中用于比对参照的样品。
示例:比对样本一般包括被害人、嫌疑人或直系亲属的血液样品。
3.1 法医生物检材(以下简称“检材”)提取应由具有专业知识、接受过相关培训且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进行。
3.2 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经去核酸处理,转移用载体应经过无菌处理,封装用容器、非一次性器械应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器械。使用过的器械、一次性物品应妥善处理。
3.3 提取检材时使用的试剂应标明有效期,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3.4 提取检材时,应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戴帽子、口罩、一次性手套,帽子应包裹住头发,手套应戴过袖口,提取不同检材时,应更换手套。
3.5 从各种载体上提取检材时,可采用相同的方法提取对照样本。
3.6 提取检材时,应当分别提取独立包装,统一编号。
3.7 在提取检材前应进行照相或录像,并有相应的提取记录,提取记录应包括:案(事)件名称、提取地点、提取时间、提取方法、检材名称、检材数量、检材外观描述(如颜色、形状等)保存方法、见证人(签字)和提取人(签字)。检材提取记录与现场勘查笔录中对于检材的描述应保持一致。
3.8 提取后,应根据检材类别选择室温干燥或低温保存。
3.9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提取检材时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好防护用品,使用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具。
4.1 斑迹类检材的提取
4.1.1 易携带的带有斑迹的物品(如树叶、草秆、衣裤、鞋帽、刀、斧、石块、卫生巾、烟蒂等),应整件提取。
4.1.2 不易携带的带有斑迹的物品,根据物品质地的不同,可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上面的斑迹。
4.1.3 采取擦拭、剪切、刮削、吸附、凿锯、挖取等方法提取斑迹类检材时,应记录提取部位,可同时提取对照样本。
4.1.4 采取擦拭、吸附的方式转移提取斑迹类检材时,应根据斑迹的大小,选择大小适当的转移用载体提取。
4.1.5 提取后的斑迹类检材,应干燥后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或洁净的容器中,室温或冷藏保存。
4.2 液体类检材的提取
4.2.1 根据液体类检材遗留位置的不同,可采用收集、擦拭、吸附等方法提取。
4.2.2 采用收集方法提取液体类检材时,应在提取后置于经无菌处理的容器内,密封后低温保存。
4.2.3 采取擦拭、吸附的方式提取液体类检材时,应根据斑迹的大小,选择大小适当的转移用载体提取。
4.2.4 将液体类检材制成斑迹时,应在阴凉通风、可防止污染处自然晾干,禁止暴晒或加热烘干。
4.2.5 采取擦拭、吸附的方式提取易携带的物品(如避孕套)上的液体类检材时,应同时提取整件物品,在阴凉干燥处晾干后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中室温或冷藏保存。
4.3 毛发的提取
4.3.1现场发现的毛发应分别提取独立包装,并记录下提取部位。禁止多根毛发混装。
4.3.2在强奸案中从被害人身体上提取脱落毛发时,应提取被害人的血样作为比对样本。
4.3.3提取潮湿的毛发时,应先晾干后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中,室温保存。
4.4 软、硬组织的提取
4.4.1 离体的小块组织应整块提取。
4.4.2 肌肉组织、脑组织、软骨组织、指甲等提取后应置于洁净容器内,密封后-20℃保存。
4.4.3 附着在小块骨组织上的软组织可一同提取,置于洁净容器内,密封后-20℃保存。
4.4.4 附着在大块骨组织上的软组织可先将软组织剥离,与骨组织分别保存。
4.4.5 大块骨组织应冷冻保存,或晾干后装入透气的纸箱(盒)中在干燥环境下保存,同时定期检查,防止霉变。
4.4.6 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酒精密封浸泡,室温保存各种组织。
4.5 脱落细胞的提取
4.5.1 易携带的可能附有人体脱落细胞的物品(如牙刷、剃须刀、褪毛器、牙签、饰物、内衣、手套、袜子等),可以整件提取,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中低温、干燥保存。
4.5.2 不易携带的可能附有人体细胞的物品(如棉衣、棉被等),可根据物品质地的不同,对重点部位采取吸附、黏附等方法提取后,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中低温、干燥保存。
4.5.3 对现场遗留的指纹、掌纹或案(事)件相关人员可能接触并留有脱落细胞的部位,在提取指纹、掌纹后,可用适当的载体转移提取。
4.6 其他检材的提取
对于带有非人源性DNA的生物检材,可根据检验的要求及目的提取。
4.7 比对样本的提取
4.7.1 比对样本的来源包括嫌疑人、被害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如性犯罪案件中与被害人可能有性关系的人员(被害人丈夫、男友等)。
4.7.2 提取比对样本时,应提取血液(斑)或/和口腔上皮细胞,特殊情况需提取毛发作为比对样本时,应拔取带有完整毛囊的毛发5根~8根,置于透气的纸质物证袋内保存。
5.1 包装物应能保证检材在运送过程中避免互相摩擦、冲撞以及失落,防止易碎检材发生挤压和震动。
5.2 盛放检材的容器使用前要保持洁净。
5.3 每份检材/比对样本都应独立包装,密封并在封装条上签上封装人姓名。封装后,按要求填写物证标签,贴在包装物上,书写字迹应工整,采用国家标准汉字。
6.1 毛发、斑迹类检材经干燥后,标记清楚,于室温阴凉干燥处或-20℃保存。
6.2 收集的液体类检材用洁净的容器密封盛放,血液应采取必要的抗凝措施,标记清楚,-20℃保存。
6.3 各类组织分别包装后,标记清楚,-20℃保存。
6.4 冷冻保存的检材,应避免反复冻融。
6.5 检材应有专人负责保管。保存区间应有必要的防火防盗措施,以确保检材安全。
6.6 疑似有传染性疾病等危险性的检材应按相关规定保存。
7.1 液体类检材、软组织等容易腐败的检材应冷藏送检。
7.2 斑迹类检材、毛发等检材常温送检。
7.3 硬组织(骨组织、牙齿等)可冷藏送检或干燥后常温送检。
7.4 所有检材送检时应该进行适当的第二次包装,必要时可以使用国际生物危险标记。
7.5 检材应由2人以上(含2人)送至检验单位,检材初次送至单位时封装条应完好,并在所有送检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检材的移交。
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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