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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期】公安交管31类常用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据

湖南交警总队 两拐丨交通安全知识传播者
2024-11-09

文稿来源丨湖南交警
图文编辑丨张皓

 第55期


序号
违法行为
类型
依据
01
驾驶拼装车或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扣留驾驶证
收缴机动车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02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03
造成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04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拖移机动车
《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05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06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07
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扣留机动车
《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08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拖移机动车
《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09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或违反规定载货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违反规定载客的
扣留机动车
《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10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扣留机动车
《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11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12
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
拖移机动车
《条例》一百零四条第四项
13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扣留机动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4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假车型不符的
扣留驾驶证
拖移机动车
《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15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的
扣留非机动车
《法》第八十九条
16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
扣留机动车
收缴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17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扣留机动车
收缴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18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扣留机动车
收缴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19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20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扣留伪造、变造的机动车
收缴校车标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1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收缴非法安装的警报器、标志灯具
《法》第九十七条
22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
拖移机动车
《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23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扣留机动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24
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情节严重的
扣留机动车
扣留驾驶证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25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扣留机动车
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6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扣留驾驶证
收缴机动车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
27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扣留驾驶证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28
饮酒或醉酒后驾车
扣留驾驶证
检验血样
拖移机动车
《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条例》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
29
因收集交通事故案件证据需要的
扣留机动车
《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30
发生交通事故
扣留驾驶证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1
醉酒驾驶机动车
约束至酒醒
《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四款


强制措施常见不规范情形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开具法律文书;

2.不按规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3.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未采取;

4.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采取;

5.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条文或类型错误;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未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


注意事项


一、严格在法定范围内适用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对象、条件和种类,各地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一是要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执行,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及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范围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得扩大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部门规章,不得作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二是要确保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型及适用法律条文准确(具体详见上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类型及条款,避免出现如应拖移机动车而采取扣留机动车、扣留机动车却适用扣留驾驶证、不该扣留而扣留、该扣留不扣留等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不当的问题,或是将处罚条款当做采取强制措施的条款适用等问题。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是要严格履行报告审批程序。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对情况紧急,需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民警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其所属单位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补办批准手续可以采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或是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存根联或附卷联上印制“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事后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并在此文下方印制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栏等方式(式样及填写见下图)。二是要确保执法主体资格。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具备执法资格的民警实施,并在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由两名以上民警签名或盖章,其他人员不得实施。三是要依法履行通知、告知等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约束至酒醒),必须在当场告知,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对于扣留机动车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明确其时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严格依法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执法目的已经达到或是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已经消失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如湖南省依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六条,发生交通事故后扣留驾驶证的,除依法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应当在十日内返还。

扣留事故车辆的,首先要在工作流程中体现出是出于收集证据的需要,即在调查取证时要有相关查验、比对、检验车辆的工作记录或检验鉴定文书。其次要准确把握扣押期限。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留物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车辆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押的,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应当依法及时退还,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被扣押车辆存在需要消除违法状态的,在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被扣车辆属于拼装或已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须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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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Aug.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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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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