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期】公安交管31类常用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据
文稿来源丨湖南交警
图文编辑丨张皓
第55期
强制措施常见不规范情形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开具法律文书;
2.不按规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3.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
4.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采取;
5.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条文或类型错误;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
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对象、条件和种类,各地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一是要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执行,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扩大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不得作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二是要确保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及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具体详见上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及条款,避免出现如应拖移机动车而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却适用扣留驾驶证、不该扣留而扣留、该扣留不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问题,或是将处罚条款当做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适用等问题。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是要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对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补办批准手续可以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或是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或附卷联上印制“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在此文下方印制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栏等方式(式样及填写见下图)。二是要确保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实施,并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名或盖章,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是要依法履行通知、告知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约束至酒醒),必须在当场告知,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对于扣留机动车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其时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执法目的已经达到或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如湖南省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驾驶证的,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
扣留事故车辆的,首先要在工作流程中体现出是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即在调查取证时要有相关查验、比对、检验车辆的工作记录或检验鉴定文书。其次要准确把握扣押期限。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物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押的,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退还,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被扣押车辆存在需要消除违法状态的,在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被扣车辆属于拼装或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须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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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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